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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罚执行 专家论剑“减假暂”改革与立法完善

2021-09-23 09:33:22中国商报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5,410 分享

9月18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治理“减假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顽瘴痼疾的指示精神和深入研究监狱行刑社区矫正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的要求,以及关注“减假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中国政法大学犯罪与司法研究中心、海德智库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法商智库预防犯罪战略研究院主办的主题为“‘减假暂’改革与立法完善论坛”在线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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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海德智库战略委员会副会长、社区矫正法治研究院院长王顺安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教授王利荣、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李豫黔、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金岭司法所副所长孙毅为主讲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张绍彦担任与谈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王世洲作为点评人。近50人参与了此次论坛。

2020年9月,中央纪委监委通报了内蒙古王韵虹“纸面服刑”7年案件,共对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医院等26个单位的6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党纪政务处分。值得反思的是,近年来,从孙小果案、郭文思案,再到“纸面服刑”案,刑罚执行及监督不到位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本次论坛以此案例引发的一系列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展开,业界的权威大咖和监狱执法实践工作者,从不同角度剖析“减假暂”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王利荣:应缩减减刑,扩大假释

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教授王利荣介绍,监禁刑执行的变更是指在监禁刑执行中,为引导服刑人行为或基于人道主义思想,刑法确认的附条件减轻服刑人原判刑罚或变更执行方式的制度。

论坛上,王利荣教授从概述、减刑的理论与实践争点、扩大假释难点与出路及暂予监外执行与执行中止四方面对“减假暂”改革与立法完善这一主题进行了阐述。

“现有变更形式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种。”王利荣教授表示,“减假暂”在立法上的限制来源于整体收紧减刑适用的袋口和扩大不得假释对象范围两方面。根据刑法规定,累犯、被判刑十年以上实施了七类犯罪行为或有组织暴力犯罪的,不得假释。至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其表示,适用变化不大;政策层面,涉恐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部分经济犯罪既被限制减刑又不予假释。此外,中央政法委相关意见、两高指导性案例,要么设置了更多限制条件,要么直接否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请求。

关于减刑制度上存在的争论,王利荣教授认为,要想解决争论,需弄清楚减刑的条件,减刑考核采取加分还是减分,申诉不影响减刑的理性依据,减刑捆绑罚金执行的理性依据和实际效果,设置减刑撤销程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主要争点。“目前社会上针对减刑有两个主张,一种是废除减刑适用假释;另一种提倡限制减刑扩大假释。但司法部近年的总体工作思路是限制减刑扩大假释,虽然目前没有系统具体落实的行动方案。”

“因立法扩大不得假释范围释放了紧闭出口的信号,加上假释存在放不出、管不住的问题等原因,导致我国假释率低。”王利荣教授说。如果经不起法理事理拷问,经不起逻辑质证,带病运行的减刑制度应予改变。减刑是实质意义上的提前释放,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二者具有同质性,功能可以相互替换,过去用减刑完全替代假释,将来可用假释大部替代减刑。硬性废除减刑,不能解决死缓向无期,无期向有期的必要过渡,以及带来假释考察期过长等问题。过大、过快改变行刑惯性,可能带来难以预测的新风险。

针对怎么处理假释人员实施恶性案件?王利荣教授说:“个人承担责任,社会不得不承受代价。”她强调,此处的“个人”指的是“加害人”。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王利荣教授提出,根据相关规定,无期徒刑的罪犯因严重疾病须予保外就医的,或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与此同时存在的弊端有暂予监外执行成为行刑中权钱交易的高发区,利用法律漏洞反复怀孕哺乳的恶性案例频发。对此,她建议,监外就医不计刑期,贯彻责任原则,确立行刑时效制度,补执行中止之不足。执行中止达到一定时长的,可以时效为由不再执行刑罚。立法者授权国家司法部部长发布赦免令,对监外就医或执行达一定时长且无违法犯罪记录(漏管),不属时效适用情形的人,赦免其余刑。

