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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1.23亿元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指涉嫌虚假诉讼

韩湘子

2020-05-12 16:47:28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2,967 分享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林中院”)作出的一份执行裁定书在网上引发热议。

裁定书显示,异议人王某飞在与杨买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申请追加府谷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房地产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后经榆林中院审理查明,裁定追加海富房地产公司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引发热议的是其中涉及两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事。

榆林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作为海富房地产公司的法人杨买如,2018年7月30日被判决清偿原告王某飞借款本金1.23亿元及利息。但据杨买如介绍,从头到尾,他没有收到来自王某飞的一分钱,上述起诉不过是王某飞“自导自演”的一场虚假诉讼。

法院判决被指缺乏事实证据

榆林中院作出的(2018)陕08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1月10日,原告王某飞与被告杨买如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转让原告的土地股权份额20%,总价款为1.56亿元。后杨买如支付了部分款项,于2013年2月10日,双方经结算对剩余款项出具了1.23亿元的借条,并约定月息20%。后王某飞多次催要,杨买如至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

对此,榆林中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股份转让款,在履行部分后,经结算对剩余部分款项协议当作借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不能清偿借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清偿本息的责任。对于利率,原告请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经査明双方在借据中约定月利率为20%,该请求及约定符合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故原告的该请求应予支持。

2018年7月30日,榆林中院作出的(2018)陕08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买如清偿王某飞借款本金人民币1.23亿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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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判决书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书提到,榆林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而被告杨买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针对判决结果,《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在杨买如作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发现,其认为榆林中院的裁定认定缺乏事实证据。

再审申请书显示,2009年12月,府谷县国土局公开以招拍挂的形式出售海富金色港湾项目土地,其公司以最高价取的此块土地的商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报名时其朋友孙某宽表示想参与这土地20%的股份。随后其口头表示同意,但双方没有签署任何文字性的东西。

时间来到2011年,公司准备启动此项目,杨买如告诉孙某宽需要按比例交纳投资款,但孙某宽迟迟交不了。直到2012年7月,孙某宽带着王某飞来到杨买如办公室说,他将20%土地股份转让给王某飞。后手续(股份收据)转让完成后,杨买如催着王某飞赶紧准备投资款,但一直等到项目开工半年多,王某飞也未按比例交来投资款。

事后王某飞向杨买如提议,因无钱交纳投资款,想让杨买如购买其手中的20%土地股份。加上当时杨买如手中的海南项目急需资金,王某飞承诺帮助海南项目借款1亿元,遂让杨买如写下一张1.23亿借条。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了解到,截至目前,杨买如未收到来自王某飞的一分钱,前者曾多次向王某飞讨要1.23亿借条,但均被拒绝。

再审申请书指出,榆林法院的判决存在严重与事实不符的现象。杨买如是在被王某飞“套路”中签订了借条,后者的真实目的是想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其合法财产,这本身就是一起虚假民事诉讼。

针对判决书提到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事,再审申请书中提到,榆林中院在明知王某飞知道杨买如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情况,却故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形式确定2018年6月28日开庭。直至判决书下来,杨买如从未收到过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而榆林中院谎称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这种行为,更是属于程序违法。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显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其中包括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以及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等情形。

公司复议不应成为被执行人

4月20日,榆林中院作出(2020)陕08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债务因王某飞与杨买如购买土地,王某飞将其土地份额转让给杨买如产生,而该土地登记在海富房地产公司的名下,也就是说,海富房地产公司是实际收益者。

裁定书显示,海富房地产公司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的股东是杨买如和其妻子,而杨买如又是该公司的法人,杨买如和海富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该公司实质系杨买如的个人融资企业,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追加海富房地产公司为被执行人。

对此,《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因不满榆林中院作出的裁定书,海富房地产公司与杨买如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海富房地产公司在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中写道:榆林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故意脱离民间借贷纠纷的具体内容,并添加了其他经济纠纷,作出民事判决严重与事实不符。

此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显示,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虚假诉讼行为被纳入刑法定罪量刑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发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降低诉讼门槛和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也为少数居心叵测者所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居心不良的当事人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告,或利用对方的忠厚、善良及警惕性不高而骗取“证据”进行恶意诉讼。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更是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对此,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将运用刑罚手段,重拳打击虚假、恶意诉讼。该《解释》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虚假诉讼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在于利益驱使导致的贪婪和疯狂,但现有法律威慑效果不彰,更助长了一些人的嚣张气焰。在此情况下,“两高”出台《解释》,将虚假诉讼的行为直接纳入刑法进行定罪量刑,彰显根治虚假诉讼顽疾的力度。敬畏规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遵纪守法,更体现在对审判庄严的敬畏和诉讼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此外,去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以“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对于涉及虚假仲裁、虚假债权公证、虚假公示催告、虚假司法确认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加大发现与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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