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报(许睿 记者 李海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五年后,意见将刑案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从庭审阶段推进至审查起诉阶段。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保障司法公正
两高两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刑案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向审查起诉阶段延伸,今年11月底前确定开展试点的地市。图为一起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图片由CNSPHOTO提供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经开展了五年,这为下一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取得了宝贵经验。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表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对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只有从思想上真正达到这一认识,行动上开展工作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无穷的力量,也才会有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智慧和办法。
意见指出,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意见延伸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业务链条,由过去以审判阶段为核心,一直关口前移推进到审查起诉阶段,这意味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其辩护权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律师来说,业务范围扩大了,一方面增加了律师的工作量,相应的也会增加律师收费;另一方面律师的业务能力会得到更全面的锻炼,增强律师队伍的专业性。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律师辩护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有助于检察机关兼听则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法院层面来看则有助于提升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发现并终止不公正的判决,是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比后期判决书的纠错更重要。
推进试点工作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
刘俊海表示,对于试点的选择一定要遵循高起点、高标准原则,选择业务能力较强、尊重律师辩护权的检察机关、法院所在地进行试点,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机关要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与五年前在审判阶段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相比,当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顾永忠认为,一是通过近几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无论是作为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数量已经相当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而在这些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此外,在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5%左右的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这意味着从总体上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试点距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律师参与人数上的缺口并不大。二是由于更多的律师介入到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衔接也应该有了相应的基础。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应当是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另一方面则是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促使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决定,包括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等。
健全法律服务
为了保障律师资源全覆盖,意见强调,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同时,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刘俊海告诉记者,“律师自身也要适应试点改革的新要求,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包括理清案件法理上的疑难问题、自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等。”
还有业内人士表示,意见将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从庭审阶段推广到审查起诉阶段,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顾永忠表示,在前五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律师作出了重要贡献,下一步工作中还需继续发扬光大。希望政府、社会有关方面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界共同携手,解决好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观点 〉〉〉
全面深入贯彻实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实施好这项制度,对于推进刑事司法精细化精准化,确保司法资源高效使用,减轻当事人诉累,推进构建中国特色多层次刑事诉讼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准确理解制度内涵,恪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内涵和实施要求,严格适用的范围和标准,找准宽严相济的平衡点。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把握,要严格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具体幅度。
二是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恪守法定证明标准。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在实体和程序处理上坚持从简从快原则,但是定罪量刑的前提和基础并没有改变,即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统一证明标准,严把证据审查关,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和采信证据,严格审查各类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犯罪事实均由相关证据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严防被迫认罪、替人顶罪等冤假错案发生。
三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恪守庭审实质化要求。要高度重视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审查,全面实质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各方参与和建议说理等各方面。要严防程序失范影响实体审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要注重运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庭审核心环节查明事实,达到内心确信的功能,对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做到全面审查核实,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要做到应问尽问、应查尽查、应审尽审,决不能以牺牲案件质量来换取办案效率。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不得随意简化或者省略诉讼程序,避免出现因程序瑕疵或者程序违法而被发改甚至产生冤假错案。
四是正确处理检察机关建议,恪守法院裁判职责。量刑建议属于程序性职权,本质上仍属于求刑权的范围,是否适当、是否采纳的最终裁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和协商过程是否合法、规范,量刑建议的说理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既要体现对控辩双方量刑“合意”的尊重,又要严格依法行使以定罪量刑为核心内容的审判权,充分发挥审判权对侦查、起诉活动的把关、制约作用,防止出现庭审活动形式化、走过场。
五是正确对待上诉权、抗诉权。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对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要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司法判决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