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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退役军人工作法律制度“四梁八柱”

2020-11-18 15:23:02法治日报 收藏0 评论0 字数2,353 分享

解读退役军人保障法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退役军人保障法。该法共10章85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退役军人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适应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基础性、系统性和综合性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退役军人对该法高度关注。据统计,草案一审稿于6月22日至7月21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132845位网民提出的820689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群众书面来信20723封。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军队有关部门也收到了一些关于修改完善草案的群众来信。草案二审稿主要修改内容在网上公布后,再次收到了许多群众来信。

对于这些意见,立法机关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在修改完善草案时积极吸收。可以说,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在现有法规政策基础上创新举措

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了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工作体制,进一步规范移交接收工作机制,明确分类安置方式和保障措施。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退役军人安置配套制度,包括编制保障、劳动保障、拥军优属等。

需要关注的是,在现有法规政策基础上,该法还规定了不少创新举措。

针对教育培训,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部队特点和条件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规定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等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措施也是此次立法重点。

为支持就业,该法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办理求职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为拓宽就业渠道,该法规定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加强服务保障能力规范监管工作

退役军人保障法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工作。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军人安置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实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规定未按照规定确定安置待遇、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安置单位的职责法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以及安置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对退役军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也作出规定。要求退役军人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退役待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部分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特殊优待

退役军人保障法还有一大亮点,是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规定了特殊优待措施。

“这主要是考虑到他们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应当予以重点保障、优先保障。”郭林茂指出,这些特殊优待措施,有利于树立服务保障备战打仗、尊崇优待参战和残疾等退役军人的鲜明导向,在全社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军营。

这些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保障有关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作了规定,一些规定还需要通过配套法规政策予以细化。”据郭林茂介绍,在法律起草和审议过程中,退役军人事务部已经会同有关方面紧锣密鼓地开展了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他同时透露,下一步,要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继续做好配套法规政策制定和清理工作。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做好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好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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