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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倒流浪汉网约车司机先救人再杀人被判15年

尚㳒萱

2020-12-16 15:42:09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928 分享

2018年,广西桂林曾发生这样一起案件。一名网约车司机将无名流浪汉撞倒至生活不能自理后,先是贴心照料,却因医疗费用难承担,病情迟迟不好转,心理防线崩溃,痛下杀手。经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撞倒流浪汉致其不能自理,事无巨细照料两年

1984年出生的莫某某,中专文化,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住在桂林市大河乡建干北路大村的出租房里,莫某某有一子,其亲属谭某平时帮忙照料。在莫某某看来,按部就班地开车过生活也算安稳,未曾想到一起意外事故竟将他卷入了命运漩涡。

2018年6月一天夜里,莫某某驾驶轿车搭乘谭某等人从桂林市回蒙山县行至原荔浦县路段,将一名站在路中间的无名流浪汉撞倒。

莫某某立刻报警,将流浪汉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流浪汉经诊断为轻型颅脑外伤、脑震荡、双额颞顶硬膜下积液,颌面部多处挫裂伤、头皮下血肿;右下肢钝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皮擦伤。

2018年7月13日,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某和无名流浪汉各负交通事故50%的责任。经过治疗,无名流浪汉病情好转、稳定。7月14日,莫某某为无名流浪汉支付医疗费、办理出院手续,并与原荔浦县荔康养护院签订养护协议及支付2000元养护费,后将该无名流浪汉送至该院寄养。

莫某某心想,养护院的费用不低,自己还有孩子要养,长期将流浪汉寄养在养护院也不是个办法。2018年7月30日,莫某某将无名流浪汉从养护院接出带至其在桂林市大河乡建干北路大村的出租房,由谭某照料。2018年8月7日,谭某因故回蒙山县,由莫某某负责照料流浪汉。

“没有亲人朋友,又倒霉被我撞了一下,好好照顾他希望能早点好起来。”无名流浪汉处于不能自理的状态,莫某某既要给他洗澡洗头,也要给他换尿不湿、清理背部伤口。

为摆脱麻烦动杀心,自导自演骗局终败露

距离事故发生2个月之久,钱花了不少,可是流浪汉的病情还不见好转。“我赚的这点钱,哪够养活他的。反正也是流浪汉,如果神不知鬼不觉地消失,也没人会在乎吧。”莫某某渐渐动了杀心,8月10日下午,莫某某想看看流浪汉的情况,便拿着水进了他的房间,顺便他把儿子也叫了进去。他想:“不管一会发生什么,有儿子在,说不定能给我当个证人。”

到了傍晚,天天渐渐黑了下来,儿子也从流浪汉房间出去了。莫某某便狠下心来,扼压住了无名流浪汉的颈部,直到他放弃挣扎才停手。

“我还有孩子要养,决不能被警察发现。”莫某某深呼吸几次,按照计划好的步骤,给谭某发了微信:“我想把流浪汉搬到屋子外面去,让他透透风。”等谭某回复的功夫,莫某某找来了准备好的编织袋和绳子将尸体包裹了一下。期间还给谭某发微信说,“怎么感觉流浪汉情况有点不对,你去桂林想想办法。”“有事找你,有空复我。”

次日凌晨,莫某某驾车将尸体搬运至大河乡潘家村委会办公楼往灵田方向一公里处一事先查看好的右侧工地排洪渠土堆内掩埋。

2018年8月15日,群众在该土堆中挖出尸体后报案。8月19日,公安机关将莫某某抓获归案。

接受警察讯问时,莫某某不仅谎报了自己的行踪和主观想法,还诬陷照料流浪汉的护工殴打和虐待被害人,导致其出现颈部伤痕。他自导自演的“自然死亡”没有逃过法律的眼睛,在强有力的证据下,谎言不堪一击。

事出有因,无期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莫某某于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莫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莫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被害人,因被害人系流浪人员无法联系家属,在治疗稳定后,莫某某接被害人到家中照顾,期间为摆脱麻烦,莫某某杀害了被害人且抛尸,本案的发生确有原因,且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性刑事案件的危害性明显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判处。以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莫某某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出有因,原判对莫某某量刑偏重,依法改判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主任贺雪峰教授认为,该案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来看,都是一个悲剧。一个家庭和睦的普通人,遭遇车祸,撞到没有亲属的流浪汉,在其病情迟迟没有好转的重压下一步步地走向崩溃,矛盾不断深化,导致莫某某做出了极端的选择。

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侯昌林表示,酌定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他认为本案因生活琐事引起,系事出有因,行为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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