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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适时制定“特区科技伦理治理条例”

2021-01-20 14:31:46广东人大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751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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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大: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加强社会建设领域立法专题调研报告 拟规范网络募捐行为 创新制定网络慈善条例

“教育和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是深圳社会建设立法的薄弱环节,大数据和网络社会治理等领域的立法也亟待加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加强社会建设领域立法 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题调研报告》,建议政府加强立法顶层设计,针对中央下放权限开展立法,包括探索教育先行示范立法、创新医疗卫生立法、制定网络慈善条例等。

“教育和医疗领域立法是薄弱环节”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称,40年来,深圳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城市管理等社会建设领域先行先试开启社会建设探索之路,并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下称《条例》)。

但《条例》实施已有8年多,期间治理理念已从“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提出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新要求。同时,深圳在社会建设中仍面临着公共服务供给存在短板、社会组织发展存在制约、社会治理法治化程度有待提升等挑战,需加强社会建设立法来进一步提升深圳社会建设水平。

基于这一背景,课题组在收集27个市直部门的357份相关资料、实地走访30多个不同层级相关部门的基础上,对深圳社会建设立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分析,并确定了《条例》的修订方向和内容。

“除部分法规存在‘没有及时清理或废止,以及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等滞后现象外,部分领域立法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立法存在薄弱环节。”该工委相关负责人称,当前深圳学前教育规范化管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体制、民办教育规范化建设,以及公立医院管理、社会办医的职称评定空白和人才紧缺等现象,均需要进一步加快立法来解决。

数据、网络等新兴领域立法亟待完善

另一大亟须完善的是新兴领域社会立法。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是大数据治理立法。由于目前我国大数据立法还较为滞后,存在内容不统一、责任不明晰等问题,数据采集与信息安全之间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大数据在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应用中还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是科技伦理立法。当前科技伦理研究方兴未艾,但与迅猛发展的科技相比,科技伦理建设仍处于相对滞后局面,科技伦理问题带来的潜在风险日益增大。“比如人体胚胎基因编辑事件就曾引发巨大争议,说明科技伦理规范、伦理监管等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需要通过立法对科技伦理进行前瞻性规范。”上述负责人表示。

三是网络社会治理立法。目前我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尚不完善,虽然2017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已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让个人数据的保护力度大幅提升,但仍存在着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网络秩序。

此外,从立法体系上看,当前深圳基层治理法律支撑还不够完善,亟待重点围绕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网格化管理、社区事务准入等领域开展立法;社会组织领域的立法也需要完善,包括社会组织登记、依法自治、综合监管、法人治理、信用管理、培育扶持等。

拟适时制定“特区科技伦理治理条例”

“从国外社会建设立法经验来看,都有从分散立法向系统立法发展、从济贫救助向社会福利延伸等特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建议,要加强深圳社会建设立法顶层设计,针对中央下放权限开展立法,包括探索教育先行示范立法、创新医疗卫生立法、探索医疗保险立法、探索收入分配立法等。

同时,针对社会建设薄弱领域立法。其中,推动社会组织立法,探索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公益基金管理条例》,创新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网络慈善条例》,明确网络慈善活动的定义、网络募捐行为的规则、网络平台责任等内容。

加强基层治理立法,包括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街道办事处条例、居民委员会条例、社区治理条例、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等;完善特殊群体权益立法,比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等;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围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三大领域,分别从界定社会信用概念、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促进公共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培育信用意识等方面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此外,针对新兴领域先行示范立法,包括探索大数据治理立法、探索科技伦理治理立法,拟适时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科技伦理治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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