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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一案执行9年无果 法院:正在处理中

2021-09-24 10:49:09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361 分享

因工程款纠纷,遵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将遵义鑫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升公司”)诉至法院,后者被法院查封80套房屋。在此情况下,鑫升公司仍无还款意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2012年9月起,建安公司便申请强制执行,但如今9年时间过去,涉案款项仍未付清。

7月16日,作为此案执行法院的仁怀市人民法院王维强法官在电话中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回应称,目前双方之间存在的工程款和垫资补偿款已经全部执行。违约金方面,因双方存在争议,且房屋涉及当地政府,正在处理当中。

拖欠工程费用致对簿公堂

位于遵义市海尔大道北段与包南线交叉口附近的福源山庄小区,是由鑫升公司开发,建安公司承建的项目。

2005年7月20日,建安公司项目经理余世连代建安公司和鑫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鑫升公司将开发的福源山庄水云居等共计19990平方米发包给建安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建安公司按约承建工程。

截止2006年8月,鑫升公司分七次共支付建安公司工程款170万元。因未能偿还全部款项,同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欠款支付事宜作出约定。协议订立后,建安公司按约自行组织资金,垫资继续承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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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余世连在执行法院门前留影| 受访者供图

“2007年9月,我公司承建的福源山庄二期工程全部竣工,随后多次书面及口头通知鑫升公司组织验收,但均未收到回复。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余世连说。

2009年4月30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花岗法院“)判决鑫升公司应支付原告建安公司工程款、垫资补偿款、违约金共计1021.665862万元。

后双方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遵义中院”)提起上诉。同年12月31日,遵义中院作出(2009)遵市法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发回重审。

2010年9月17日,红花岗法院作出(2010)红民二初字第117号判决书,判决鑫升公司向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208.998552万元,尚余工程款15.66732万元在保修期满后(2012年9月12日)予以支付;垫资补偿款115万元;违约金(从2007年9月13日起至付清上列第一、二项所明确的款项之日至,按每日5000元计算,其中,应扣除建安公司按相同标准应支付给被告95天的违约金)。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因不服上述判决,建安公司提起上诉,后被遵义中院于2011年6月驳回,维持原判。

法院私自换封遭质疑

余世连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便向红花岗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008年12月,红花岗法院作出(2008)红民一初字第2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鑫升公司开发建设的福源山庄共80套房屋(面积共8056.1平方米)予以查封。

案件发回重审期间,鑫升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申请书材料显示:因被查封的房屋已销售给众多购房人,交房期限早已届满,为稳定社会秩序,提供自有营业用房11257.97平方米作担保(位于福源山庄内,向工商银行抵押)。同年11月4日,红花岗法院作出(2010)红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解除对鑫升公司80套住宅房屋的查封,对其提供的自有营业房予以查封。

“当时法院对于换封一事根本没有向我征求意见,在未说明担保措施的情况下,也未出示任何查封财产产权情况。”余世连说。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在换封裁定《送达回证》上发现,余世连签字并表示“担保未事前告知,拒绝签收“。值得一提的是,裁定签收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而作出(2010)红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的时间却是一个月后的2010年11月4日。

此外,据建安公司代理人殷清利律师介绍,他从红花岗法院保全案卷查阅材料中仅发现了申请书和房产明细,并没有自有营业房任何产权资料、评估报告等内容。

查封房屋疑因被占用多次流拍

余世连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判决生效后,鑫升公司并没有偿还欠款的意愿。2012年9月17日,建安公司向红花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卷材料显示,2013年1月、2015年5月、2016年2月红花岗法院三次启动委托评估程序,但最终认为查封的33间营业房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执行不能。

在4年执行无果的情况下,余世连随后多次向上级法院反映。因案情复杂,遵义中院于2016年7月2日作出(2016)黔03执监4号执行裁定书,指令仁怀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仁怀法院”)异地执行。

执行过程中,仁怀法院于2016年12月向建安公司执行15.66732万元。后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33间营业房(铺面)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968万元。

图为仁怀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

但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最终仁怀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16)黔0382执1365号至七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显示,经征询,余世连不接受以物抵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至于该营业房为何多次流拍,建安公司又为何不接受以物抵债?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实地走访发现,被拍卖的营业房多处已被占用,用于印刷、废品收购站、副食超市、停车车库等。在小区4号、5号、6号楼下的一层商业房,墙壁张贴有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岭村黑石堡村民组公章的《情况说明》,内容载明“鑫升公司还有几十亩土地没有赔付给黑石堡村民组,根据国土法、物权法多条法律之规定,是违法的。所以所有小区门面不能买卖,属黑石堡村民组集体门面。”此外,其中一商铺上还挂有“黑石堡村民组办公室”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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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情况说明

余世连表示,至于楼上一层的商业房,大多数也被占用,甚至被改装成二层居住房屋进行出售、出租。“这次鑫升公司换封的营业房绝大部分已经被非法占有使用,相关部门不做处理的话,谁还敢买呢?”

终本裁定作出后,余世连多次联系仁怀法院执行员王维强,提出异议,要求恢复执行,但均被拒绝。

“如果拍卖的是80套住宅房,一定方便分别出售,行情还好;可如今是超1万平方米的营业房,又被别人强占,这怎么执行?”余世连感叹道。

“早在2020年6月5日,建安公司便向仁怀法院提交终本异议申请书、恢复执行申请书及涉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移送公安刑事处理申请材料,目前法院回复称在考虑中。”殷清利律师认为,现如今仁怀法院必须全面清除非法强占查封房屋的行为,这样执行拍卖才可能会成功。

为解决执行困局,2020年10月10日,建安公司以换封违法错误为由向红花岗法院提起国家赔偿,因红花岗法院2个月内未作出回复,2021年1月,建安公司又向遵义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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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遵义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

2021年5月中旬,建安公司收到遵义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认为“建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仍在仁怀市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涉案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建安公司提起的国家赔偿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件,遂驳回国家赔偿申请。“

调查了解到,6月17日,仁怀法院恢复该案的执行工作。鉴于2008年12月26日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过《承诺书》载明“若鑫升公司不能按时兑现约定款项,由福源山庄信访维稳工作组和区政府负责担保支付”,仁怀法院于6月22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房开突出问题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责令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通知书》,意在提取鑫升公司应收款。

7月1日,该办公室向仁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该办公室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也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主体。

7月16日,就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仁怀法院王维强法官在电话中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回应称,目前双方之间存在的工程款和垫资补偿款已经全部执行。违约金方面,因双方存在争议,且房屋涉及当地政府,正在处理当中。

同时,仁怀法院余昌贵法官表示,“此案确属执行疑难案件,近期会全力争取推进该案执行工作”。

对此,殷清利律师认为,除仁怀法院在向区政府、区房开办等发出协助执行的同时,也必须全面清除非法强占查封房屋的行为,执行拍卖才可能成功。“2020年6月5日建安公司已经向仁怀法院提交涉案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移送公安刑事处理申请材料,目前法院依然在考虑中!”

对于此案的具体进展,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予以关注。(韩湘子 记者 李新胜)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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