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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体诉讼来了 中小投资者维权不再难

2020-08-06 13:22:05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341 分享

集体诉讼两大突破

●在代表人资格方面,突破了学理上关于“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当事人”的传统认识,确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参加诉讼的方式方面,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加入”的诉讼参加方式,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登记权利,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海洋)我国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真的来了!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集体诉讼的具体规范化流程,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并对其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回应,弥补了法律在司法实践操作所需细则方面的留白。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规定在程序上细化了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解决了证券法第九十五条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解决了传统证券诉讼送达难、登记难、起诉难问题,真正激活了“中国式”集体诉讼。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第三款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业内专家指出,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确立了我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尤其是第三款确立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缘何要确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已经达到1.67亿,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专家表示,推动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难题。

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不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度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且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有利于多数的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指出,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刘贵祥表示,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除了要加大刑事、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之外,还应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不仅要对其“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将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规定的出台,将有力强化实体法的实施,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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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规定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和证券监管执法相关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新的支持。图为中国证监会门口。CNSPHOTO提供


事实上,在规定出台之前,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院、南京中院分别就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规定,然而,这三地法院的规定在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及标准、代表人诉讼的立案登记与公告、代表人诉讼分类以及投资者登记、代表人的选任及其诉讼行为效力、法院的审理及判决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均有所差异。

规定的出台,在全国层面统一了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实施法律、提高证券集体诉讼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能够有效解决证券纠纷群体性案件固有的索赔者众多、地域跨度广等维权难题。

细化代表人诉讼程序

规定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普通代表人诉讼包括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明示加入”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参加的,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程序。

这其中,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两大突破:一是在代表人资格方面,突破了学理上关于“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当事人”的传统认识,确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二是在参加诉讼的方式方面,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加入”的诉讼参加方式,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登记权利,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

专家表示,这一制度的优势非常明显:一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记录代为登记权利,省却了诉讼中的举证负担;二是“默示加入”的方式能够发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积少成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实现依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成本的立法目的。

规定就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条件与职责、审理与判决、执行与分配等作出了细致的安排,为诉讼程序的顺畅运行提供了制度依据。

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只要具备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起诉书中确定了二至五名符合条件的拟任代表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证券侵权事实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规定为投资者搭“代表人诉讼便车”提供了方便。

针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规定用了专门一节来明确有关的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公告、声明退出期间、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义务等问题,以切实保证投资者保护机构能够“把好事做好”。

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业内专家指出,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规定实际上给特别代表人诉讼设置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法院公告,这意味着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是特别委托人数须超过五十人。这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做了明显的区分。

规定要求,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由此可见,在原告身份的确定上,普通代表人诉讼是“加入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退出制”。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应在公告期间向投资者保护机构声明退出,否则视为默示加入。业内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增加诉讼的规模效应,也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显著差别。

规定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业内专家表示,规定在诉讼费用上向代表人一方倾斜,体现了诉讼经济和保障诉权相平衡的原则,变相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制度约束代表人履职

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难以落地,一个重要原因是代表人推选难。为便利代表人的推选,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作了明确安排。同时,针对代表人会不会滥用代表权、假公济私的担忧,规定在制定之时也作了考量,在督促代表人忠实、勤勉履职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明确规定了代表人的资格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自愿担任代表人;拥有相当比例的利益诉求份额;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业经验;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申请担任代表人的原告存在与被告有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其履行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二是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法院撤销代表人资格。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代表人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事由影响案件审理或者可能损害原告利益的,依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撤销代表人资格。

三是赋予了投资者对诉讼代表人实施重大诉讼事项的监督权。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有知情权、异议权、参加听证会的权利以及退出权。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代表人决定实施撤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行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全体原告。法院根据原告所提异议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许。

四是充分保障投资者自行提起诉讼、上诉或者放弃上诉的权利。规定在鼓励投资者通过证券集体诉讼方式集体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由于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风险偏好差异较大,风险承担与诉讼能力各不相同,应当允许部分投资者自行诉讼维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表示,证券集体诉讼只是证券期货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类型,希望通过市场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打击震慑违法行径,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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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多举措配合规定实施

按照证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两类,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与运行,目前会涉及到证监会系统中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投保基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焦津洪表示,为保证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平稳运行,证监会系统高度重视,将采取以下举措,全力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司法解释的实施工作。

首先,证监会将制定发布专门规定,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系统单位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行为进行总体规范。同时,特别强调系统相关单位要利用自身系统数据优势等做好证券集体诉讼的相关司法协助工作,强化监督约束。

其次,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制定发布专门的业务规则,就参加诉讼的基本原则、获得外部专业支持、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诉讼代表人和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案件选择机制、诉讼活动重点环节规范、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规定,使得证券集体诉讼在具体实施单位有规可循。

再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系统单位,按照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安排,从自身职能和优势出发,按照司法协助程序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集体诉讼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在数据分析、证据核查、通知公告、损失计算及赔偿金分配等方面提供支持配合。

此外,证监会将加强对投保机构等系统单位参加证券集体诉讼工作监督,确保各系统单位勤勉尽责,积极作为,依法对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保障。对于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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