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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中院叫停下级法院委托拍卖后“执转破”被质疑

2020-09-22 17:59:35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295 分享

1500万元诉讼标的执行在临汾市尧都区法院一拖就是3年,后经申请人多次催促,在距离下级法院委托拍卖日只剩15天,因一名从未出现的债权人屈中乾申请“执转破”,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叫停,这让债权人张琴颇为疑虑。

张琴认为,被告王辉与债权人屈中乾等人涉嫌虚假诉讼,存在虚构事实和恶意串通,意在逃避其债务,损害了其他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无奈之下,张琴遂向媒体报料。

借款1500万元本金

2009年,在西安经营洗浴生意的辽宁人王辉(被告)前往山西临汾市搞房地产开发,因资金周转,2012年6月通过其法律顾问介绍向朋友张琴(原告)借款。张琴分多次向王辉的个人账户共转账1500万元本金,《借款协议》上的“借款方”为被告西安元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元弘公司”)。

后一直未予偿还本息,在2014年11月29日,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利息为月息2%,就2014年7月10日前的利息进行了结算,并重新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1日,借款金额1500万元本金,被告王辉、辽阳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天源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协议签订后不久,西安元弘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利息,2016年7月2日,被告临汾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力基公司”)向张琴出具担保函,承诺对被告西安元弘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16年7月11日,1500万元本金未还,还欠245万元利息。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后因王辉不履行还款承诺,张琴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2016年8月1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16陕01民初1329号)。调解书内容显示,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西安元弘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琴1500万元本金,原告张琴免除被告利息245万元,被告王辉、临汾力基公司、辽阳天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工商资料显示,西安元弘公司、辽阳天源公司、临汾力基公司三家公司,王辉为实际控制人。前一家公司其状态显示“注销”(未吊销),后两家公司显示为“在业”。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采访发现,辽阳天源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历史股东为王辉、张亚菊夫妇,2015年5月6日,法定代表人由王辉变更为宫玺,股东变更为宫玺、王常红。据天眼查资料显示,其历史股东显示王辉名下有15家公司,其中任职法定代表人一共有7家,包括北京中歌中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天助立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德一堂传统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对此,王辉在电话里否认了前述公司是其名下所有,“应该是跟我同名同姓,或是天眼查的数据错误,我根本不清楚这些公司。”

异地执行被拖3年

因被告王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9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陕01执1257号之一),查封了辽阳天源公司名下位于辽阳市白塔区东二街道51号187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辽白国用2012第1002013004号)及地面建筑物、临汾力基公司名下位于霍州市南坛湾月亮湾小区开发剩余土地4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霍国用2009第029号)及该小区27套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

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令张琴想不到的是,在临汾市尧都区法院,该案在执行阶段竟停留了整整3年。她说,自己去了尧都区法院不下60趟,代理律师也去了不下100趟,跟法官多次催促,都没有进展。直至2019年10月,尧都区法院才完成财产评估并委托拍卖。

距离拍卖日仅剩15天,2019年10月29日,西安一名债权人屈中乾突然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临汾力基公司“执转破”。张琴认为债权人屈中乾与被告人王辉等借款事实并未存在,存在恶意串通和虚假诉讼,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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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 | 受访者供图)

张琴以此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案件监督。2020年4月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张琴提出的民事监督一案,提出抗诉。因疫情期间延期,2020年5月28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汾力基公司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后移送破产处理,并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被申请人临汾力基公司并未出庭。除了申请人屈中乾外,债权人张琴、张子堂、月亮湾小区业主代表及月亮湾小区承建单位等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上明确表示临汾力基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均未同意进行破产程序。

被指虚假诉讼

张琴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目前案件由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审判员贾晓斌负责,但该名法官被抽调到法院纪委办案,一直未作出结论。“我们现在找人都找不到,没有人为案件负责。”张琴说,屈中乾与临汾力基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存在虚假诉讼和虚构事实,屈中乾也不具有对临汾力基公司提出“执转破”程序的主体资格。

