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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让外商投资法落地让外商更安心

本报记者 李海洋

2019-12-27 09:40:43中国商报/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283 分享

实施条例释放尊重保护信号

●实施条例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实施条例明令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转让技术。

●更让外商安心的是,实施条例明确,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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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共拥有230多个贸易伙伴。不少外资企业坦言,来华投资不仅是看中了中国的大市场,更因为中国政府主动开放的姿态和对外商的保护举措。图为某国际投资洽谈会一角。CNSPHOTO提供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海洋)外商投资新时代即将开启——2020年1月1日,回应外商关切、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就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了。

外商投资法作为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允许做什么和不允许做什么,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制度建设搭起了“四梁八柱”。而实施条例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措施,在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更具体的制度安排,意在说明该怎么做,也就是让人有章可循。

分析人士认为,完善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关键着力点。显然,实施条例担负着让外商投资法真正落地的重大使命。

落实内外资企业

权利规则机会平等

外商投资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制度,并确立了全面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许可申请、支持政策的适用、技术转让等各个领域实行公平、平等监管。

然而,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此前对45家在华全球500强企业的调查报告,跨国企业在充分肯定外商投资法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的同时,也对立法意图能否真正落实心存疑虑。实施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比如,强调要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规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一视同仁。同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

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实施条例强调,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如果有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还强调,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的行业、领域、地区投资,中国是鼓励的。另外,中国也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中国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此前,外商投资法就明确规定外资可以在中国上市融资,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融资形式和工具,为企业提供了实际操作指南。实施条例为外商在华融资提供了便利,对吸引外资是一个巨大利好。

商务部原副部长、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国在朝着全球最佳营商环境的预期目标努力时,要实现三个平等,即外商、民营和国企的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和机会平等。而实施条例的一系列规定和细化,正是在落实内外资企业的权利、规则、机会平等。

业内人士评价,实施条例通过列举的方式禁止对外资企业采取差别性或歧视性待遇,并明文规定了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显著提高了外商投资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强调对外资企业的

尊重与保护

据有关权威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8459.4亿元,同比增长6%。在世界经济普遍增长低迷的情况下,中国吸引外资的“磁力”不减,甚至还在逆势增长。

外资持续看好中国,是由于中国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也由于中国主动开放的举措实实在在,更是由于中国对外资企业的尊重与保护。实施条例释放出的尊重和保护信号,让外商感到很安心。

首先,实施条例明确,国家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对于外资企业对一些地方政府“新官不理旧账”的担忧,实施条例强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同时,实施条例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所作出的政策承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其次,实施条例明令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转让技术。同时还明确,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等合法所得都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三,更让外商安心的是,实施条例明确,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在相关专家的预期中,这本该是出现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内容,如今出现在了实施条例中,足以说明我国对外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法律是公正平等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外企业都是利好。惩罚性赔偿加上商业损失赔偿相当于给知识产权买下了“双保险”,对企业也更具实质意义。

相关专家表示,这是保障性的规则和制度性的开放。只有保护好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他们才会打消顾虑,愿意到中国来投资,真正地参与到中国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与中国的企业展开公平而有效的竞争。

目前,我国共拥有230多个贸易伙伴,是130个贸易伙伴的前三大进口来源地、61个贸易伙伴的第一大进口来源地。不少外资企业坦言,来华投资不仅是看中了中国的大市场,更因为中国政府主动开放的姿态和对外商的保护举措。

建立健全

外资企业投诉机制

为了确保外商主张与维护自身权利,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该项工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开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指定部门或机构专门受理,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要对外公布。

据悉,外资企业或许很快就可以看到一部清晰的投诉指南,而投诉工作机制的组成和牵头单位、主要职责、工作规则、投诉渠道等也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实施条例要求,按照高效、便利、畅通的原则,完善工作规则、投诉渠道,并制定投诉指南,向社会公布。

对于外资企业或投资者反映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实施条例明确,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强调,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投诉工作机制还担负着另一项“使命”:分析、总结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反映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外商投资保护、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建议。

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表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国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很重要。一方面,这有利于让外国投资者了解中国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国各级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从而降低国际投资争端的风险。

在实践运作中,港澳台投资原则上是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的。为保持港澳台投资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台湾地区投资者在祖国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相关专家表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从制度层面作出承诺和设计,彰显了中国继续坚持开放发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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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显平等对待

强化投资保护

2020年1月1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同步实施。这是我国政府从法律制度层面做出的承诺和设计,彰显了中国继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外资立法,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为优化营商环境颁行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它折射出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除了涉及范围更广外,还更多地侧重于制度变革。

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作为配套措施,则肩负着将良好的立法意图真正落地的使命。从某种意义上讲,外商投资法能否切实起到促进外商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配套法规的质量。

值得肯定的是,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积极回应外商关切,凸显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强化投资保护的意义,在外商投资法的基础上,对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更具体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增强了外资领域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过去,我国对外资实行的是“量体裁衣”,即根据外资的性质制定吸引外资的政策。当前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从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入手,增强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能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同时,建设好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化的完善程度。

从出台外商投资法,到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再到制定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并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这是我国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举措,这一系列举动表明我国在不断推动规则、标准、制度优化,彰显出我国继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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