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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六位一体”格局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强化司法保护 构建未成年人友好型法治环境

2022-11-15 13:55:01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393 分享

中国商报(许睿 记者 李海洋)“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好未成年人,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不仅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是红色江山根基永固、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说。

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报告中显示,2018年—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4.9万人,年均上升8.3%;今年1月—9月,受理审查起诉5.6万人,同比又上升6.4%。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犯罪上升的情况。起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2018年3534人上升至2021年5334人,占同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从8.9%上升至15.1%,今年1月—9月达17.3%。特别是个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恶性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社会反映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回应社会呼声,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性下调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对经审查决定不予核准的,一律督促送专门学校从严矫治教育。同时,犯罪类型集中,2018年至今年9月,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六位的分别是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故意伤害,六类犯罪人数占受理总数的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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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性地强化立法保障,专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图片由CNSPHOTO提供)

“当下青少年接触的网络信息越来越多,其知识信息获取量增加,同时与过去的未成年人相比,独立性自主性确实明显增强了,但是未成年人由于社会化过程没有完全完成,他们的价值观尚未定型,所以理性程度不够,有很多做法是过于轻率、过于任性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包括父母离异、周围环境的不和谐、网络的暴力文化等都会使未成年人提前发现人性的丑恶面,导致他们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此外,经济发展水平对家庭的影响,也影响着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比如有的未成年人看到自己家庭的经济条件与其他同龄人比起来不是很可观,便动了能抢则抢、能偷就偷的念头。

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只在一念之间,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恶向善。报告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既须依法惩戒,更要教育帮扶,重在转化挽救。

一方面,要坚持严管厚爱,以司法温度充分释放司法政策效果。从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出发,统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预防和矫治功能,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具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在设置的考验期内,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发生新的违法犯罪,就不再起诉,尽可能避免贴上犯罪“标签”。

另一方面,坚持宽容不纵容,把依法惩治作为特殊形式的教育挽救。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依法从宽,决不是一味纵容。对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既让涉罪未成年人感受法治威严,也警示教育社会和相关责任主体。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突出

报告显示,2018年—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3.2万人,年均上升6.1%。其中,性侵已成侵害未成年人最突出犯罪。数据显示,2019年—2021年,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从4.6万人上升至5.2万人,年均上升6.3%,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占56.5%。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成因日趋复杂,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亟待多方共同探索治理方式,构建严密的防控体系仍需家庭、学校、社会力量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发力。”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公安局民警王春艳建议,完善定罪量刑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逐步设立性侵未成年人类案件的独立罪名和单独立法,我国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散见于刑法和相关规定中,以加重或从重处罚情节进行规定,没有独立罪名或者专门法。探索设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监护人失职失责犯罪等内容的刑法条文或专门法。

其次,适当提高性同意年龄。基于刑法第236条规定,学者推定我国默认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受身体发育水平、家庭教育、社会文化、生长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年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性的辨识能力仍然有限,适度提高性同意年龄极有必要。

同时,加强男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现有法律条文无法将愈发多样的性侵害方式穷尽,性侵害主体复杂化,目前法律对性侵害男童的惩罚力度极其有限。探索取消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性别限制,将强奸男性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强奸罪定罪量刑,以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检察机关屡次以典型案例引领法律适用规则不断完善。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守的是社会底线。报告显示,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治,2018年至今年9月,起诉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7万人,占判决总人数的42%,高出整体刑事犯罪24.3个百分点。对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的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出抗诉1065件,法院已改判486件。在依法惩治的同时,结合监督办案,引领更新完善司法理念和办案规则。针对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制发一律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的检察政策并督导落实。伴随扫黑除恶斗争纵深推进,一些与黑恶势力犯罪密切相关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被查处,2021年起诉该类犯罪2841人,较2018年上升64.3%。

多方合力保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机关协同共治,多管齐下,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走向阳光透明、法治理性的轨道。”刘俊海表示。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性地强化立法保障,专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保护、能动履职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形成“化学反应”,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建议,要进一步推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同时,苑宁宁提出,检察机关要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和限制制度。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从业查询和限制制度,并要求国家建立相应的查询系统。这些规定总体上比较宏观,有待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近年来,检察系统在探索类似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方面有着大量经验。当前,要加强多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从三个方面牵头落实好相关工作:一是就如何建立查询系统,应尽快形成共识和具体方案;二是对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条款,划定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三是就查询程序、查询方式、查询权限等问题出台具体规定。

报告明确,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助推“六大保护”,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要深入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规范适用“督促监护令”,推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基地,不断提升涉案、失管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质效。加强检校合作,积极参与校园安全专项整治。会同相关部门持续落实依法治网,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推动完善司法保护联动机制,促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配合,增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力。

“此外,有的孩子逆来顺受,缺乏正当防卫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刘俊海认为,“六大保护”的力量对未成年人固然重要,但未成年人本身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亟须加强,依据我国刑法,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都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要敢于自我保护、自力救济。针对校园暴力,检察机关也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

刘俊海表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身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因此,要大力培养未成年人的正当防卫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见义勇为的精神,大力构建未成年人友好型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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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修订条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通过加强网络保护、防治校园欺凌、强制报告制度等手段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广西、贵州、上海、新疆等地均已施行相关条例,江西、四川等地的相关立法修订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其中,新修订通过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近日正式施行,在学校不得聘用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将国家有关法律中的新精神落到实处。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刘志松表示,地方修订这两部条例是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新修订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制度设计,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同时通过立法总结和巩固各地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在这方面,《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天津团市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虽然增幅放缓,但仍时有发生。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持续增长,“触网”逐渐低龄化……上述问题都需要通过地方条例的具体规定来解决。

天津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等服务,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同时,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强调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不得使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被委托人应当依法履行照护职责。

刘志松表示,地方修订未成年人相关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保障,将为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