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最高法“六连发” 加码知识产权保护

2020-10-19 23:09:06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304 分享

侵权代价高

●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

●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巨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海洋)刚过去的9月,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发布了6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解释、批复及意见。其中,9月1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9月1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9月14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业内专家表示,最高法“六连发”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这些意见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营造良好创新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密集发布新规 加强知产保护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了《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量为35.4万件,是2010年的4.8倍;国内(不含港澳台)商标注册量为602.8万件,是2010年的5.2倍;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13.3件,是2010年的7.6倍。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新数据,2019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该组织《专利合作条约》框架下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202005121035585ta.jpg

今年5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欧宝公司诉施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三案,此次宣判是广东法院首次对平行进口侵权定性问题作出明确回应。CNSPHOTO提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万勇教授撰文指出,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积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制度经验,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成了发达国家数百年走过的制度变迁之路。进入新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被放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等语境中加以强调和部署。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规定了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近一年来,全国人大立法、最高法密集发布的新规、“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文件,都是根据中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精神而出台的。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行业蓬勃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更新迅速,但是现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条文比较笼统,存在一些空白或者模糊地带,无法很好地规制一些新出现的侵权行为。

业内专家表示,最高法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涉及的领域相当多,其中涉及电商平台和网络知识产权维护的相关问题,这与时代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互联网发展速度很快,侵权形式也呈现多样化,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能够较好地指导全国法院解决这些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与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法条衔接,进一步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了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及可预期性。

业内专家评论称,上述意见的实施将对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对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侵犯商业秘密 降低入罪标准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

有关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热点话题。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独占权,其本身的界限相对模糊,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犯罪构成前提。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都规定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定罪及立案追诉标准为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严重后果”)。有关专家表示,当前的刑法和有关司法文件都没有明确“重大损失”的认定范围,缺乏符合商业秘密特点的损失计算方法。

今年9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三)),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入罪标准,将侵犯商标秘密的起刑点由50万元下调至30万元,同时扩充了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

更值得一提的是,“两高”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弥补了现有商业秘密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重大损失”具体计算方法的立法缺失,同时也区分了不同侵害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而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力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鉴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更加隐蔽、卑劣,社会危害性大,“两高”司法解释(三)规定对此类行为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不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对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获取行为,在入罪门槛上应有所区别,损失数额应当按照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计算。

业内专家表示,自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规定“商业秘密可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今年9月1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商业秘密保护客体、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民事责任、民刑交叉以及有关程序规定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再加上9月13日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三),国家层面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已经形成了规范清晰的法律体系,将对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成强有力的保护。

恶意重复侵权 应惩罚性赔偿

业内专家表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相对较弱。究其原因,不仅是认定侵权“难”,更重要的是被判侵权后的赔偿“少”,而这也造成了过去市场上不断出现商标侵权、外观侵权等现象。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永明认为,此前一些案件中权利人获得赔偿较低的原因有很多。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一旦遭受损害,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好量化。之前,赔偿数额主要是以侵权人获利的情况来确定,但具体情况较难取证,也导致了权利人获赔数额不高的现象。

这种现象或许很快就会得到改观。今年9月14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惩治意见)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专门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治意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聚焦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规定了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以及从重刑事处罚等措施。

惩治意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各级法院注重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配合衔接,全面加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包括,举证妨碍制度在被诉侵权产品所涉侵权事实查明中的适用,从高法定赔偿以及依法从重刑事处罚的情况等。

惩治意见明确,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巨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惩治意见衔接了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对法定赔偿设置了从高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侵权人是否存在侵权故意,是否主要以侵权为业,是否存在重复侵权,侵权行为是否持续时间长,是否涉及区域广,是否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等。

业内专家表示,最高法“六连发”织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网。随着一系列创新举措的落地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将进一步全面提升。


相关链接〉〉〉

坚持问题导向 规范涉网侵权

“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制定的一种司法解释。今年9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的期限、对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免除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提交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批复同时明确规定,本批复作出时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批复;本批复作出时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批复。

同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是最高法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指导意见,全文共十一条,涵盖了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治理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几部分内容。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司法政策的指导功能,同时,也注重引导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

例如,意见第二条关于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认定、第六条关于通知人是否具有恶意的认定等,旨在细化规则、统一裁判标准。第五条关于通知内容、第七条关于声明内容等规定,就是通过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平台治理措施,充分发挥平台在电子商务市场规制中的积极性,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辛文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参与讨论

请登录后讨论

提交评论

最新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