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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1-01-20 14:40:33安徽人大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096 分享

原标题:强化爱国卫生法治保障 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爱国卫生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8月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2020年2月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2020年5月党外人士座谈会上以及2020年5月山西考察时等多个会议和场合,都指出“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尤其是今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专家学者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强调:“要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斗争经验,丰富爱国卫生工作内涵,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解决好关系人民健康的全局性、长期性问题。”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推进健康安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经过全国上下和广大人民群众艰苦卓绝努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境外疫情扩散蔓延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需要持续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及时启动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工作,完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将有助于进一步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是解决爱国卫生工作现实问题的需要。2006年6月通过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对规范安徽省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爱国卫生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爱国卫生工作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食品和饮水安全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治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推进解决。 

二、《条例》修订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9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马鞍山市及含山县、宣城市及广德市进行了立法调研;按照长三角地区年度协作立法工作要求,专门征求了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12月2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24日表决通过。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7章45条,修改后为8章5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明确爱国卫生工作要求。一是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内涵,即: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二是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原则,即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等建设。四是明确个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提高健康素养,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五是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2.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车站码头、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等区域和场所。二是规定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卫生技术指导,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三是加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集贸市场应当实施标准化建设,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干净、整洁。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四是加强公共厕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布局合理、指引清晰的公共厕所,推进集贸市场、商场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和使用管理,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等内设公共厕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人流密集的场所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卫生保洁、维护维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

3.加强生产和生活卫生治理。一是保障饮用水安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质量监督以及饮用水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维护,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二是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居民、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三是根据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完善公民需要自觉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如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

4.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开展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二是细化单位和个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具体措施,如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对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等措施、对化粪池家盖密封等。三是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公共厕所等易孳生病媒场所应当建立预防控制制度,配备预防控制设施,做好日常性预防控制工作。四是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5.加强吸烟危害控制。一是明确倡导控制吸烟,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二是明确推行无烟党政机关建设。三是明确禁止吸烟的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三是开展控烟宣传教育,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四是鼓励报刊、广播等媒体、控烟志愿服务组织、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6.加强爱国卫生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二是明确爱国卫生监督考核采取行政部门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三是明确爱卫会加强对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的监督管理。

7.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一是根据《食品安全法》,明确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病媒生物设施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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