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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托登记机制 支持信托业健康发展

浅论信托受益权的执行难点及对策

2022-09-15 10:26:31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094 分享

  现代商业活动中,人们在金融市场中购买丰富多样的金融产品,也持有各种类型的金融资产。信托作为与公司、合伙等同类的商业组织形式,因其在财产独立、税费缴纳、破产隔离等方面的优势,在商业活动中广受市场主体的青睐。投资者越来越多地选择投资信托产品,作为信托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成为投资者持有金融资产的重要形式之一。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所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也越来越频繁地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财产。然而,作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信托受益权,因制度移植的“水土不服”以及人们对其存在的认识偏差等原因,对其强制执行的“执行难”问题也越来越凸显。

作为一种权益资产的信托受益权

近年来,在资产证券化领域,证券化交易以特殊目的载体(SPV)作为资产信用的载体,SPV承担着发行债券、隔离风险和受让风险的任务,而信托就是SPV最常用的形式之一。作为一种商事组织形式,商事信托/营业信托在商事活动中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市场上的信托业务日渐多样化,出现了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等多种形式,而在信托产品中享有信托受益权也逐渐成为投资者在资本市场获得投资收益的主要渠道之一。需要指出的是,本文讨论的信托受益权,主要指商事信托中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而持有信托计划份额并由此产生的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权益。信托受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其属性是物权还是债权,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基于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更倾向于认为信托受益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作为一种债权形式的信托受益权也更能适应新商业化时代对财产快速流转与便捷交易的实践要求。

当受益人成为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时,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被执行人)的一种责任财产,当然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予以强制执行。信托法第46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也为信托受益权的处分和执行提供了规范依据。对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不仅有利于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及时兑现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实际履行,也有利于规制被执行人通过设立信托减少其责任财产而增加债权人债权执行不能风险的行为,从而促进商业活动中各类资产的快速流转,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信托受益权的 “执行难”

(一)信托受益权执行难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囿于信托受益权自身的特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概括原则等原因,人民法院在对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难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托受益权的信息查询难。在商事信托中,一些信托产品的发行以私募为主,执行中较难通过统一的平台和公开渠道准确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情况。第二,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估值难。对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估值取决于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价值的确定,而后者的价值往往因信托投资期限尚未届满、基础资产尚未变现等等而存在不确定性。第三,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流通变现难。信托受益权本质上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债权,其难以在公开市场上像标准化产品一样进行大规模、高频次的转让交易,社会公众较少参与信托受益权的交易。 

(二)信托受益权“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信托受益权自身的复杂特性

信托受益权执行难的根本原因首先在于信托产品及信托受益权自身的复杂特性。首先,信托受益权的行权方式及变现结果往往依赖于信托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方式,其难以通过公开交易形成较为公允的市场价格。其次,信托产品中基础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亦导致信托受益权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再次,信托受益权难以形成较准确的公开市场价格,难以像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故其亦难以通过自发的公开市场交易发现流通价格,这种因果循环更是加剧了信托受益权在公开市场中流通交易的难度。

 2.法律规定的概括笼统与执行手段的机械单一

虽然法律规定信托财产并非不能强制执行,但对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系对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基于信托财产份额及收益的权益进行处置变价的行为,该处置行为并非直接处置信托财产,必须遵循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规定得较为笼统概括,也给信托受益权的实际执行带来了难题。实践中,信托受益权的强制执行有赖于信托管理人、托管人或监管机构等第三人的协助,如何要求第三人进行协助执行,程序规范并不明确。此外,在执行方式的选择上,执行机构往往像处置传统类型财产一样简单机械地对信托受益权进行拍卖、变卖,注重处置过程却忽略处置结果。

3.信托受益权的处置往往有着多重影响

在金融领域,设计信托产品或成立信托计划所依据的信托文件,实际上是一个“金融契约群”,信托受益人作为“契约群”中的主体之一,与其他契约主体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当其信托受益权份额被强制执行时,很有可能将单个契约主体的个体风险扩散至整个契约群,造成“契约群”内部契约主体的交叉违约而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结果。

信托受益权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一)尊重信托产品及信托受益权的特质

如何解决信托受益权的执行难题,本文认为首先要摆正对市场中各类金融工具的态度,尊重信托产品及信托受益权的特质,熟悉这类财产的变价方式及转让规律,积极探索适用符合信托受益权特点和信托当事人利益的执行方式。法院在执行信托受益权时,应尽可能全面掌握信托财产及信托受益权的综合状况,将各项执行措施做到位而不缺位。同时,还应在全面考量执行案件及待处置信托受益权的实际状况后,灵活选择最适宜信托受益权变价的方式,以最大化实现信托受益权的价值。

(二)注重信托产品及信托受益权的估值

“金融市场中出售的商品是无法被明确知晓或者预期收入前景,定价难度远远高于其他商品”。执行中,在当事人对被处置财产的市场价值难以协商一致又无公开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来确定财产的市场价值。法院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信托财产及收益进行评估时,应选择具有资质的估值机构,督促其按照专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估值,以确保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实体结果的公正。

(三)侧重信托受益权处置的程序公正

信托受益权的处置过程是公权力干预原受益人(被执行人)与受托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而将信托受益权变价的过程,是法院主导下的市场行为,故首先应确保程序的公平和公正。信托受益权处置程序的公正,不仅仅是确保信托受益权份额的估值合理、价格公允,还应在处置过程中注重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保护。

同时,处置信托受益权时,法院还应确保信托受益权处置信息的准确性和公开性,选择权威的平台进行相关信息的公示,不断增强信托受益权处置的专业化水平,提升新类型财产的处置效率。例如,法院可探索建立与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协助执行合作关系,委托其在信托产品登记交易平台发布信托受益权的处置信息,扩大参与竞买主体的关注度;同时,还可借助相关专门的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处置信息的发布等等。

结语

随着执行中对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处置越来越多以及此类财产的执行难问题日渐明晰,解决信托受益权执行难也迫在眉睫。信托受益权的处置应着眼于提高其处置成功率,解决其市场流动性差的问题。拥有市场流动性才是信托受益权等权益类资产能够参与商业实践并承担相应市场功能的前提,也是执行中最终对其顺利处置变价的关键因素。没有市场流动性,信托受益权只是一种“纸面的债权”,难以发挥其在商事交易中的债务清偿、增信担保等功能。当然,这些旨在解决信托受益权执行难的对策尚待执行实践的进一步检验,我们只有通过不断地实践探索与经验积累,才能持续推进相关执行规范的逐步完善。(作者陈晓维系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助理)

责任编辑: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