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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成“证据之王” 亟待规范化运用

2020-09-17 09:38:44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745 分享

电子数据取证环节

●发现——通过侦查和现场勘查收集原始证据。

●固定——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提取——从众多未知的和不确定性的线索中找到确定性的线索。

●分析——证实信息的存在、信息的来源及信息传播途径,重构犯罪行为、动机及嫌疑人特征。

●报告和展示——把获取的相关证据按照法庭的要求以一定的格式客观、准确地报告和展示出来。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海洋)互联网时代,传统犯罪由“现实空间”延展为“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犯罪行为跨越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两个平台。网络犯罪的痕迹存于网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痕迹以电子形式存在。面对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复杂多变的态势,对网络犯罪侦查打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事实上,无论是法定权益保障还是网络违法犯罪治理,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在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已成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然而,由于存在多样化、复杂化和分离化的特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规范化研究和运用亟待引起重视。

网络犯罪快速迭代

  9月15日,来自四川省公安厅的消息显示,截至目前,四川全省公安机关,以“净网2020”“护网2020”专项行动为依托,全链条打击黑客攻击、跨境网络赌博、网络黑灰产和利用疫情实施的网络诈骗等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共侦破网络犯罪案件142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890名。

  近年来,网络犯罪居高不下。网络犯罪并非法定概念,也不是刑法中单独规定的罪名,而是犯罪学意义上对一类犯罪的统称。狭义的网络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网络犯罪活动。

  按照刑法,可将网络犯罪分为以网络为对象的犯罪和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安全,以计算机为犯罪手段的各种犯罪活动,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诈骗、非法经营活动等。

  网络犯罪的进化速度是超乎想象的,利益的驱使是第一动力。从1986年第一起网络犯罪出现至今,网络犯罪已先后经历了萌芽期、以“熊猫烧香”病毒为代表的发展期、以徐玉玉被诈骗案为代表的专业化运作期,如今更是来到了网络犯罪的2.0时代。

  有关专家介绍说,网络犯罪2.0时代,基于精准的数据分析、专业化体系运作、专门化技术服务,网络犯罪已经迭代更新发展到“网络犯罪即服务”的程度,原来可能需要有一些技术基础才能够实施诈骗行为,而现在犯罪实施者只需要提供“恶意软件即服务”“勒索即服务”“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即服务”就可以了。

  网络犯罪2.0时代,借助暗网的犯罪也日益增长。比如,以TOR(洋葱路由)为代表的匿名网络、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这些都对网络犯罪调查溯源制造了一定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对技术人员来说习以为常的行为,往往被非法利用并演变为违法犯罪手段,例如,外挂、流量劫持、爬虫等。

  去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刑事案件。被告人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技术手段抓取被害单位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并破解该公司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文件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造成该公司损失技术服务费2万元。最终,被告人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获刑。

  “技术无罪,主要看你的使用方式和目的,千万不要游走在黑灰色地带。”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丁丽萍说。

  业内专家表示,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高发频发、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产业链复杂完善、侵财型案件多发、地域性明显、跨地域作案等特点。

电子数据成证据之王

  凡是犯罪必有痕迹。业内专家表示,网络犯罪的痕迹存于网络,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痕迹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痕迹本质上是反映客体特征的信息,遵循着从“物理空间”到“单机空间”再到“网络空间”的信息转移规律。电子痕迹广泛存在于网络空间,在很多时候需要经过复杂的梳理、分析、综合、比对、关联等,突破和跨越虚实空间的隔阂,才能真正追击疑犯、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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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根据该规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CNSPHOTO提供

 

  业内专家指出,基于互联网广泛应用、无界、隐蔽等特性,网络犯罪也具有明显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特征,使得网络犯罪的溯源打击难度增大。犯罪形态发生了变化,相应的证据形态也发生了变化。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无疑是证明网络犯罪行为的关键证据。

  2016年,快播公司王欣等被告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最关键性证据就是行政机关查获的4台服务器及从中检出的淫秽视频,这些数据对于证明被告人涉嫌罪名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和间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要件至关重要。

  何谓电子数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定义和列举的方式,对电子数据做了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2017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国内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同年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率先出台了广东省首份《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认为,在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已成为新一代的“证据之王”。我国与其他国家电子数据的发展趋势类似,基本上进行了很快的迭代,这也带来了要用算法揭示案件真相的问题。实践证明,已经有大量案件使用基于海量数据分析规律证明案件的事实。

  实践中,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电子数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网络犯罪,各类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都涉及到电子数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种类。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首次纳入法定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2014年,行政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之一。

  业内专家表示,电子数据写入三大诉讼法,是我国证据种类立法的巨大进步。当前,电子证据已经成名副其实的“证据之王”,电子数据取证应用空间日益广阔。

呼吁规范化运用

  专家表示,无论是法定权益保障还是网络违法犯罪治理,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电子数据是维护权利、解决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依据,与社会各行各业密切相关。

  然而,由于存在多样化、复杂化、分离化、易失性、易篡改、技术依赖性等特点,电子数据的规范化研究尤为重要。电子数据的诸多特点也决定了其在司法运用中的特殊性。因此,上述规定特别强调了针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获取、固定、审查判断等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准确规范是研究电子数据的出发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戴士剑日前在第八届互联网安全大会“电子取证与司法实践”论坛上说,“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问题,本质上是为了保证证据的资格与证明力,或者说是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戴士剑表示,相比于传统证据链,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深度和广度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电子数据的保管、固定要求也水涨船高,而这只是电子数据面临挑战的冰山一角。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的法律规范,但现有诉讼法中的普遍性规定仍旧无法达到当前案件中电子数据规范化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因新型电子证据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特点,受到了诉讼参加人的普遍欢迎,并正推动着一场自下而上的证据形式的变革。然而,这其中也面临着数据隐私、技术难点等一系列的挑战。”戴士剑补充说,“例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调查取证就面临不少难题。追踪难、易洗白是涉案比特币调查取证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公安部网络安全专家冯聪举例说,就网络犯罪的司法鉴定环节而言,警方及各监管部门面临的最迫切的挑战就是涉案数字货币流向如何追踪、取证、认定、查清等问题,相关工作往往超出传统办案流程范围,需要整合多种区块链数据资源来补齐短板。对此,冯聪提出四点建议:“加强技术培训,创新取证方法;整合技术支撑,建立协作机制;深化取证研究,活用数据资源;积极司法沟通,形成认定共识。”


延伸阅读〉〉〉

电子数据取证必须严谨

  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以电子形式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通过相关操作,电子数据可以很轻易地被改动或者被删除,因此,在取证的过程中尤其需要规范和严谨对待。

  据了解,每个国家都有与电子数据取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取证的整个过程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这也是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关键。

  业内专家表示,电子数据取证必须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必须从“人、机、料、法、环”等多个方面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目前,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过程和步骤包括发现、固定、分析、报告和展示等环节。

  电子数据证据的发现,也就是通过侦查和现场勘查收集原始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目的是保证获得的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本质上说就是从众多未知的和不确定性的线索中找到确定性的线索。

  电子数据证据的分析,也就是证实信息的存在、信息的来源及信息传播途径,重构犯罪行为、动机及嫌疑人特征。

  电子数据证据的报告和展示,就是把获取的相关证据按照法庭的要求以一定的格式客观、准确地报告和展示出来。

  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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