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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交通运输局一违章建筑房屋租赁纠纷背后:被指国有资产流失

2020-09-25 10:57:29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472 分享

没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却做起“二房东”业务。宁波佳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豪文化公司”)自2011年5月在宁波象山县注册登记开始,全靠转租宁波市交通运输局一局属单位的违章建筑房屋获利。除了其被指在宁波鄞州区非法经营外,还因租赁合同被承租户起诉至法院,继而被租户举报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存在涉嫌利益输送,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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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宁波佳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违章建筑房屋二楼转租给励某)

餐店未过消防验收

对于在宁波经营连锁餐饮生意的励某来说,选择地理位置和营造安全舒适的环境尤为重要。2016年4月5日,励某看到佳豪文化公司发布一则房屋招租广告,对宁波市百丈东路936号南面附楼房屋对外出租,励某觉得该路段靠桑田路(东柳菜场对面),属于繁华地带,适合经营餐饮。

励某(乙方)便与佳豪文化公司(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面积约4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从2016年5月5日到2021年5月4日,每年租金34万元。乙方在每年5月5日支付17万元,11月5日支付17万元,每次付款须提前一个月,先支付后使用。协议签订后,后励某支付了3万元押金,支付佳豪文化公司租金至2017年8月5日。

励某开始投资200万元装修后试营业6个月。因承租是为餐饮经营所需,应当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因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房屋产权证,属于违章建筑,验收不合格。餐店厨房下面楼层因有变压器等易燃爆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励某便与佳豪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伦多次进行协商未果。

经慎重考虑,励某担心餐店会发生安全隐患,遂在2017年5月停止营业。至2017年11月5日,佳豪文化公司私自又将房屋租给另一名案外人沈周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沈周儿租赁前述房屋的二层东首五间,租期从2017年12月1日到2025年8月31日。

同日,佳豪公司与沈周儿又签订《租赁补充协议》,称“鉴于甲方(郑志伦,即佳豪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承租人(励某)目前尚有租金纠纷……励某尚未履行合同终止手续……甲方特做出以下补充承诺:1.甲方保证同原承租人之间的租金纠纷不会影响到乙方的装修与经营……3、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进场装修……”。

当时,佳豪文化公司偷偷地拆除了励某承租房屋内的所有装饰及店内餐饮设备用具,造成励某巨额经济损失,励某因此还向东柳派出所报案要求处理,但至今未有处理结果。

励某认为,佳豪文化公司隐瞒房屋无产权证系违章建筑,致其无法经营,造成巨额损失,佳豪文化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退还房屋租金以及押金。她觉得,餐店内装修设施及所有设备反被出租方偷偷拆除,又将房屋再转租第三人,实在太不讲理。

2018年4月11日,励某诉佳豪文化公司、第三人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同时,佳豪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要求励某支付或赔偿房租费108442元,以及支付拖欠的电费128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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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系违章建筑

接到市民举报,2018年11月29日,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鄞州区行政执法局)对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佳豪文化公司分别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处罚人自收到该决定书15日内自行拆除。

该决定书内容显示,鄞州区行政执法局对佳豪文化公司对外招租的房屋进行了现场调查,认定和查明宁波市道理运输管理局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道百丈东路936号内南侧修建了共计1521.32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同时也认定和查明佳豪文化公司在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建设的违章建筑上,私自改扩,搭建了近200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在现场看到,励某曾租赁做餐饮的房屋系临时建筑,共两层楼,一楼为面门,二楼为整层大厅。临近小河边一侧的房屋,有变压器和高压变电器等设施。鄞州区行政执法局在2018年曾对3500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房屋做出限期拆除,但至今未有被拆除的迹象,依旧被佳豪文化公司用于对外租赁牟取暴利。

一名知情人称,佳豪文化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上未有房屋出租的经营范围,其转租房屋中介应当属于非法经营。“佳豪文化公司并没有租用该房屋用于公司自身的经营场地,完全是用于转租牟利。”

励某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2014年3月,佳豪文化公司擅自搭建违章建筑,造成一名施工人员受伤,让一名小包工头谢某某承担责任,以逃避法律责任。对此说法,记者在一份民事判决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57号)上得到了证实。

据了解,2018年11月5日,宁波电视台曾对佳豪文化公司违法搭建和私自改建房屋的问题进行了曝光。但时至今日,鄞州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两份《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生效,为何仍未被拆除?

