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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地方立法保护 多地向家庭暴力“亮剑”

2020-09-03 09:19:37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122 分享

地方立法 亮点颇多

●第一个接到家庭暴力报案、举报、投诉、反映、求助的单位为首问单位。首问单位应当受理,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

●细化家暴定义,明确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明确家庭暴力不属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而是不可调节的违法行为。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海洋)家庭暴力,简称家暴。在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年多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并积极出台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地方性法规,使法律落实更有可操作性。近期,多地密集出台、实施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再度引发公众对反家庭暴力的关注。各地地方性立法的亮点颇多,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家暴范围,扩大了家暴保护对象,细化了首问责任制等。以受害人保护为核心,通过明确相关规定,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编织了更严密的法网。

地方陆续立法

自今年8月1日起,《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增加了对中止妊娠6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此外,条例还规定学校、幼儿园要开展家校共建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强化责任落实,保留、细化了首问责任制。

 据悉,首问责任制是吉林省在全国的首创。条例在保留该机制的基础上,对承担首问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明确第一个接到家庭暴力报案、举报、投诉、反映、求助的单位为首问单位。首问单位应当受理,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首问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救济途径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在《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实施前夕,7月30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陕西省的上述办法重点对家暴预防、接警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7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的上述办法细化了家暴定义,明确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创设性地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上述三省密集出台、实施的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亮点颇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家暴范围;扩大了家暴保护对象;强化了公安机关职责;细化了首问责任制,落实“人人有责”。

其中,广东省的办法更是明确了家庭暴力不属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而是不可调节的违法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同时,广东办法对公安机关接处警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有四种情形应当出具告诫书,破解了涉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的问题。

在现实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已经是不可忽视的难题。2018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统计了2016年至2017年的一审离婚纠纷案件,结果显示“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占比14.86%,位列离婚原因的第二位。其中,91.43%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以殴打、辱骂为主要方式。此外,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2018年的相关数据显示,22.9%的女性和19.9%的男性曾遭受家暴。

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李明舜表示,受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一些人对家暴的认识还存在误区,“家暴是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的观点一直占据上风。在现实生活中,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会本着传统思想上对婚姻抱有良好的愿景,将一些家庭暴力行为淡化成家庭纠纷和家庭矛盾,结果做了一些与事实、法律和工作职责不符的“和稀泥”行为。

从概念到立法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在1995年由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引入我国学界及公众视野的。彼时,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北京宣言》和《北京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

从那时候起,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我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的概念开始出现在地方性法规之中。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文件。

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成为我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出台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项决议。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这是第一次在国家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之后,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相继修改,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此外,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也有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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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创设性地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CNSPHOTO提供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这是第一份反家庭暴力司法审判参考性指导文件。同年7月,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颁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截至2008年,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

然而,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反家庭暴力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论证,首次将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进入国家级立法阶段。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地方细化落地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全国24.7%的家庭发生过家庭暴力,约占四分之一;妇联系统每年受理家暴投诉近5万件;受害者平均在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有关方面对2712份有效判决书的分析结果显示,即便提供证据,家暴认定率也仅有14.7%。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多以后,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出炉。该条例将“冷暴力”纳入了家暴范围,并创设强制报案义务,规定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家暴行为要及时报案。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此后不久,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也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将反家暴纳入员工行为规范以及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共治。

除此之外,贵州、新疆、内蒙古也先后出台了相关条例或办法,进一步织密织牢反家暴的法网。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专门设立了“离婚冷静期”,给离婚增加了一个“门槛”。但有例外,即双方有激烈的冲突、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的情况等,不受冷静期的限制。特别是针对家暴这类恶性事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此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有实施家庭暴力情形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湖北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立法的关键就是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及时有效地进行执法,切实遏制家庭暴力。地方法规要充分尊重个体权利,让每一个家庭成员明白自己作为单独个体拥有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维护权益的法律武器。


延伸阅读〉〉〉

义乌涉家暴者可被查询

在浙江义乌,涉家庭暴力者可以被查询了。浙江省义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妇联、市公安、市民政和市数据管理中心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在国内尚属首创。

根据意见,义乌家庭暴力注册簿的登记范围为:2017年起至今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并实时更新;2017年起至今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的人员并实时更新;2017年起至今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并实时更新。

根据查询人申请,查询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对象身份证信息、申请书、真实性和保密性责任书等材料,向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经审核后方可查询对方是否有家庭暴力相关记录。

为防止注册簿信息泄露和滥用,意见制定了以下条款:

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严格遵守保密条款,查询结果只作为对其结婚对象是否曾有家暴行为真伪情况的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注册簿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注册簿信息牟取非法利益,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注册簿信息。

注册簿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法院、公安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查询人需提供婚恋情况真实性声明书,确保不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目的的情形。查询注册簿一年内不超过2次,查询人数一年内不超过2人。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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