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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家庭暴力诉离婚法院怎么判

孙明

2019-12-11 15:22:27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897 分享

近期,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实施家庭暴力而引发离婚诉讼案件。虽然原被告双方系第一次到法院诉讼离婚,但在组织调解和好无效后,法院仍然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准予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孩,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二人双双下岗后,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1年8月的一天,两人发生争吵,赵某某将张某打伤。2015年9月29日,双方争吵中赵某某再次将张某打伤,后在双方亲友的劝导下,赵某某当众向张某道歉。此次两人虽然和好,但在后来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关系若即若离,一旦发生争吵,张某就到亲友家借宿或住宾馆。2019年9月4日,双方在大街上发生争吵,赵某某再次将张某打伤,路人向110报警。2019年10月15日,张某向石屏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处理。

石屏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了赵某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按照程序规定,法庭在庭审过程中组织调解和好,被告赵某某当场承认错误并对张某保证不再打人,表示以后将处处谦让张某,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机会。经法庭对张某反复劝说后,张某仍坚持离婚,不愿与赵某某和好。石屏县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某与赵某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处理。

法律评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首先是调解和好,经调解后不能和好的,再调解离婚。如一方仍坚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给双方一个冷静处理期间。但如果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上述法律规定是离婚的刚性规定,特别是前三项规定的情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经调解和好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该案被告屡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符合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故该案虽是第一次起诉,但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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