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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借贷有风险 勿让高息迷了眼

刘根东

2019-09-26 10:07:41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923 分享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当正常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资金满足时,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就会选择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资金难题,因此民间借贷得以迅速发展。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有效缓解了部分个人或者企业的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因此,虽然民间借贷利润丰厚,但同时也蕴藏着巨大风险。作为资金持有方怎样才能在保证收益的同时又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呢?下面介绍一些常用的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一,出借时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还要看对方平时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高息而盲目出借。

第二,一定不能收取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使起诉到法院,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借款也有可能被没收。

第四,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风险最大,应高度重视。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法院是不受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借贷行为,被害人的损失要依靠公安机关的追缴来挽回,但在此种情况下,嫌疑人大多已经丧失了偿债能力,受害人的损失往往是不能足额追回的。

第五,应有借款担保和抵押。大额借款最好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对自己的损失进行弥补和挽救。

第六,注意保留证据。对于必须发生的借贷行为,应及时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并建议双方都保留转款凭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同时,上述规定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应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

第七,注意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也就是说,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三年内,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第八,追讨欠款要依法。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方式,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及时向法院起诉,起诉时最好一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避免将来官司打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投资借贷有风险,勿让高息迷了眼,借贷证据要留存,合法合规降风险。

(作者为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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