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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炒信”造成损失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2022-11-08 16:16:15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2,291 分享

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8.24万亿元,同比增长6.1%,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5.7%,较去年同期提升2.1个百分点。

网购越来越多地成为消费者首选的购物方式。然而,随着网络消费的持续走俏,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正阻碍着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严重破坏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

“刷单炒信”,指一些不良卖家寻找“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是网络不正当竞争常见的违法行为。同样,“反向炒信”通过恶意刷单损害竞争对手信用、信誉的行为,亦饱受诟病,涉嫌违法。

【基本案情】

某宝平台是某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为维护某宝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某宝用户合法权益,某公司制定了某宝规则,对某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者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根据某宝规则,为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某公司对于涉嫌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商品销量等妨害买家权益的虚假交易的商品,可以给予单个商品某宝网搜索降权的市场管控措施,即调整该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在某宝网注册成立网上店铺,主要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由该公司南京分公司具体负责运营。2014年4月,在某宝网经营论文相似度检测业务的董某出于报复和自己从中获利的目的,雇用并指使谢某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南京公司某宝网店铺的商品,意图使某宝以涉嫌虚假交易对南京公司的商品作出搜索降权等市场管控措施。其中,4月18日凌晨指使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20单商品;4月22日凌晨指使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385单商品;4月23日凌晨指使谢某使用同一账号,恶意购买1000单商品。

2014年4月23日,某宝认定南京公司某宝网店铺从事虚假交易,并对该店铺商品作出商品搜索降权的市场管控措施,后经南京公司线下申诉,于同年4月28日恢复该店铺商品的搜索排名。搜索降权期间,消费者在数日内无法通过某宝网搜索栏搜索到南京公司淘宝网店铺的商品,该公司某宝网店铺正常生产经营遭到破坏。经分析、统计2014年4月至5月南京公司每日成交金额及行业成交趋势,南京公司因其商品被搜索降权而产生的损失为人民币10万余元。另谢某、董某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期间,董某已赔偿被害单位南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最后法院裁判,因二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通过损害被害单位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害单位因二人的行为遭受了10万元以上的损失,且二人的行为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最终判决董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谢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评析】

这个案例的典型性在于:“反向炒信”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刷单,但是仍然是一种对于网络环境具有破坏性的行为。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报复和从中获利的目的,客观上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恶意大量购买他人商品或服务,导致相关单位被网络交易平台认定为虚假交易进而被采取商品搜索降权的管控措施,造成相关单位遭受损失1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的搜索排序属于互联网经济的运营方式,应认定为生产要素。在刑法解释上,可以比照实体经济的信誉、商誉予以解释。“反向炒信”既损害了对方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了生产经营,二者竞合的应择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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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新媒体法律事务部主任韩菲)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网络刷单日益猖獗,刷单行为不再仅仅是一般偶发性行为,“职业刷单”群体以及一系列刷单产业链的出现,已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及诚信经营商户的利益,也严重阻碍网络的正常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如果仅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进行调节,难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亦难以保护相关法益,必须诉诸刑法予以规制。

一般情况下,刷单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包括: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网店经营者雇用刷客对同行商家进行恶评刷单,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网店经营者为了打击他人网店正常经营,雇用刷单人对其他网店进行恶意好评刷单,进而导致他人网店被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交易受到处罚的,实际上就是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网店经营者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并达到相应的标准,或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即构成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专门为了刷单恶意注册账号的人,或者原系正常经营或运营的商户、个人,后来沦为长期恶意刷单的人,如果其刷单行为达到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标准,且行为人主观上系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网店经营者所采取的无论正向还是反向“刷单炒信”,包括操纵评论、构造销量等行为,都会严重扭曲市场信号,干扰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的正确认知,乃至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均有涉嫌违法的风险。[作者韩菲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新媒体法律事务部主任]

责任编辑: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