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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物资公司艰难追讨5000万元国有资产

2020-09-24 10:21:53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345 分享

不忘初心,奋战八年;前任领导退休,继任者接力;涉及诉讼、行政复议150余起,追讨被盗卖价值约5000万元的国有资产……这就是广东省河源市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源物资公司)追讨被盗国有资产的真实写照。

国有土地竟归个人名下

要搞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得从2013年说起。河源物资公司的前身为河源市物资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河源市报废车辆金属回收公司(以下简称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为其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2013年12月,深圳市嘉乐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展)的法人代表周某某通过法院起诉要求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清空场地,并向嘉乐展支付88.75万元的土地使用费和56万元的利润。

原来,政府调整到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名下的东国用(2000)字第020号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早已变更到周某某名下。“简直是天方夜谭。”当时所有人都不敢相信。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土地是政府为执行国务院307号令,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从武装部调整过来的,“怎么可能变成个人的呢?”

“内鬼”监守自盗

河源物资公司及报废车回收公司通过诉讼得知,2000年3月24日和4月19日,时任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潘某某欺骗河源物资公司领导,以招商为由与所谓嘉乐展(时为伪造的假公司)签订了《股份合作经营合同》和《补充合同》,其中约定:案涉土地使用权归嘉乐展,嘉乐展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转名时,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应无条件协助嘉乐展办理。上述两份合同分别请广东省河源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2006年3月20日,潘某某又以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的名义与周某某签订了《东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名下13000平方米、时价1000万元案涉土地,以83元/平方米、总价107.9万元贱卖给了周某某,这笔款项至今不知去向。

2006年6月25日,潘某某与周某某将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的经济性质“国有”改为“私营”后,利用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顺利地将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名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登记到了周某某名下。

2009年4月27日,周某某虚假起诉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协助周某某把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周某某名下,而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不顾国有资产处置须经过交易中心挂牌招投标的规定,认为此交易“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予以确认”。监察局本应监督违法行为,但东源县监察局2009年6月12日却出函要求东源县国土局“如情况属实,予以办理更正登记手续”。

2009年7月,潘某某和周某某带着两份合同及相应的公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东源县法院的调解书、东源县监察局的信函,到东源县国土资源局把涉案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变更到了周某某名下。河源物资公司领导觉察到潘某某可能做了一些对公司不利的事情,但当时还不知国有土地被盗卖,2013年7月23日,免去了潘某某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职务。在河源物资公司免去了潘某某职务4个月后,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清空场地,并支付88.75万元的土地使用费和56万元的利润。

纠错行为被拒绝执行

“不追回被盗卖的国有土地誓不罢兵。”河源物资公司班子成员在开会时个个气得面色通红,表示要与不法势力斗争到底。河源市国资委也大力支持企业的维权行动,先后作出了《关于市报废车辆金属回收公司土地违规变更到私人名下问题的批复》(河国资委【2014】10号)、《关于注销户名周某某国土使用权证意见的函》(河国资委函【2014】16号)、《关于明确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00】字第020号)的意见》(河国资委函【2014】51号)等文件,强调潘某某私自转让国有土地违法,请东源县国土局“注销户名周某某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恢复到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名下。

有河源市国资委的“尚方宝剑”,大家都以为被盗卖的土地按行政复议程序纠错7天后就会失而复得。但东源县相关部门却以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已由东源县法院调解书确认为由拒绝执行。法院调解书俨然成了国资盗贼的“丹书铁券”。

“追讨,一定要追讨到底!”河源市国资委领导和物资公司领导要大家“抱成团同邪恶和腐败势力斗争到底”。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在行政复议遭驳回后,提起了两次行政诉讼。第一次诉讼取得了胜利,涉案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法院判决回到了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名下。另一次诉讼的被告东源县人民政府辩称,根据相关土地转让合同,案涉土地“实际权属人是周某某”,“县国土局进行的是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无须经过产权机构进行交易”。东源县人民法院【(2014)河东法行初字第13号】判决书(以下简称东源县法院判决书)支持东源县人民政府的辩诉,驳回了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追回被盗国有土地”的诉讼请求。报废车回收公司遂上诉,河源市中级法院(2016)粤16行终28号裁定书(以下简称河源中院裁定书)认为涉案土地已由河源县法院调解书确认,不应再立案,遂终审裁定驳回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的起诉。

意外发现“狐狸尾巴”

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的律师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查询得知,嘉乐展的注册时间是2013年6月28日,2000年2月20日与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签订让国资流失的《股份合作经营合同》和《补充合同》的“嘉乐展”当时并不存在。这一发现引发了多米诺骨牌效应。

2016年3月30日,案涉盗卖国有土地的《东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被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2017年11月29日,潘某某因违法转让国有土地接受周某某55万元贿赂,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1602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8年2月7日,两份附公证盖章生效的公证合同被公证处撤销公证。2018年11月14日,东源县法院调解书被东源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5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丹书铁券”成为“废铁”。

据河源物资公司副总经理杨平介绍,这场追讨国资的“战役”,涉及诉讼及行政复议多达150起,至今还没有完全结案。

期待“句号”更为圆满

潘某某被判刑后,这场国资追讨“战役”已接近尾声,但却还是一个未完整的句号。河源市国资委多次发文强调案涉土地是国有资产,潘某某私自把国有土地转给周某某,明显违法,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相关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竟然确认国有土地私自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个别涉事法官无异于以“人民”的名义赋予国资“盗贼”一份又一份“丹书铁券”。而今,这些“丹书铁券”虽然已经成为“废铁”,但涉事法官是否也该被问责,也该为亵渎司法权力而“埋单”?

国有土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本是人民的公仆、国有资产的守护者,个别涉事人员却为国资“盗贼”大开绿灯,使得行政复议7天能解决的问题拖延近8年,打了150余场官司,为国资“盗贼”撑起一把又一把强大的“保护伞”。而今,案涉盗卖国有土地的《东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东源县法院民事调解书被确认无效,“内鬼”潘某某被判刑,但案涉被盗国有土地仍迟迟未被归还。

2009年潘某某监守自盗,收取周某某55万元好处费后,将时值约1000万元国有资产的产权证变更登记在周某某名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应构成共同贪污犯罪,而法院却将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掩盖,以潘某某犯受贿罪判刑三年半,而行贿者周某某不但行贿,还伪造营业执照、公章等,涉嫌合同诈骗、虚假诉讼犯罪。周某某至今却安然无恙,共同贪污犯罪及其他犯罪行为是否需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6年潘某某与周某某签订《东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河源报废车回收公司名下13000平方米、时值约1000万元的国有土地以107.9万元贱卖,相关款项不知去向,潘某某至今拒绝说明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是否有必要进行调查,追加潘某某和周某某共同贪污罪,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期待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把涉案的有关问题倒查追责,依法监督有关方面纠正错误,给这场追讨国资“战役”画上一个更为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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