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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千万别踩了“不良影响”禁区

2020-11-13 10:06:16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169 分享

“不良影响” 判断标准

●要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的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

●只要标志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状态无关。

●如果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当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规制,避免“不良影响”条款的滥用。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海洋)福建一家食品公司申请在第30类咖啡、糖等商品上注册商标“该活!”,被拒;上海一家创意工作室申请在第16类海报等商品、第41类戏剧制作等服务上注册“鬼吹灯”商标,被拒;北京某餐饮公司申注“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被拒;江西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渣渣辉”商标,被拒……《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注意到,这些被拒的商标注册申请,均是因为存在“不良影响”,适用的法律条款正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自成立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2000余件,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总收案量的6.3%,法院维持被诉决定比例高,改判率低。法官提醒商标注册人注意,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政治、文化、经济、历史、传统习俗上的不良影响的,均无法获得注册。

五类标志  涉及“不良影响”

什么是“不良影响”条款?据悉,“不良影响”条款通常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解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则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有关案例,常见的涉及“不良影响”条款的标志划分为以下五类。

其一是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如“该活!”“爆裂枪战”“打手”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三庭党支部书记、法官张剑表示,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如果存在可能损害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商标有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要素构成,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能获准注册。

其二是标志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的,如“革命小酒”“战备粮”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或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或带有政治含义,或具有其他可能对我国政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等情形。

其三是标志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的,如“黄美金”“美金系列”等。如果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近似,或与经济学用语等相关,可能对我国经济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经济上的不良影响。

其四是标志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的,如“鬼吹灯”“百衣百顺”等。如果商标与历史人物或历史典故、文物相关,或者具有封建迷信性质,容易产生文化上的不良影响,不予注册。另外,在商标中不规范使用汉字或成语,也有可能造成产生文化上的不良影响,也不予注册。

其五是标志有宗教、民族上的不良影响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包括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专属用品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宋鱼水表示,当商标的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商标法通常会优先保护代表不特定多数人普遍利益的公共利益,而“不良影响”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化。为了避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和风俗习惯等,有必要设置“不良影响”条款,规制部分经营者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追求商标标新立异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两方机构  审查“不良影响”

 在实践中,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截至今年8月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2000余件涉商标“不良影响”案件,作出维持被诉决定的比例达到89.4%。

当然,也有在申注实质性审查阶段因“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后复审阶段依旧被驳回,但在法院诉讼阶段被核准注册的情形。比如,上海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白富美”商标,在申注实质性审查阶段因“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复审阶段依旧被驳回。但最终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73行初2819号认定:申请商标“白富美”作为描述相貌姣好且具有大量财富的女性的词汇,其本身是中性的,并无任何贬损含义,未对女性进行丑化或者贬低,因此,难以认定申请商标文字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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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通报会。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审结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2000余件。图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外景。CNSPHOTO提供)


再比如,北京某公司申请注册的“叫个鸭子”商标,起初在申注实质性审查阶段因“不良影响”而被驳回,复审阶段依旧被驳回。最终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行终395号认定:申请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鸭子卡通图形和图案背景共同构成,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不能从“叫个鸭子”的文字中解读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义。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叫个鸭子”格调不高,并不能等同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构成不良影响。

关于“不良影响”条款,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考察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对有关条文的规定持相对较为严格的态度。例如前述案例中的“白富美”是近年来逐渐流行的词汇,在大多数情况下指代“肤色白皙,经济实力强,长得漂亮,身材好,气质佳的女性”,属于褒义词。但是,该词有时也会作为一种反讽,具有一定的贬损、讽刺之意。因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审查中,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而遭驳回。而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商标本身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理解其在特定商品上的寓意,并不会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种因素  考量“不良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通常要考虑哪些因素?对此,张剑表示,主要考虑如下四种因素:一是标志本身含义。要站在当下社会道德文化的背景下,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感受出发进行判断。二是不需具有实际损害。只要标志具有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三是不考虑主观恶意。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识状态无关。四是不适用于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如果标志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应当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规制,避免“不良影响”条款的滥用。

张剑表示,商标是商业符号,也是文化符号,由汉字构成或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了应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外,还应促进我国文化的建设发展。

今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已突破400万件。商标作为产品跨入市场的“敲门砖”,经营者要想在庞大的商标数量中脱颖而出,让消费者在短时间内记住自己的商标,必然需要个性化表达。但如果“创新”过度,效果可能适得其反。商标一旦触碰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底线,受到“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就会遭遇申请被驳回的尴尬境遇。

“商标申请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追求标志的个性化表达,以牺牲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代价博人眼球,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张剑建议,市场主体在商标申请时应当更加慎重,主动避开一些格调不高、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词语,避免因触碰到“不良影响”条款的雷区而无法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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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商标不能注册

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主动避让“不良影响”条款的敏感度不高,申请商标容易因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而被禁止注册和使用。

某公司申注的“合适哥”商标,因该文字中的“合适哥”是温州一位购房者,其言论曾在网上引起热议,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查询得知,“合适哥”的由来,是2012年温州楼盘开盘时,面对每平米3万元的售价,这位购房者表示“大概3万元左右是最适合的”。此番言论遭到不少人“炮轰”,曾引发舆论热议。

某公司申注的“黄态”商标,因“黄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黄色动态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某公司申注的“虞程”商标,因“虞程”是我国民间奉祀的神灵,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某公司申注的“悠仁”商标,因“悠仁”是日本小亲王的名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据悉,自2006年以来,各类“悠仁”商标在国内被申请了29次,全部被驳回。除了“悠仁”之外,还有人注册“悠仁天皇、悠仁香、悠仁堂”等,结果都因“不良影响”,不得做商标使用。

某服装公司申注的“鬼牌”商标,因“鬼”属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词汇,将“鬼”字作为商标标志的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和封建迷信相关的联想,不利于良好的社会风尚,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某饮品店申注的“臭榴芒”商标,因“臭榴芒”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臭流氓”一词,如果将“臭榴芒”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对一些人产生误导,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符,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某餐饮公司申注“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因这一商标易使社会公众将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联系在一起,属于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的情形,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因此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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