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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2-12-13 09:13:54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049 分享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较此前执行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在重大案件认定、案件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制等方面均有新的变化,管理力度有所增强。

办法共七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概念定义等。第二章“组织和职责”,明确规定了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的案件管理责任。第三章“管理机制”,对制度建设、风险排查、案件应对、管理提升、强化考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要求企业加强重大案件备案管理,健全督办机制,通过多元化方式妥善解决重大案件。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机构选聘、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规定。第六章“奖惩”,明确规定了激励机制、追责问责、违规责任和监督责任等。第七章“附则”,要求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案件管理工作。

在重大案件认定方面,办法将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案件纳入管理范畴,此前为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办法还新增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等列为重大案件范畴。办法删除了此前“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认定为重大案件的表述。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由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务管理部门归口,业务及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案件管理体系。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中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归口负责案件管理工作。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代理案件,培养高素质案件管理人才队伍。

办法加强了对案件的报送管理要求。除了保持要在每年2月底前向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案件综合分析报告外,办法新增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将所属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简要案情等进行汇总,于每月末报国资委备案。此外,在自重大案件立案或收到应诉通知书报国资委备案的时间也由此前1个月内缩短至7个工作日内。

此外,办法还新增单独章节对中央企业管理中介机构提出要求。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要进行选聘管理、动态评价、规范使用风险代理。

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难以协商的,可以申请国资委指导协调。(江聃)

责任编辑:李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