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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俩法院判决书“打架”:刑案诈骗犯已服刑,民案至今认为“没毛病”

2020-08-13 10:29:29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127 分享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海洋)虚增2000多万元债务,河南商人冯嘉文于2018年被鹤壁市中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诈骗事发前,冯嘉文以该虚假债务申请驻马店市中院查封“债务人”财产的调解书仍在执行过程中。

一笔虚假的债务,因诈骗罪结案而澄清;所谓的“债务人”刘立功却被纠缠了6年之久,其投资的小区两百多套房屋仍被查封当中。目前,刘立功已向河南高院上诉,希望停止对上述小区房屋的执行,以及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

合伙人主动承认:我搞了个假还款协议

2011年,商人张贺丽、刘立功和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约定,以天鸿公司名义共同开发驻马店市西平县康馨佳苑小区。张贺丽与天鸿公司另签承包协议,约定天鸿公司只收180万管理费,挣了亏了都和公司无关。

根据刑事案件终审判决书上的记载:张贺丽曾向冯嘉文借1100万元用于开发,2014年初两人商议后,由冯嘉文草拟天鸿公司欠冯嘉文钱的还款协议,欠款数额虚增至3490万元。2014年3月3日冯嘉文到驻马店市中级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4月29日丁亚明代表天鸿公司同意还款3860万元,法院当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冯嘉文申请强制执行。

事后丁亚明作证说,自己本来不接受调解的,是张贺丽说“不签字你的管理费还想要不”,他才签字;他领调解书时向法官刘俊波强调“不能执行公司,只能执行张贺丽”,刘俊波说放心吧,只是履行一个法律手续。

张贺丽也供述,调解过程中丁亚明不签字,法官刘俊波说这是张贺丽和冯嘉文之间的事,你不用管,后来在大家的劝说下丁亚明才签了字。

这个过程刘立功被蒙在鼓里。2014年3月康馨佳苑的账户被法院查封,七八月份康馨佳苑的房子被查封,刘立功也没意识到这起借款官司里的猫腻,只是感叹自己“太倒霉”。

再后来,张贺丽忽然向刘立功主动承认,还款协议是伪造的。

案发后,张贺丽供述了动机:最初他和冯嘉文说好,虚增的金额俩人分,但之后冯嘉文变脸了,说“起诉的钱没你一分”,发现“受骗了”,张贺丽就把真相告诉了刘立功。

调解书系捏造事实骗取 被告人被判诈骗罪

刘立功这才恍然大悟。在张贺丽等人背着他在法院签订调解书的前一天,刘立功与张贺丽签订了一份解除合作协议,约定刘立功给张贺丽一笔钱,张贺丽退出,楼盘项目由刘立功独立开发。

现在的结果是,合作解除了,项目被查封了。“头一天刚和我签完解除合作协议说好楼盘归我,第二天他们就去法院‘调解’了,诈骗目的很明显!”刘立功说。

刘立功这时还发现,“还款协议”是2月4日才签的,但协议上约定的还款日期是1月10日——半个月前!正常情况下明显不会这样做约定。

而他到政法机关反映情况后,卷宗中出现了还款协议的“新版”,协议签订日期变成了2014年1月4日。“肯定是有人篡改了案卷中证据!”他说。

刘立功在当地报案,无果。之后他又多次举报,最终得到了两位河南省人大代表的关注。2016年1月河南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将情况形成文字转交河南省检察院。

河南省检察院指定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查办。2016年3月,鹤壁市检察院将冯嘉文以及驻马店中院法官刘俊波等人带走调查。

2018年9月10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法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冯嘉文有期徒刑10年,张贺丽有期徒刑4年。

鹤壁中院认定,被告人虚增欠款数额起诉天鸿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扣除真实借款1100万本金及利息,诈骗数额认定为1491.04万元。

鹤壁中院认为,冯嘉文、张贺丽构成诈骗罪(未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冯嘉文诉天鸿公司借款一案的案卷材料复印件,成为认定诈骗罪的重要刑事证据。

