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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这些字词不能随便使用

韩湘子

2021-01-21 19:05:57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646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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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1月19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早在2020年12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这是继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等行政许可事项后,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出台的法规性文件。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一定要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的合法自主经营。”李克强在会议上表示,“企业做强做大,归根结底靠的是综合实力和逐步累积的品牌效益,而不是只靠一个名称。”

《规定》明确,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规定》指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名称中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

根据《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规定》强调,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规定》要求,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分支机构方面,《规定》明确,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不得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发现,《规定》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即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申请人除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外,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指出,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强调,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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