9月7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来到宁波市交通运输局采访。该局宣传处的余处长告诉记者,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属于局属单位,因机构改制被撤销,目前各项职能均合并至其他部门。于是,余处长将记者带到了2019年成立的宁波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该队工作人员金斌回应称,对隶属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百丈东路936号主楼南北两侧的违法建筑,鄞州区政府采取“没收”的处罚措施。

对于上述违章建筑被“没收”的说法,记者在一份2019年6月3日做出的“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第84号)上得到了证实:2019年4月29日下午,受区政府朱剑涛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郁柏其副主任在区行政大楼602会议室召开了百丈东路936号违建处置有关事宜协调会议……采取没收措施,交东柳街道办事处管理。

判决书认定“二房东”

违章建筑房屋对外招租致消防验收不合格,这让励某白白的损失了200多万元装修费不说,去法院打官司维护合法权益还被判败诉。

2018年4月11日一审开庭后不久,鄞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励某与宁波佳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励某支付宁波佳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84812元;励某支付宁波佳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费1288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励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7月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19浙02民终1391号)。

据该判决书内容显示,2009年12月25日,案外人宁波兆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龙公司)经公开拍卖,获得第三人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位于宁波市百丈东路936号部分办公房5年的租赁权和3年的优先续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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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5日,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兆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0年4月30日,

该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宁波佳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记者注:该公司未能查实),兆龙公司为担保人,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11年5月,兆龙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即佳豪文化公司。2011年6月6日,本案第三人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出租方、佳豪公司作为承租方、兆龙公司作为连带担保责任方,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位于宁波市百丈东路936号部分办公用房及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租赁给佳豪公司,兆龙公司作为承租方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租期自2010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

后因佳豪公司与兆龙公司拖欠房租,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宁波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其与佳豪公司、兆龙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腾退房屋及支付租金、违约金等。

2013年5月22日,宁波仲裁委作出甬仲裁字[2013]第90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在说理部分认定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佳豪公司、兆龙公司于2011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裁决该《房屋租赁合同》于裁决送达之日起终止履行,佳豪公司返还租赁房屋,佳豪公司与兆龙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以留存于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抵付结清。

2013年9月1日,第三人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未进行对外招拍挂的前提下,又直接与佳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佳豪公司继续承租第三人的前述房屋,租赁期限从2013年9月1日起到2018年8月31日止。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经得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同意,佳豪公司有权转租、转借承租的部分房屋。 

2013年9月6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租期变更为2013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该继续租赁情况经过评估、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备案、宁波市财政局同意。2013年9月10日,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向佳豪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授权佳豪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发布房屋出租信息、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收取承租方租金等。

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励某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2018年12月7日,她曾向宁波市审计局反映情况,认为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佳豪文化公司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造成了数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她说,其在一二审的庭审上多次提出,第三人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管理固定资产职责过程中造成4000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请求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记者采访发现,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其建筑总面积约7000平方米租给佳豪文化公司,在2010年签订的合同约定每年租金为400万元,并按每年6%递增。但两年后的2013年9月1日,其每年租金不升反降,每年租金被固定降至301.934万元。也就是说,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2013年9月6日又与佳豪文化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将房屋租赁期限从5年延长12年,至2025年8月31日结束。

励某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以此推算,从2013年签订合同日起至2025年止共12年时间,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少收佳豪文化公司4200万元,“这与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背道而驰,明显就是他们双方在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与其这样,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可以直接对外出租,为何租给佳豪文化公司让其当二房东再转租房屋赚取租金?”

据了解,《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励某告诉记者,佳豪文化公司为了通过司法诉讼方式达到延长租赁期限的合法目的行为,明明在2013年9月6日已经签订了延长12年期限的补充协议合同,但到了2018年11月23日,佳豪文化公司又去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将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诉至法院,隐瞒有关违章建筑房屋的事实,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佳豪文化公司涉嫌利益输送等说法,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及宁波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直未予正面回复。一名接受《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采访的工作人员金斌回应称,因佳豪文化公司曾因招商引资时引进某银行未成功而花费太多,所以让其一直续租,“但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佳豪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伦在电话里回应称,他们租用宁波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房屋,是其公司自用,剩余的房屋才对外出租,“我们不是违章建筑,那时候建房子不同”。

对于事情的进展,《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辛文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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