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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迁补偿协议不公平被依法撤销

记者 赵婕

2021-05-12 14:31:22法治日报——法制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2,317 分享

地方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地方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地方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已实施一周年,5月11日首次发布十起行政协议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审判经验,不断丰富行政协议案件审判实践积累。

禁止不当联结

【基本案情】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的拆迁补偿细则,委托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15日,卡朱米公司以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协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就补偿协议内容来看,卡朱米公司要获得协议约定的全部搬迁补贴额,所设定的条件对于卡朱米公司权利的实现显然困难,并没有对投资额到位作出合理的安排,简单规定投资额一旦小于约定就取消履约保证金,对于卡朱米公司而言显然过于苛刻。从补偿协议履约保证金设定的金额来看,巨额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卡朱米公司也是极为不公平的。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补偿协议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依法撤销补偿协议,于法有据。荔城区政府可在与卡朱米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原则重新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如何在契约自由与公法监管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难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应秉持公平公正、“禁止不当联结”等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相对人展开平等协商,达到既实现公共治理,又有效保护和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本案中,获得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其与被征收人是否完成投资额等义务之间没有合理关联。经审查认定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不当联结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协议相对人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

回归合法状态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0日,上海市虹口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认定小组确认冯志来户在册户籍人口包括冯志来、温红芝、冯桂英等11人符合居住困难户认定条件。冯志来户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订立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年10月20日,冯桂英等人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温红芝等人分家析产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虹口居困认定小组对该户居住困难人口进行了重新审核和认定,剔除了不符合居住困难认定条件的5人,将居住困难人口认定为6人。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适格,其内容并无法定无效的情形,故温红芝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理由及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补偿协议对冯志来户的居住困难人口认定确有错误,进而影响到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数额的确定。遂判决:驳回温红芝的诉讼请求;变更补偿协议第六条为:经认定,被征收户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居住困难人口为6人,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贴款人民币428万余元。温红芝等户内人员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重要的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协议订立主体、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既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也要避免国家财政资金的非法流失。

本案中,涉案行政协议对补偿款项的认定确有错误,但又不足以影响协议效力,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变更判决,既回应了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补偿,又使涉案协议回归合法状态,有效监督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工作,实质性解决行政协议争议,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督促守信践诺

【基本案情】

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请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允诺为招商企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在办理前期手续、委托环评、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等项目筹建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

随后,润森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九鼎商砼有限公司负责人签署投资商砼混凝土搅拌站协议,九鼎公司申请为商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办理环评手续,但因原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未获批准。2018年4月,因一直未能重新选定地址、无法继续经营,九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池北区管委会及长白山管委会为其尽快办理前期手续及场地选址事宜;如确实无法异地选址,应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九鼎公司基于管委会的行政允诺,依约进行了投资建设。在相关政策及许可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项目成为招商遗留问题,池北区管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应当对此进行处理。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原招商目的时,应当对实际投资人的损益作出处理,避免侵害营商环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诚信政府是最好的招商名片。本案明确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达成的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协议,属行政协议。对于此类协议,无论是从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主体角度,还是从合同缔约者的角度,地方政府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同时,一、二审判决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并对行政机关的后续履职行为提出明确的司法指引,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作为一起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督促政府守信践诺的典型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当地投资建设的安全感,推动当地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设。

责任编辑: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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