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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 保障民企合法权益

2020-11-05 10:19:40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211 分享

严格把握界限  保护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区分罪与非罪。

●要准确把握、依法区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违规生产经营与违法犯罪界限,慎重对待、仔细甄别,注意从政策层面把握违法犯罪界限。

●对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可依法不作犯罪处理,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海洋)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四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典型案例均是以监督侦查机关撤案,维护企业合法民事权益,有效避免刑事立案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重点。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大局,精准服务发展,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在服务发展大局中取得了新进展。

调查核实监督撤案

最高检此次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分别来自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和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案件类型涉及当事人骗取刑事立案干扰民事诉讼、企业负责人涉嫌信用卡诈骗、某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指出,在侦查机关查办的大量案件中,需要立案监督的只是个别现象,特别是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当初立案时有正当的依据,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推进和证据的进一步收集,发现最初立案所涉嫌的犯罪难以成立,这个时候就需要撤销案件,而有的侦查机关未及时撤案,甚至久拖不决。

“这也就要求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涉非公企业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这有利于使被刑事立案的企业及时结束被刑事追诉的状态,进而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说。

比如,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中,当事人海南某科技公司恶意隐瞒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阻挠民事诉讼进行,侵犯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2015年9月,海南某科技公司王某伟以北京某光信科技公司王某沂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报案。2016年1月10日,海淀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沂等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但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一直未侦查终结。2018年3月,王某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消费令。2019年2月,王某沂以海南某科技公司王某伟隐瞒事实、骗取刑事立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撤案。

根据调查情况,在综合研判并排除王某沂等人其他涉罪可能的基础上,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决定以本案不符合立案标准为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019年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年6月17日,针对公安机关未按时限受立案等行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2019年5月29日,公安机关撤销了海南某科技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并于7月19日将违法整改措施及效果书面函告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基于此,当事人王某沂已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另行起诉,法院已于今年8月19日重新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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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干警录制民法典法律知识“云课件”。据了解,该课件针对个人财产保护、物业服务、房屋所有权、债权等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CNSPHOTO提供)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指出,本案当事人在已经败诉的情况下,恶意隐瞒公司存在非备案章的事实,以公司印章被他人伪造为由虚假报案,骗取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严重阻挠了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侵犯了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后果。

专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中已经败诉或获知即将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恶意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企图以此阻断对己方不利的已经生效或即将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了他人合法人身财产权益,也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对此必须依法加以监督纠正。

准确区分罪与非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刑事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造成司法不公时,刑事立案监督权将发挥对刑事立案活动的制约作用,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在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立案监督案中,林某某系民营企业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月,为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零散支出的结算便利,林某某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信用卡启用后,林某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大额透支消费,其间均按银行要求正常还款。截至2016年4月29日,林某某共计透支消费人民币53万余元,当日还款人民币1万元后开始逾期不还,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2016年11月3日,林某某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欠款,但还款人民币4万元后便不再还款。2017年10月12日银行报案,林某某于2017年12月将拖欠银行本息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全部还清,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3月28日,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与青山区公安分局(钢城分局)召开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通报、座谈会,青山区公安分局对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通报介绍后,青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经审阅案卷材料,青山区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遂向青山区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青山区公安分局回复认为,林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出现逾期后,经发卡银行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根据司法实践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因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且公安机关未对本案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某不能还款的原因进行取证,青山区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不能仅依据行为人未能还款的事实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应根据信用卡透支款的用途、后期不能还款的原因以及前期申领信用卡有无使用虚假材料等事实进行综合评判。

围绕相关事实,青山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及时补充了信用卡主要消费对象的证言,以及林某某公司股东、财会人员的证言,查清了透支消费的主要用途和未及时还款的原因,也查明林某某申领信用卡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故该案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在办理该起涉企案件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办案人员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片面作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进而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开展撤案监督,为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经营活动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

谨慎进行犯罪评价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办理的依法监督撤案的某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是一起客观看待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有效避免因刑事立案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案件的办理结果不仅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通过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有效规范了涉案企业的经营行为,对行业内的其他经营者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收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针对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的案例,最高检发布“要旨”表示,要准确把握、依法区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违规生产经营与违法犯罪界限,慎重对待、仔细甄别,注意从政策层面把握违法犯罪界限,对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可依法不作犯罪处理,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比如,在黑龙江省红兴隆检察院办理的某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故意毁坏财物立案监督案中,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严格遵循刑法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准确界定,正确区分刑事毁坏财物犯罪与私力救济的不当民事行为的界限,通过立案监督,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专项立案监督专项活动”“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等专项工作。从严从快,依法重拳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犯罪;宽严相济,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积极开展错案甄别纠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错误或者不当生效裁判,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专家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一揽子实招”,为民营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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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 胜过一打文件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也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网上申诉。控申部门受理案件线索后,对于确有错误可能的,将移送相关刑事检察部门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并进行审查,以及调取相关案件卷宗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成立,会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撤案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撤销案件,以维护提出控告申述的当事人、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对于立案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注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相衔接,与公安机关一道共同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力求实现规范执法上的双赢、多赢、共赢。一是积极探索推进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监督工作。拓宽侦查监督信息线索来源渠道,监督关口前移,有效提升监督线索发现的及时性,强化对涉非公经济不当刑事立案活动的及时监督纠正,有力维护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继续加强对下案例指导工作。“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检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除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外,还将陆续分批次整理编发近年来监督办理的涉非公经济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各地办案提供参考。三是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专项清理和监督活动,以此为切入点、着力点,认真办理涉非公企业的控告申诉案件,切实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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