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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波与唐爽互诉侵权案二审上海开庭,吸毒言论是否构成诽谤成焦点

2020-08-12 12:32:38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033 分享

  吸毒言论被一审法院认定唐爽不构成对知名艺人周立波的诽谤,是周立波提起上诉的“焦点”。2020年8月5日下午3点半,周立波夫妇与唐爽互诉“网络侵权责任案”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双方代理律师在经过5小时的激烈辩论后,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宣判。因疫情防控原因,此次公开开庭未允许公民旁听,而周立波与唐爽两人在当日也未出庭现身。


  双方交恶肇始于美国“持枪持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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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还需要从头说起。2012年5月,在女儿就读的美国某高校门口,周立波遇到了同样还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读书的唐爽(四川成都籍)等3人。唐爽主动上前打招呼,就这样,唐爽认识了刚到美国不久的周立波。唐爽一有空,就去周立波在美国的住处串门。尚法新闻记者了解到,2016年6月,唐爽曾经到上海因生病住院坐在轮椅上,周立波还让其在上海的家里住了3个月。

  直至2017年1月17日下午4点(美国时间),刚到美国度假不久的周立波与唐爽,驾车来到位于美国纽约长岛的朋友鄢军修建的庄园。当时,周立波将车子停在了鄢军庄园里(占地40多亩),车钥匙也未拔掉留在车上,两人就径直去了鄢军的家。直至两年后,周立波才发现,他在车子里放着的一台Apple上,其Google时间轴上完全记录了车子在当天被人移动至距离庄园500米不到的一处警察岗亭里,然后再返回了鄢军的庄园里。

  当时,周立波和唐爽并未发现。其二人呆到晚上11点半,便离开鄢军家,但在路上遭到两名美国警察的追踪和拦截,后在周立波驾驶的车里发现了枪支和“冰毒”。当晚,周立波与唐爽被纽约州纳苏郡警方拘押。

  2017年1月19日晚12点,周立波的委托律师莫虎,将周立波取保候审以及此前被警方拦截并拘押的消息透露给了美国《世界日报》。第二天(2017年1月20日)中午,国内媒体同时报道了周立波在美国的“持枪持毒”事件,一时舆论哗然。

  2017年1月24日晚,被释放回家的唐爽事先在胸前装了微型摄像头,来到周立波的家里,对周立波妻子胡洁的聊天谈话进行了偷录(视频时长14分钟)。两人在谈话中,胡洁多次重申周立波不吸毒、更对毒品来源不知情,并认为事发突然,必有蹊跷。同时,胡洁也只是出于猜测和分析,认为是有第三人将毒品放在车上的包里面的可能。

  后经美国司法部门的调查,最终认定周立波在涉案的枪支、毒品上未检测出其DNA和指纹,被检方撤销起诉。2018年6月10日,法院对周立波作出了交通罚款238美元而结束了这起蹊跷案件。同年6月底,周立波夫妇回到上海,当时接受了国内媒体的采访。因在接受国内媒体采访时透露了唐爽的名字,据此,唐爽心中不快,第二天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消息,数落周立波夫妇的种种不是,致使周立波身陷“藏毒、吸毒”的舆论漩涡。

  随后,周立波在社交媒体上指责唐爽“白眼狼”、“小人”。2018年10月10日,唐爽以“名誉侵权”将周立波诉至上海市长宁法院。不久,周立波夫妇对唐爽也提起侵权诉讼。


  一审判定唐爽赔偿周立波妻子8千元

  此前的2020年3月3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就周立波、胡洁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案合并审理,依法作出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彼此指责的多项言论均构成侵权,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据上海长宁法院两份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5民初23935号、20338号)内容披露,周立波与唐爽在2012年认识,但二人因在美国卷入“持枪、持毒”案后交恶。此后,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双方在网络互怼,矛盾激化,以致对簿公堂。

  唐爽在社交媒体上指责周立波夫妇,“偷枪、吸毒”、“卖国”、“洗钱”、“戏子误国”以及“胡洁做局”;而周立波则指责唐爽“小人”、“拜金”、“白眼狼”、“美国人”以及“鄢军欲为其付律师费”。

  对于周立波、胡洁夫妇诉唐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唐爽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和在今日头条发布的微头条、文章及视频链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周立波、胡洁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唐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胡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000元;驳回周立波、胡洁其余诉讼请求。

  而就唐爽诉周立波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判决周立波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构成侵权的新浪微博及视频链接;周立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唐爽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上海长宁法院审查);驳回唐爽其余诉讼请求。

