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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五角场监狱门口:河北、福建两地警方“抢人”背后隐情

2020-09-04 11:51:02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6,591 分享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杨轩 实习记者 韩湘子)以需要在交通银行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泉州分行”)申请供应链授信融资为由,要求下游11家经销商做为“主体”在泉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在保证只授信不贷款的前提下,作为总部生产企业的泉州顶星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星公司”)、福建省呈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威公司”,注: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某平、王某山兄弟),成功骗取了来自全国各地经销商关联公司的“五证”及其相关手续。

在骗得上述证件资料后,其两家公司通过冒用经销商身份,向泉州分行申请贷款,并将款项非法占为己有,也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案发后,发现被骗的经销商纷纷向泉州分行反映情况,认为上述两家公司是用虚假印章去银行骗取贷款,希望银行方面及时报警。

但想不到的是,泉州分行在得知事情真相后,不仅没有向警方报案,反而通过其编造虚假材料向泉州的法院起诉全国各地经销商,并索要损失。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作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平,在2020年6月15日这天,因其犯骗取贷款罪刑满而刚从上海市五角场监狱被释放出来。于是,在该监狱门口,作为受理经销商对王某平报案并已对其立案的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以下简称“石家庄警方”)、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泉州警方”),便上演了一场在监狱门口“抢人”大戏。

两地公安“抢人”事件

6月15日,服刑三年三个月的王某平被释放出来。

释放当天,赶至上海市五角场监狱门口的有石家庄警方、泉州警方、王某平家属以及作为受害者的下游经销商等人。就在王某平走出监狱的那一刻,其便被家属等十几人围住。紧急情况之下,石家庄市警方和泉州警方均用手铐将其拷上,后在混乱争执及对接过程中,王某平最终被泉州警方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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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监狱门口“抢人”现场 受访者供图)

据一名下游经销商透漏,早上7点左右,当石家庄警方赶至监狱门口时,发现几名受害人已经赶至现场,便警告他们称,王某平释放出来后不得围观起哄,更不能报复上前撕扯嫌疑人。一个小时后,泉州警方的车辆也停在监狱门口,紧随其后的还有四辆地方车(经事后调查了解系王某平家属等人乘坐)。

当日上午9点左右,狱警将王某平带出并快速上铐推给泉州警方,随后石家庄警方上前也将自己和王某平拷在一起。不知出于何种原因,王某平家属开始上前撕扯拉拽。混乱当中,石家庄警方一位工作人员的胳膊被王某平弟弟王某海咬伤。

这让一些围观群众疑惑不解。上海监狱门口为何会出现河北、福建两地公安“抢人”场景?这事就要从2011年开始说起。

伪造印章和文书,骗取银行10笔贷款近亿元

据河北哥雷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雷夫公司”)股东梁迎凯介绍,自2011年起,哥雷夫公司便与呈威公司、顶星公司进行合作,哥雷夫公司作为下游经销商,在河北区域负责代理该公司的品牌鞋服。

2012年年底,呈威和顶星两家公司因要申请供应链授信额度,便要求以哥雷夫公司为主体在泉州分行申请授信,便提出由哥雷夫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等五证资料,并对其一再承诺,仅作授信不作贷款。

2014年2月24日,顶星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如使用私刻的哥雷夫公司印章伪造了公司委托书,冒充哥雷夫公司授权的业务联系人,分别在中国银行泉州江南支行、交通银行泉州分行开立了三个虚假的哥雷夫公司账户,之后又在交通银行泉州分行预留了伪造印章的印鉴。

2014年3月5日,张某如陪同泉州分行客户经理刘某来到位于石家庄市的哥雷夫公司办公室面签,哥雷夫公司法人王春果及股东梁迎凯在刘某、张某如的授意要求下,在空白授信申请资料上签下了名字。

梁迎凯说:“当初王某山一再游说逼迫并再三向我保证,哥雷夫公司只授信不贷款,还说全国其他经销商都已配合。在拖了快一年时间后,我被迫在2013年末将五证等材料寄给了呈威公司。2014年3月初,张某如与刘某来公司找我签字时还再三强调,面签只是为了报请申请授信额度的审批,不用盖章,也不用填写时间。”

2014年3月31日,王某平、王某山、张某如、王某凤等人,自行筹措保证金575万元,利用事先私自开立的哥雷夫公司银行账户,使用伪造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等相关贷款手续,在哥雷夫公司作为主体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功从泉州分行骗得贷款575万元。

2014年11月初,王某平、王某山告知梁迎凯,哥雷夫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申请已通过,并要求哥雷夫公司向泉州分行申请借款。