“行刑法律和制度调整和运行是不断建构的活动,建构面临的批评往往比拒绝改变更多,取得进展相对困难。但是,法律安定性最终取决于适应性,逐步形成制度集成,稳步优化刑事法整体运行,符合形成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王利荣教授强调。

李豫黔:“减假暂”需要关进制度“笼子”

论坛上,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顾问李豫黔从刑罚变更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入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李豫黔表示,刑罚执行制度伴随着刑罚而产生,没有刑罚,也就不会有刑罚的执行,而没有刑罚的执行,刑罚执行制度也就无从谈起。刑罚执行制度包括管制刑制度、拘役刑制度、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无缓执行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以及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等。

“刑罚执行尤其是‘减假暂’是监狱的法定职能、核心业务,是社会最为关注敏感的执法事项,是队伍教育整顿的重点,是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惩罚的实际体现,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国家刑罚目的的基本措施,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李豫黔说。

在减刑方面,李豫黔在论坛上指出,该制度存在减刑制度缺乏法律制约,没有减刑撤销制度;减刑适用率过高,减刑异化为人人有份的福利制度;减刑幅度过大,“满格减刑”“踩点减刑”较多;确有悔改表现实体条件把握不准;形式资料不够规范;减刑假释适用不平衡等问题。其原因是执法观念存在偏差;减刑制度的普遍性适用,甚至滥用造成的假象;缺乏科学准确的“确有悔改表现”的评价制度及办法;混淆了减刑的申请权和决定权;等等。

对此,李豫黔建议,可以通过更新行刑理念,明确刑罚目的、降低行刑成本,严格控制减刑;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大力加强刑罚执行队伍四化建设;明确减刑功能及作用;严格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的内涵;制定全国监狱统一的罪犯计分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全面深化狱务公开,以公开促减刑公正;加强监督、严肃追责、依规免责等几方面解决。

在假释方面,李豫黔认为,依法扩大假释适用能积极彰显刑罚目的,能充分体现司法公平,能减少国家行刑成本,能有效激励罪犯改造,能积极促进社会稳定。

对于假释存在的问题,李豫黔说:“假释最大的问题是对假释工作普遍不重视,假释制度运用不充分,假释率普遍较低,假释的功能没有发挥好。假释率呈逐年下降趋势。”

李豫黔总结了造成假释率低几大主要原因:一是对假释制度的认识偏差;假释奖励说异变为主流思想,受传统文化影响,社会公众不理解假释,认可度接受度不高;二是假释后重新犯罪的风险;三是现行法律禁止假释对象的范围大,不得假释占比较大;四是假释起报的条件高、考验期限较短、不能累进;五是法律规定假释的条件太原则、太苛刻,难以准确把握,不利于实践操作;六是假释办理的主体责任较多;等等。

对此,李豫黔建议,要转变理念,高度重视假释工作;限制减刑,依法扩大假释;补齐短板,改革完善假释制度;修订完善假释罪犯危险性评估;修订罪犯的计分考核奖罚规定;控制短刑犯假释、扩大一定比例的重刑犯假释;完善扩大假释的制度保证;全面深化狱务公开,推进假释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督,严肃追责,依规免责。

“近几年,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虽取得的一定的成效,但仍存一些问题。”李豫黔说。一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审批部门不统一,认识不一致,监狱机关压力大;二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部分条款理解及操作容易出现偏差,执法难度增加;三是“保外难”部分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无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四是保外就医保证人制度粗放不完善;五是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和公开存在不足和相关问题;六是违规违纪违法办保外,假诊断、假病历、假鉴定;等等。

对此,李豫黔建议:“需要推进改革,统一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机关,进一步细化明确保外就医疾病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切实解决暂予监外执行难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医疗机构的指定制度,改革现行的保证人制度,高度重视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监督,完善办案责任制,严肃追责,依规免责等。”

孙毅:落实实体执行机构是扩大假释的前提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司法局金岭司法所副所长的孙毅,通过“从社区矫正角度看‘减假暂’改革”角度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孙毅介绍说,以山东省为例,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一般性考察措施包括:定期报告义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公益活动可免除),接受信息化核查(手机定位、APP签到等),接受实地查访,遵守会客的规定,遵守外出、迁居(变更执行地)等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经过批准,等等。

