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转单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

安洪强

2019-09-26 10:06:37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959 分享

基本案情

南京盛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成立后,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专门面向社会的不特定对象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存款。被告人王某丽、姚某龙在盛弘公司担任业务员,向多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存款到期后本息未兑付再签订合同转单重复投资。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按犯罪数额重复投资累加计算指控:被告人王某丽向华某骏、颜某等多人吸收存款合计701.4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合计588.63万元;被告人姚某龙向史某志等多人吸收存款合计39.8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合计37.02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控辩双方对转单的重复投资是否累加计入犯罪数额存在争议。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丽主动退出款项10万元。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将转单的重复投资累加计入犯罪数额,认定的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大幅超过其投资本金,其中包括年收益率逾100%的非法高额利息、复利,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且不符合情理,不利于平等保护集资参与人的本金,也不利于引导集资参与人理性投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认定不当,审计报告的相应意见不应采纳。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后认定,被告人王某丽吸收存款、造成的损失分别为300.114万元、279.241万元,被告人姚某龙吸收存款、造成的损失分别为37.12万元、33.495万元。被告人王某丽、姚某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王某丽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判决被告人王某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姚某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王某丽退出的10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王某丽、姚某龙继续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姚某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就犯罪数额提出抗诉。南京市检察院认为,吸收资金中转存部分未计入犯罪数额的抗诉正确,予以支持抗诉。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审计报告在吸收人员范围、损失计算等方面与查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对审计报告不予采信,并根据集资参与人陈述、合同、收据等证据重新审核非法吸收存款以及损失的金额,认定并无不当,抗诉、支抗机关的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姚某龙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龙撤回上诉。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首先,转单的重复投资是否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

准确认定吸收存款的数额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关系到刑事制裁行为人以及维护金融秩序,而且关系到对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保护。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明确了投资本息收回后重复投资累加计入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本案系转单的重复投资,集资参与人并未收回本息,投资款一直在吸收资金的行为人控制之下。投资到期后虽再次签订合同,但犯罪对象仍系集资参与人首次交付的本金,只是吸收资金持续的时长发生了变化,行为人实际并没有吸收新的社会资金,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新的侵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转单的重复投资包含年息逾100%的非法高额利息、复利,大幅超出合法的民间借贷中年息24%的法定限值,此类情况如累加计算犯罪数额,必然会导致非法的高额利息、复利合法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多因资不抵债,这样既不利于平等保护投资人的本金,也不利于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犯罪数额明显超过集资参与人陈述的投资和损失。因此,转单的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

其次,量刑证据存疑时犯罪事实的认定。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集资参与人系实际收回投资本息后重复投资的,犯罪数额即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不累加计算。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现犯罪数额远远大于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投资和损失等突出问题,原因即在于将未兑付本息的转单重复投资累加计算。集资参与人不仅是吸收存款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而且也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认定吸收存款的数额及造成的损失,应当以集资参与人的陈述为基础,全面审查投资合同、资金收付凭证、会计账簿等证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涉及时间跨度长、影响范围广、集资人员多、调查取证难、证据材料繁等多方面问题,明确此类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规则,统一侦查、公诉、审判工作的思想认识,对案件的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十分有必要。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参与讨论

请登录后讨论

提交评论

最新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