2014年11月19日,泉州分行客户经理刘某单独来到石家庄,并授意梁迎凯和王春果在空白的《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金合同》及《单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通知书》等资料上签名并且加盖了哥雷夫公司的真实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注意到,按照贷款约定,575万贷款需在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银行,但直至12月5日,王某平等人才将筹措到的575万元还至泉州分行。

“王某平等人在还款后又同步续贷575万元,继续使用前期伪造的哥雷夫公司印章,开设虚假哥雷夫公司贷款账户,提供伪造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及哥雷夫公司假支票,将续贷的575万贷款转账到呈威公司,随后又被王某平等人非法占有并转移。”梁迎凯强调,在这整个过程中,泉州分行及其客户经理刘某等人在明知哥雷夫公司作为贷款主体毫不知情、王某平等人前期所骗贷款本息逾期未还、且已严重失信的情况下,仍配合快速将575万元贷款发放,并且对其所有贷款的申请、批准及发放,均在同一天内完成。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除哥雷夫公司外,王某平、王某山等人还利用相似的手段,通过伪造上海驭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驭隆公司”)、厦门诚隆昌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诚隆昌公司”)等十余家公司的印章、授权书、受托支付委托书及经销合同等,共骗得银行贷款达10余笔近亿元的贷款。

银行得知被骗后仍拒不报案,受害者费尽周折获异地警方立案

2015年12月,梁迎凯在石家庄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时发现哥雷夫公司有不良贷款记录,便和律师前往泉州分行反映情况,并要求该分行报案。但被分行主管风险控制的黄泉民副行长告知:“知道你梁迎凯和哥雷夫公司是受害者,但泉州分行手续齐全,我们不报案,你们可以自己去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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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作出的受案回执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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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发出的不予立案信息 受访者供图)

梁迎凯和律师随即前往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以下简称:丰泽分局)报案,同年12月28日,丰泽分局受案。但次年3月28日,丰泽分局以短信方式通知梁迎凯,不予立案。

无奈之下,梁迎凯只能回到哥雷夫公司办公所在地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以下简称:长安分局)报案。2016年12月16日,长安分局对王某平、王某凤、张某如以涉嫌伪造印章罪予以立案。随即王某凤被上网追逃,张某如被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审理后以伪造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8年1月17日,经梁迎凯报案,长安分局对王某平、王某山、张某如、刘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并开始全面侦查。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注意到,同年5月1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平犯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20日,因犯骗取贷款罪,普陀法院判处王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

受害者提供警方鉴定关键证据,但未获三级法院认可

在此期间,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泽法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了泉州分行与哥雷夫公司、王春果、梁迎凯等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丰泽法院认为,泉州分行与哥雷夫公司之间签订的相关金融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017年4月11日,丰泽法院作出(2016)闽050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哥雷夫公司偿还泉州分行本金575万及利息等,梁迎凯与王春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诉前查封了哥雷夫公司梁迎凯名下在石家庄的十七处房产,总市值近3000万元。

因不服丰泽法院作出的判决,哥雷夫公司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提起上诉,但最终被泉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泉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哥雷夫公司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申请再审。2018年11月30日,福建高院作出(2018)闽民申9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哥雷夫公司再审申请。

让梁迎凯甚为不解的是,福建高院引用的法律条文竟然为《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而无论是(2016)闽0503民初1951号判决书,还是(2018)闽民申979号裁定书,均已将该案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期间,哥雷夫公司曾两次向福建高院提交了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文书,用来佐证王某平团伙私刻公章、虚假开户、伪造授权、提供虚假受托支付委托书、诈骗银行贷款等的事实证据,但(2018)闽民申979号裁定书中并未提及上述证据。

鉴定文书显示,检材(201850097-J49)上的“河北哥雷夫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201850097-Y1)上的“河北哥雷夫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同案受害者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法院被指同案不同判

与哥雷夫公司经历相似,上海驭隆公司和厦门诚隆昌公司同样遭遇了被私刻公章、虚假授信、诈骗贷款等违法违规操作,也同样被泉州分行起诉至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丰泽法院对两公司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的(2019)闽05民终17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因不服丰泽法院(2018)闽05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上海驭隆公司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公安分局处理。

后经泉州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即上海驭隆公司需偿还泉州分行本息等相关费用。

至于厦门诚隆昌公司,2020年7月24日,丰泽法院作出(2019)闽0503民初144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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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丰泽法院裁定书相关内容 受访者供图)