民庭法官承认 曾调换案卷证据

法官刘俊波,是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立功举报的“卷宗中关键证据被调换”问题,经调查系刘俊波所为。调换后的还款协议,“张贺丽”的名字不是张贺丽本人签的。

刘俊波在侦查机关陈述:我问冯嘉文,冯嘉文说可能是制作还款协议的时候疏忽了,说改一下就行了,我说不行,将来查卷,会查出来的,肯定是问题。冯嘉文说可以再签一个,我想只要把问题解决掉,怎么都行,就同意了。第二天我拿到了新的还款协议,就把卷宗中原来的协议抽出来给了冯嘉文,后签的协议入卷。

近来,刘立功多次向河南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寄出关于刘俊波等人的控告材料。

诈骗案终审判决后 执行仍未终止

冯嘉文终审获刑后,刘立功起诉要求驻马店中院停止执行,解除对楼盘以及天鸿公司账户的查封,但诉求被驳。

刘立功及其律师告诉记者,该小区房屋本来在2019年7月之前的查封到期,法院又发了一份查封公告,继续查封,为期三年。

落款2019年7月4日的查封公告显示,被查封房产共204套,查封期间截止至2022年7月12日。

针对涉案的民事调解书,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涉案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损害司法公信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证据证明冯嘉文与天鸿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款协议系冯嘉文与张贺丽伪造,内容虚假,根据已查明事实,张贺丽签订解除合作协议退出后,小区项目的全部权益属于精益公司(刘立功的公司)所有,驻马店中院根据涉案民事调解书查封执行该项目,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河南省高院指令驻马店中院重审冯嘉文诉天鸿公司的借款案。但驻马店中院审理的最终结果,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原审诉讼系虚假诉讼,本院原审调解书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驻马店中院认为:天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对天鸿公司在再审中的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被刑事终审判决书认定属于诈骗金额的部分,驻马店中院认定:“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冯嘉文提供了除1300万元之外借款本金支付的证据,具有明显证据优势。”而这些所谓的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据,是冯嘉文提供的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银行取款凭证。

据此,2019年10月18日,驻马店中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这意味着,作为认定诈骗罪关键证据的民事调解书,依然发生着法律效力,依然成为执行的法律依据。

2019年10月29日,驻马店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指出,查封刘立功项目中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并无不当,刘立功请求解封上述财务的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了刘立功的诉讼请求。

律师:继续执行等于完成诈骗既遂,将是司法笑话

对于该判决,刘立功已向河南高院上诉。律师在上诉状中写道:“调解书不存在部分内容合法,部分内容违法犯罪,调解书有一处内容违法犯罪,该份调解书就是非法的。调解书撤销后,合法部分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另行起诉解决。”

今年4月20日,河南高院对该上述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该代理律师说,庭审中有两点关键信息值得一提:天鸿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天鸿公司诉讼代理人丁亚民明确指出,天鸿公司没有借冯嘉文的钱,是张贺丽个人借冯嘉文的钱;张贺丽(已刑满释放)亲自出庭作证指出,天鸿公司没有借冯嘉文的钱,是其本人以个人名义借得冯嘉文的钱。

“这两个人的陈述,加上鹤壁市中院那份认定冯嘉文诈骗罪的判决书,完全可以推翻据此查封刘立功财产的那份民事裁定书。”该律师表示, “如果不撤销执行,把查封房产拍卖,就等于是法院替罪犯完成了诈骗既遂,那么这个事情就是中国司法史上最大的笑话。”

在上诉的同时,刘立功目前已多次向河南省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寄出关于刘俊波等人的控告材料。今年5月15日,河南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李主任和一名副主任共五名检察官亲自接待刘立功和其代理律师,现场听取了他们对刘俊波等人的控告情况说明。

记者还注意到,驻马店中院作出的让刘立功一方错愕的(2018)豫17民再61号民事裁定书,并没有在裁判文书网公开。

对本案的最新进展,中国商报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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