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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宽律师:中巴贸易投资机遇研讨会、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与《外商投资企业法》

记者郑怡

2019-10-09 15:41:53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022 分享

10月8日,中巴贸易投资机遇研讨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巴基斯坦现为中国在南亚地区最大投资目的地。据中方统计,截至2017年末,中国对巴基斯坦直接投资存量57.1亿美元。根据巴方统计,2017-18财年中国对巴直接投资近16亿美元,同比增长30.9%,占巴吸收外资的半数以上,连续5年排名巴外资来源国第一位。

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国商网|中国商报社0

巴基斯坦总理伊姆兰·汗在演讲中指出;巴方在农业和食品加工业、制造业、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等领域都欢迎中国企业投资。巴方将采取一系列措施消除投资壁垒,为到巴基斯坦投资的中企提供便利。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杨荣宽律师,作为“一带一路”跨境法律业务的前行者,应邀出席,并接受的记者采访。

杨荣宽律师认为,现阶段,中国与巴基斯坦跨境投资、贸易具有广阔的前景。本次研讨会旨在加强中巴工商界沟通与交流,“以产业园区、农业和社会民生等为新重点,拓展和充实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推动双边经贸合作”。在基础设施、城市建设、钢铁冶金及矿山开发等领域,亦将展现新的活力。

我国《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实施,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全新的安排和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具有时代特征的基础性法律,旨在建立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制度体系,保障跨境投资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即将完成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众多中巴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应着手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中巴双方很可能会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与协商。自然人作为个人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在华共同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己具备坚实法律基础,对于中巴合资、合作及独资企业设立主体扩大化貝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格局下,世界各国民商事法律从程序到实体均呈现出极大的趋同性,即所谓“法律全球化”,《外商投资法》即使对“法律全球化”的应对,亦是,亦充分体现了跨境商事思维与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全新逻辑。对于中巴工商界继续推动“中巴经济走廊”高质量发展,加强基础设施、经贸、财金、产能合作,促进中巴贸易、投资更加平衡发展,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均具重要意义。

尤瓦尔·赫拉利有言,经济的本质已经改变,科技始真正的核心资产。跨境投资、贸易中将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国际视野投射“中巴贸易投资机遇”将更具深度与广度。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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