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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罚了公安局 完善法律是根本

丁慎毅

2019-12-10 12:38:36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066 分享

12月4日,山东烟台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原因是法院出具调查令,授权孙岩律师持调查令去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12月6日,荣成市公安局政工科一位工作人员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领导正在开会讨论此事,具体情况不方便解释和透露。此事也引发网友热议:“连律师正常办案的权益都得不到很好保障,让老百姓怎么维权?”“异地法院管得了异地公安局吗?”

拒不配合律师持调查令取证并非个例,也是近年来另律师头疼的问题。问题的瓶颈在哪里?就在于法院是否有权委托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虽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各地也都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但目前律师调查令具有浓厚的地域性特征,各地具体要求和格式不统一,有点像“地方粮票”,所以,你拿着烟台市的“地方两票”到威海市来买东西,人家有不卖给你的理由,因为这个“粮票”在本地没法流通。

至于招远法院处罚荣成市公安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现实是招远法院授权律师调查取证。所以用这一依据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尚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由于律师调查令往往涉及申请人与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利益冲突,特别是涉及地方利益的时候,需要确立协调复杂利益关系的具体规则。如果在一个辖区内还好办,在不同的辖区,有时候就不容易得到配合。这好比我们在不同的桌子上喝酒,你跑到我这一席位上来罚我酒,我当然不服。

事实上,由于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耗时费力,对法院法官来说,属于不可承受之重,因为法官还有很多开庭、调解、撰写裁判文书的工作要做,很难抽出充足时间外出调查取证。那么,授权当事人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最终还是有利于当事人。但是,这必须有一个前提,或者突破律师调查令的地域限制,将调查令一体适用于全国,以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或者异地法院之间先协商好,比如,招远法院的律师调查令再加盖威海法院的公章,虽然多一道程序,但只要得到当地配合,总体上还是提高了效率。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在宪法日发生的这件事,也有必要从宪法的角度加以思考。即根据宪法要义,对现行法中的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作出共识性解释,将律师调查令解释为当事人或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特殊形式,即律师调查取证等同于法院调查取证,通过完善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实现调查令的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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