  尚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该纷争还分别引发了另外两起侵权纠纷诉讼,唐爽均为被告。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唐爽对周立波女儿和助理构成诽谤,需向二人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9500元和15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认为,判决唐爽赔付精神损失抚慰金,认定周立波称唐爽为“白眼狼”等言论,基于交往期间存在照顾事实故不构成侵权。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其”周立波吸毒”言论系唐爽”个人认知”而不构成诽谤。一审法院认为,唐爽在美国案件中的经历,其与周立波曾密切交往的事实,以及周立波的妻子关于毒品来源的表述,足以使得一般人产生“周立波吸毒”的认知。周立波毛发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鉴定结论,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与该认知相印证。综上,法院认为唐爽上述言论系基于自身认知,并非故意捏造,不构成诽谤。

  但是吸毒言论不构成对周立波诽谤这样的判决,对于娱乐界风云人物的周立波而言,是一个“灾难”,而周立波自己却百口难辩。因为经过一审判决,“周立波吸毒”不再仅是唐爽一个人的“认知”,也是法院的“认知”,而法院的“认知”,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法律的“认知”。意味着任何人在网上网下都可公开称“周立波为吸毒艺人”,而不会构成诽谤罪。


  二审上诉称唐爽的吸毒言论系其捏造

  周立波一直坚称自己从不“沾毒”。此前在美国某高校读书且受到周立波夫妇接济的唐爽,曾经在网络上明说或暗示过周立波吸毒,正因为如此,周立波才反诉唐爽诽谤。周立波认为自己多年照顾的唐爽,系与他人预谋故意对其恩将仇报,使其名誉受损而不能在国内正常工作。

  因此,周立波的上诉在请求确认一审多项判决后,诉请确认唐爽关于“周立波藏毒、吸毒”的言论构成诽谤。

  周立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唐爽散布周立波吸毒的言论系基于其自身认知,而非故意捏造的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唐爽存在“故意捏造和篡改”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诽谤故意:唐爽在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在微博等网络空间,以篡改、变造证据、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断章取义等手段凭空捏造事实,如向法院提供的偷拍视频和在个人自媒体所公布的视频不一致,将胡洁在该视频对话中所说“他也不会去吸这个东西”,“哪怕叫他去验个血证明”等表述周立波”不吸毒”的言论,故意将其剪辑掉,目的是引导大众产生对周立波、胡洁负面的错误认知,已严重损害其名誉。

  而唐爽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周立波夫妇评价其“白眼狼”“利己主义者”“小人”的言论,不构成侵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是,在二审中,唐爽未能就此提出有力的新证据。

  在周立波的上诉案中,唐爽的代理律师认为,其对上诉人“藏毒、吸毒”等言论,“均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以及基于自身的逻辑分析……不应认定构成诽谤”。

  而周立波的二审代理律师蒋国忠则强调,唐爽的"吸毒论"没有证据支撑,一审认定形成其"个人认知"的四个方面均与事实不符,唐爽还存在虚构,捏造,篡改等恶意行为,应当认定该言论构成诽谤。

  对于周立波“主动申请”由一审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含有“甲基苯丙胺”的问题,周立波代理律师认为这只证明周立波毛发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并不能证明周立波吸毒,并称该成分的存在系其服用减肥药所致。

  二审中,周立波代理律师屠磊向法庭提交了视频、微博截图、唐爽在周立波家里睡觉照片等新证据,并增加了证人证言,以证明周立波夫妇对唐爽曾经”如亲人般”的照顾。

  据了解,在周立波夫妇与唐爽互诉案一审作出判决后,引起了国内多位法学专家的关注。2020年4月,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的多位法学家就该案出具了《专家法律意见书》(周立波代理律师已向二审法院提交)。该意见书指出,唐爽言论是否构成诽谤,核心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周立波吸毒的事实是否存在,而非唐爽发布的言论是基于客观认知还是故意捏造、无中生有。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廖曜中在接受尚法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唐爽在一审法院提供的一段未被剪辑的“与胡洁聊天的视频证据”中,恰恰证明了周立波不吸毒的事实。

  他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暴力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按诽谤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廖曜中认为,在本案中,唐爽关于“周立波吸毒”的言论,属于对违法行为的指控,应由司法部门进行认定。在有关机构未认定周立波存在吸毒行为,唐爽也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系在没有基础事实的前提下发布“周立波吸毒”的言论,符合诽谤对事实要件的要求。

  那么,公众人物对舆论监督与负面评价的容忍义务有无清晰边界呢?

  廖曜中表示,“尽管公众人物对于某些事项需要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是并不代表其权益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网络暴力应当采取严正立场,而不能纵容,否则,不利于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不利于营造良善的社会舆论氛围。”

  廖曜中还认为,对于恶意剪辑(故意丑化,传谣抹黑)、恶意锤人(煽动性指控)等,法律早已严格禁止各种类型的网络暴力现象,明确界定网络上污蔑诽谤他人的行为的恶劣性质,行为严重者甚至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尚法新闻  记者 杨轩    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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