张琴认为,屈中乾与被告西安元弘公司、王辉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2006年,借款本金仅为245万元,而临汾力基公司成立于2009年,西安元弘公司正常支付利息至2016年。她指出,屈中乾得到的利息已经远超过借款本金,在此期间也从未向临汾力基公司转款或有其它经济往来,直至2018年,屈中乾为了达到让临汾力基公司额外承担债务的目的,才与西安元弘公司、临汾力基公司、王辉进行恶意串通,故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而获得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18陕01民初1231号)。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采访发现,据张琴提供的一份由西安市中级法院在2018年8月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显示,其末尾未显示有法院公章。她说,该份民事调解书系其委托律师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卷中用手机拍下的。张琴的代理律师原俊涛告诉记者,临汾市中级法院负责此案的主审法官贾晓斌不让复印屈中乾申请的破产案卷资料,“该份民事调解书是我用手机拍下的。”

该民事调解书内容显示,原告屈中乾与被告西安元弘公司、临汾力基公司、王辉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截止2018年5月22日,被告西安元弘公司欠原告屈中乾借款本金795万元,利息381.6万元,本息共计1176.6万元,被告临汾力基公司和被告王辉对被告西安元弘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屈中乾在电话里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否认了其借给王辉只有在2006年的245万元本金,以及与王辉恶意串通的说法。他说自己跟王辉关系是很好,至于一共给王辉借款多少钱,什么时候借的,称其“时间久了记不清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一份时间为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19陕01执恢476号之一)内容称: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临汾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临汾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我院经审查后已移送破产处理。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元弘商贸有限公司、王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西安元弘商贸有限公司、王辉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元弘商贸有限公司、王辉有小额存款,我院均已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信息以及互联网银行开户的相关财产信息。

资产大于债务

案件明明在执行中,但被拖了3年的情况下,再被一名债权人以申请破产程序为由被法院叫停,其本身缘由就让张琴觉得存在“猫腻”。张琴代理律师原俊涛律师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他们曾去霍州市房地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了解,临汾力基公司现有资产远大于既有债务,不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执转破”必备条件。

原俊涛律师介绍,临汾力基公司开发的“月亮湾小区”项目占地92.5亩,目前已开发占地为57亩,共计建成商品楼19栋,面积约67000余平方米,共计建设商品住房682套,尚有595套房屋产权仍在临汾力基公司名下,目前市值约两亿元。他说,霍州市房产管理局为此出具了证明材料,临汾力基公司“月亮湾小区”项目已开发项目利润非常巨大,显然既不符合移送条件,也未达到破产条件。

一名“月亮湾小区”业主称,该小区的部分房屋已销售,且业主已经入住,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及相关小区配套手续尚未办理和完善,后续需仍要以力基公司名义继续办理,如进入破产程序,将严重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小区业主权益将难以实现。

对于上述委托拍卖前被临汾市中院叫停以及尧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拖延时间等方面的说法,9月17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来到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核实。该院宣传处王处长在与记者见面时称,记者采访需经临汾市委宣传部同意后或接到宣传部的电话才能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又前往临汾市委宣传部联系采访事宜,临汾市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李主任用短信回复称,她们部门工作人员因在外开会赶不回来,也无法联系临汾市中级法院。

李主任还称,记者持有记者证可以直接采访法院,不用宣传部同意。当记者再次致电临汾市中级法院宣传处王处长联系采访,但其仍以“是市委宣传部规定的程序”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尧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罗文斗则在电话里回应称,他向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再作答复,但截至发稿时,其未予回复,而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未予正面回应。

9月24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致电王辉采访求证。王辉否认了其动用社会关系故意拖延法院执行,以及与屈中乾恶意串通和虚假诉讼而逃避债务的说法。同时,他承认西安元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祥斌为其代持,也承认自己借了张琴的钱属实。至于王辉声称西安元弘公司被债权人控制的事情,张琴则驳斥王辉是在“胡说八道”。

西安一名知情律师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透露,因王辉在外借款太多,债权人都经常到其经营的一家“天源”洗浴城要债,加上在2016年底一名保安因客人消费未买单前去阻拦被客人行凶致死,造成洗浴场经营不下去。后因拖欠员工工资被员工罢工,其中两名债权人就做王辉工作,要求其将洗浴场由债权人经营,但债权人仅在2017年经营了一年时间,后因2018年房屋租赁到期,经营场所被房主收回,洗浴场被关停至今。

“债权人参与经营前,王辉是同意的,我在债权人协商现场见证,当时张琴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因为张琴是王辉的最大债权人,另两名债权人才叫上张琴参与经营,但他们为王辉偿还了一部分欠款,帮王辉做了好事,这派出所都有处理和记录的。“该律师说。

对于事情的进展,《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予以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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