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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老人成为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法官解析:老人轻信代理人连买18份保险

2020-03-23 11:59:13人民法治 收藏0 评论0 字数1,232 分享

2014至2015年间,78岁的孙老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的推荐下购买了18份人身保险合同。出于信任,孙先生将身份证、银行卡交给王某帮忙代办保险,保险单也由王某保管。2016年初,孙先生接到保险公司电话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经查后才得知,王某私自以孙先生的名义将保险单质押给保险公司获取借款。孙先生找王某交涉,却发现王某代为保管的18份保险单投保险种均不是孙先生要求代办的险种。后王某辞职,孙先生再也联系不上他,只得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摄影:王雅娜

法院了解发现,孙先生与妻子张女士育有二子,大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二儿子患有精神残疾。孙先生倾尽多年积蓄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在自己去世后,二儿子可以依靠领取保险红利保障生活和医疗。此外孙先生还为两个儿子及孙子购买了数十份人身保险合同,涉及多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先生因病去世,其妻张女士作为继承人成为原告进行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单纯以保单收益对孙先生进行诱导,并未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进行全面说明。王某在取得孙先生的信任后,并没有购买孙先生指示的保险产品,而是为实现自己的私利,代孙先生购买了与其生活无关的保险产品。据此,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违背了孙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未成立。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西城法院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解除18份保险合同,并扣除孙先生已经支取的生存金和红利,退还孙先生之妻张女士保险费差额,双方据此达成调解协议。此外,涉及孙先生家人的其他十余起保险合同纠纷也一并解决,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详解: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郝卉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单的内容仅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和更改。同时,保险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保险公司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优势,而投保人对各种保险术语所蕴含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效果并不了解,在相当程度上是信赖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产品的解释或说明而投保。因此,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约时应就保险合同条款承担说明义务,以确保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尤其是对于高龄投保人而言,他们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与其他投保人不同,例如可能存在认知理解能力有限、轻信不良推销人员容易被骗、投资失败抗风险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及代理人应当积极履行适当性义务,在向高龄投保人推销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时,了解高龄投保人的特点和需求,以高龄投保人可理解的方式,将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投资收益等信息进行说明,确保高龄投保人在真正理解购买产品和购买行为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并未向孙先生就其推荐的保险产品内容和风险进行全面说明,单纯以保单收益进行诱导,还违背孙先生的指示,代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据此,保险合同因违背了孙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被认定为合同未成立。”郝卉解释说。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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