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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 王顺安:归正人员平等就业权不应被漠视

2023-03-09 15:26:20上海法治报 收藏0 评论0 字数1,694 分享

  就业是民生之本,再就业更是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戒毒人员能否顺利融入社会、重新做人和预防再犯的关键要素。然而,囚犯回归社会再就业不仅是各国面临的世界性难题,在我国同样面临挑战。据中国监狱学会一项调查发现,五年内失业、半失业及生活困难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比有业、经济状况尚好的高出七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研究课题组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原因的分析认为,“刑释人员回归后职业越稳定,重新犯罪可能性越小;职业不稳定或无业,重新犯罪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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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就业并非易事,进入新创业领域更会引发争议。今年初,一些自述刑满释放的博主,在短视频或直播平台以“浪子回头”的人设赢取打赏和流量的网络现象就招致大量批评;之后涉毒艺人含笑参演《狂飙》一事再度引发争论,尽管含笑戒毒成功、表现优异且获得北京市戒毒形象大使的荣誉,主流观点依旧持否定态度,就连《法治日报》等媒体也主张对涉毒艺人“终生禁业”。对此,有人士发文认为,“无论对什么人实施无法律规定的终身惩罚,都不是宪法精神鼓励的”,“我们的社会可以‘不欢迎’有劣迹前科的艺人重操旧业,但是不应终身‘禁止’他们当演员,这是两码事。”

  国家法律尤其刑事司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刑事责任,将他们判刑入狱己经兑现了法律的公正评价与谴责,实现了刑罚应有的惩罚报应与改造。这些人出狱后会面对诸多生活和就业问题,要想再社会化重新做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实属不易,需要政府的安置救济和社会的宽容接纳。就理念而言,包容浪子回头自主创业“励志网红”无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此次“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就业争当网红”的争议中就有许多网友认为,刑满释放人员自主创业“励志网红”的正面价值,比这类人员因无业可就、生活无着而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要好许多,社会应对这些人寻求互联网平台就业予以一定的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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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就业权是人的生存发展权,是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相关规定。《监狱法》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毒法》第52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在现行规则环境中,为了增加社会防卫能力,防止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次犯罪,不仅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许多犯罪和刑罚的附随性法律后果,限制了刑满释放人员的部分再就业权利,诸如《公务员法》《律师法》《教师法》《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会计师法》等大量法律法规中都有职业禁止的规定。《刑法》第100条还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尽管此条规定并未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做出限制,但实际上成为他们就业屡屡受挫的重要原因,甚至那些亟需用工的网约车、快递外卖企业也不愿接收刑满释放人员。

  如何依法保障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就业权,既是现实问题,更是法律问题。落实《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与原则,充分保障所有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平等就业或选择职业权,现有刑满释放和解除强制戒毒人员再就业政策法律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建议首先改变“刑满释放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犯罪前科人员”等标签化称谓,统一将其称为“归正人员”,充分尊重其人格,保护其隐私,助其融入社会开启新生。

  针对目前犯罪结构轻罪占比八成以上的态势,在己有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基础上,建议取消轻罪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前科报告”的法律规定。

  根本而言,在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的同时,改革刑事司法制度,转变以社会防卫为主的刑事执行理念,建立全系统的更生保护与康复救济制度,纠正与防止对归正人员的就业歧视,帮助归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鼓励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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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王顺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海德智库战略委员会副会长、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院长)


责任编辑: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