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对话贾宇:保护民营经济,如何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记者 于潇

2019-11-29 11:02:24正义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940 分享


保护民营经济,如何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W020191128664827162345.jpg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接受记者的采访。龚成 摄

  提到浙江的民营经济,一组数据展示了其在当地经济社会中的作用——“6789”:民营经济缴纳了全省6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全省70%以上的GDP,贡献了全省80%以上的外贸出口,提供了全省90%以上的就业机会,被誉为为全国民营经济“排头兵”。 

  当前,与全国经济发展形势一样,下行压力增大是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特别是面对市场冰山、融资高山、转型火山这“三座山”,民营经济如何翻越?对于发展初期一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如何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对检察机关而言,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归检察主业,在法治供给上做文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为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员,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时代给检察机关提出的发展命题,这也是身处民营经济大省的浙江检察机关必须要答好的一张试卷。 

  检察官要有政治站位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因为民营企业把他捕了,把他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一个月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的这段视频,在法律圈里刷了屏,这段话回答了检察机关如何为民营企业提供司法保障的问题。 

  “张军检察长的这段话,强调了检察办案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价值导向。”在浙江省检察院的会议室,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接受了正义网记者的采访。“这给我们检察官提了个醒:不能就案办案,要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情况,司法办案要尽量减少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果。”他说。 

  避免司法实践的负面效果,这种理念在浙江省不缺乏渊源。56年前,浙江诸暨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由此发展并形成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案。 

  秉承传统,检察办案也要不以多捕、多诉、多案件为追求。“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力军之一,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检察机关要站在服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谋划办案。检察官不能是一个单纯的司法工匠,同时还要具备高的政治站位。”贾宇说。 

  在办案中讲政治,这个要求并不突兀。在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十二字要求中,讲政治摆在了首位。与此同时,最高检对检察工作属性进行了重申——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 

  当下,经济下行压力大,民营经济发展面对巨大挑战,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就成了检察工作中讲政治的集中体现。贾宇指出,对于办案检察官而言,首先要明确服务大局的这个认识,不能就案办案。要提高站位,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上,认识到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有了这个前提,才能将检察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到工作中。”他说。 

  按照法律规定,逮捕,只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一个强制措施,并非一种惩罚手段。只要不存在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自杀等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风险,就没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但是在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这项强制措施有过度使用的趋势,也为此,最高检多次强调,并以专项行动的方式督促各地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有的案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已经固定,当事人有家有业不可能逃跑自杀,就没有必要对企业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尽量让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等到判决之后,需要收监执行的话,再去执行,这样未尝不可。”贾宇说。 

  根据最高检的统一部署,浙江检察机关于今年7月开始到明年3月份开展专项活动,对涉非公经济案件开展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一系列工作部署和专项行动,释放了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信号,给检察工作明确了方向。“不能为了查办一个案件,就黄了一家企业。因为办案留下民生就业的问题给社会,这也是我们不愿看到的。”贾宇说,检察办案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服务民营经济要做到依法 

  对涉民企案件,检察机关作出宽大处理后,社会舆论有时会出现两种声音:一种说法是,检察机关保护了企业,稳定当地的经济发展;也有观点指出,检察官放纵了犯罪。不同的社会评价,成为检察办案的舆情,某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特别是员额检察官适用政策的积极性。 

  “一些涉案民营企业家,如果有潜逃的可能,或者搞串供,影响司法审判,这种情况下,我们绝对不会适用取保候审。”贾宇表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必须要立足依法两个字,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该捕的要捕、该诉的还要诉出去。“只有坚持法治底线,检察办案才能公平公正,受得住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他说。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员额检察官手中权力大了,此前层层报批,由领导决定的检察办案管理体制,改革为员额检察官自己说了算,检察官根据权力清单自行决定办案事项,哪些应该批捕、哪些可以不批捕;哪些应该起诉、哪些可以不起诉,这是员额检察官在办案中必须要面对和决定的事项。这样一来,落实“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要求,就落在了员额检察官的头上。 

  如何防止司法政策跑偏?如何把民营经济的利好政策落到实处?按照贾宇的说法,办案检察官的权力大了,但也要做到有权不任性。为此,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也成了同等重要的一项工作。“要做到刀口向内,通过监督与考核,提升案件质量。”他说。 

  既要避免检察履职的不规范,防止权力被滥用,又要避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不担当,不能让检察干警因担心议论而不敢依法办案,不敢担当。“浙江各地检察机关的党组要承担起责任,要站在一线,为敢担当的检察官撑腰。”贾宇说。 

  在贾宇看来,在新的要求下,一些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实则是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批捕与不捕,两者之间如何选择,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而不是说有了司法政策,所有的涉民营经济案件,我都不批捕了,这显然是错误的。” 

  为了提升本领技能,记者了解到,在浙江省检察院的统一规划下,一方面加强理论方面的基础研究,另一方面,通过办案骨干实务培训的方式,提升检察官在产权理论、行政执法、刑事办案、互联网产权案件办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非法经营罪,是民营经济经常走入的误区,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根据罪状描述,该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但哪些规范属于国家规定,哪些看似属于却不属于,特别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成为正确理解政策、适用法律的关键。与此为例,贾宇对依法适用法律做了解读。 

  “并不是随便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都叫‘国家规定’。适用兜底条款,我们检察机关更得十分谨慎,要严格判断是不是达到了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与此同时,在程序上,还要层报上级机关。”贾宇说。 

  采访中,贾宇向记者表示,保护民营经济,并不是一阵风的司法政策。“谦抑审慎善意的刑事司法理念,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是符合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规律的。”贾宇讲道。 

  检察办案要做好“后半篇”文章 

  采访中,贾宇不止一次强调,检察办案要做好“后半篇”文章。 

  所谓“后半篇”文章,贾宇解释说,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更要认真总结发现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等问题,及时向企业发送风险提醒函、检察建议、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精准服务,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之所在“后半篇”文章上下功夫,在贾宇看来,这与民营企业发展进程不无关系。在浙江,中小企业较多,特别是一些家族企业,虽然产值高、规模大,但现代化管理水平并不高,缺少对法律规范的了解和重视。更有一些犯罪行为,属于无心之过。因此,有必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好预防等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记者注意到,在杭州,检察机关以该市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为样本,形成《近五年来杭州市民营企业家犯罪分析与风险防控对策》调研报告,对有效预防民营企业家犯罪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报告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 

  在桐乡,桐乡市检察院在检察办案的同时,上门走访了20余家涉案企业,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并向桐乡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加快制定出台蚕丝棉行业标准的意见,最终推动出台了国家蚕丝棉行业标准。 

  在实践中,浙江检察机关摸索出做好“后半篇”文章、服务民营经济的多项措施:办案一般不开警车、不穿制服进企业,将补缴税款、支付劳动报酬、修复环境等纳入起诉裁量权考虑范围等,这一系列旨在能将办案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有效方法,有效地保护了民营企业创新精神。 

  据介绍,在浙江省工商联,浙江省检察机关设有“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站”,随时接受企业家的咨询。“我们也会及时听取工商联的意见建议。比如针对工商联反映的,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企业主不便于正常参与企业经营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在确保办案安全的同时,做到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贾宇说,要让民营企业家享受到国家司法文明、法治进步带来的红利。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参与讨论

请登录后讨论

提交评论

最新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