裁定书显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泉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发来《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对泉州顶星鞋服、呈威体育等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进行立案侦查的告知函》,该函载明:“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平于2014年至2015年在经营顶星公司及呈威公司期间,通过向交通银行泉州分行提供变造的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以下游10家经销商为贷款主体、顶星公司及呈威公司为主要担保主体与交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保兑仓三方合作协议》,由交通银行泉州分行向下游10家经销商发放银行承兑汇票或贷款,发放款项最终通过受托支付至顶星公司及呈威公司名下的公司账户......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将我局对顶星公司、呈威公司等公司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的立案情况函告知贵院。”

对此,丰泽法院认为,泉州分行向厦门诚隆昌公司的汇票垫款及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确有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泉州分行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银行被指“先民后刑”,并涉嫌阴阳合同配合诈骗

厦门诚隆昌公司负责人庄某秀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在这一系列诈骗案件中,除顶星、呈威两家公司参与外,泉州分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庄某秀表示,通过多次和泉州分行打官司发现,在其内部有A、B两个合同,A合同即为银行与王某平等人签订的虚假合同,用于内部骗贷使用。而B合同则是有下游经销商签字盖章的另一份,用于向福建各级法院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目的是将银行损失嫁祸给各地经销商。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在与哥雷夫公司民事诉讼中,作为胜诉方的泉州分行明明只需等待哥雷夫公司履行判决义务即可,但其却又以受害者的身份向泉州市公安局进行了刑事报案并获得立案。

2019年11月17日,在晚于石家庄警方立案22个月后,泉州警方对王某平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随后多次要求梁迎凯前往泉州做笔录,但当梁迎凯反问泉州警方:做笔录材料是以受害人身份还是证人身份?对方则未给予明确回答。

正是因为两地公安均已立案,这才出现文章开头的监狱门口“抢人”场景。

据相关法律人士透露,该案无论是从立案时间,还是重罪吸收轻罪(诈骗罪比骗取贷款罪的刑罚要严重)而言,泉州警方“抢人”明显不妥,均应该依法依规让步于石家庄警方。

梁迎凯说:“在发现被骗后,哥雷夫公司便向泉州警方报案并要求立案,但泉州警方最终并未立案。眼见我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报案,泉州分行随即通过福建当地法院推进虚假民事诉讼并胜诉,且在诉前严重超标的查封了自己名下石家庄市17套市值近3000万的房产,这才由原本的贷款诈骗犯罪演化成诈骗犯罪。”

另据多名受害人反馈:“泉州警方在明知民事已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不应当再受理泉州分行的刑事报案,目前泉州警方不仅进行了立案,而且还是以骗取贷款这种轻罪立案侦查,此番刑民交叉、重罪轻侦的做法难免会有为泉州分行人员内外勾结、刑事犯罪寻求包庇开脱之重大嫌疑。”

其中一位受害者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6月15日前,她曾亲眼看见泉州警方和王某平家属在上海同吃同住,此番行为应是严重违反办案规定的,相信有关行动活动轨迹公安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查证。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调查发现,截止目前,由于王某平已被泉州警方“抢回”福建泉州,河北石家庄警方关于此案侦查工作目前严重受阻,梁迎凯等多名受害者对此非常不满。

8月14日,就是否涉嫌重复立案以及泉州分行存在A、B合同是否涉案等问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联系采访了泉州市公安局。该局公共关系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回应称,对于相关问题将向有关领导汇报核实后再做回应,但截至发稿,未收到任何回复。

此外,为核实梁迎凯反映丰泽法院超标的查封其近3000万资产一事,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致电联系了该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涂书贤,其以正在开会为由挂断电话。

律师:司法部门依法依规有利于保护营商环境

8月25日,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翔律师在接受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经常适用的强制措施。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处理不当,在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超标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指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份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张翔律师还表示,在执行程序中,如何合理、规范、恰当、适度地对当事人财产进行司法强制,不仅关系到优化营商环境及加强产权保护的大局,更与当事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造成当事人的不满,引发“上访”,甚至提出赔偿等问题。人民法院在实务处理中应当结合财产的特点,从财产属性、财产可分性等方面准确把握财产价值,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据张翔律师介绍,在实务中,几个公安机关产生管辖争议的情况并不常见,一旦产生争议,公安机关需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确定最终的管辖权。《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以本案为论,当事人报案后,泉州警方曾于2016年3月28日通过短信方式向当事人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此后,2018年1月17日,经当事人报案,石家庄警方进行了立案并全面开展侦查工作。根据以上事实,不难发现,石家庄警方是本案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张翔律师说,一方面从规定原则上看,由石家庄警方管辖本案较为恰当;另一方面从工作效率来看,由已经开展实际工作的石家庄警方继续侦办本案也较为适宜。

张翔律师还表示,依法依规的司法形态有利于保护营商环境。

对于此案的具体进展,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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