“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主要为矫正措施缺乏针对性,部分规定动作无法落实,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鉴别难,罪犯利用反复怀孕等手段恶意逃避收监,等等。”孙毅说。

对此,孙毅建议,可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参照《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思路,会同医学专家制定有针对性地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考察措施,实现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分类管理和个别化矫正;修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恢复1990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监狱定期派员考察罪犯情况的办法,法院决定的,应由法院技术室派员考察;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法》规定,真正建立职能健全、能够独立行使执法权的社区矫正机构,并设立技术部门,配备法医专门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复查、身体状况审查工作;建立停止执行刑罚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罚停止执行,不再计入刑期;对利用反复怀孕等手段逃避刑罚者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等等。

减刑、假释方面,孙毅建议,可以通过结合具体案例,将管制刑期和缓刑考验期的不变期间改为可变期间,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缩短或者延长管制刑期或缓刑考验期的权力。

此外,孙毅指出,《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实施后,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建立能够独立行使职权的社区矫正机构并配齐工作人员,很多地方只是在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室加挂牌子,人员编制职能均未改变,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全部委托或者指定司法所执行;而有的地方甚至没有成立社区矫正机构,继续延续司法局+司法所的社区矫正执行模式。这样的现状显然同法律不符。他认为,依法建立社区矫正机构是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身份、真正使延伸用警工作发挥实效的根本之策。

对此,孙毅建议,司法部应发挥社区矫正主管部门的作用,参照在全国普遍设立劳动仲裁机构的模式,联合出台文件,要求地方依法设立一委一机构,并统一建制、配齐人员,使之能够独立行使社区矫正职责,实现社区矫正队伍的专职化、正规化。

张绍彦:警惕立法扩张之下的权利“缩水”

“既然‘减假暂’需要改革和完善,说明‘减假暂’出现了问题,具体而言,这些问题是‘减假暂’本身存在的还是实施后在执行中存在的?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我们的立场是什么?解决这些问题的主体又是谁?通过什么程序、机制去解决?”在发表自己的意见前,此次论坛的与谈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张绍彦先是提出了一系列问题。

张绍彦教授认为,“减假暂”是犯人既定、确定和要约的权利,并非事后附加的随意性奖励,其权力属性应该是行刑权,需要警惕与抑制在“实践改革与立法完善”中,立法扩张之下的权利缩减。

据其介绍,刑事立法的扩张包括立法机构和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立场的扩张。立法扩张的实质是通过严刑峻罚缩减权利,进而实现权力的扩张。特别是刑事立法扩张,实质是一个宪法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解释和立法技术问题。因为它在实质上反映的无非是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一个是公权力自身的结构界分和分配运行问题。

“立法扩张必然是对各种个人权利的限制和缩减的扩张,因此,立法权问题扩张解决的根本在于遵行的宪法。即明确哪些行为违宪,确定不可跨越的宪法边界,而不是原则和纲领。”张绍彦教授强调。

回归到“减假暂”的改革与完善上,张绍彦教授指出,要重申坚持宪法和监狱法原则,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减假暂”的改革完善不可背离初衷,要明确并保障服刑人的“减假暂”权利,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可放弃或让与。“减假暂”属于行刑权,严密程序,依程序而不以结果追责。“减假暂”首先是犯人的权利而不是机构的权力,因此,在减假暂实质审理程序建构中,服刑人员应当是诉讼的一方,主张权利的主体一方,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减假暂”及整个行刑的社会监督,公权力自身监督最终是无效监督。

论坛最后,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中方院长王世洲作点评。他指出,在对“减假暂”讨论的时候,需要清楚“减假暂”的标准是什么?这一标准不仅要明确适用什么地区,还有细化到特定的人所处的具体惩罚中。重要的是,理论不能脱离实践的探索。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获悉,此次论坛采用线上方式举行,从中午十二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七点,内容深理论与实务部门的专家教授们的一致好评!(韩湘子 记者 李新胜)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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