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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家门口涂写“欠债还钱”是否构成侵权

农 晖

2019-09-19 10:32:24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488 分享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8日,原告黄某娴因建房、购车等资金周转需要向被告张某图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逾期后,黄某娴未偿还借款,张某图于2018年7月28日13时21分开始通过微信多次与黄某娴联系,直到19时21分仍未见黄出现,张某图遂在黄某娴家门口用粉笔写上“黄某娴欠债还钱”字样,当晚黄某娴将该七个字拍照后擦拭干净。黄某娴据此认为,张某图非法发放高利贷,并且暴力催债,请求依法判令张某图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损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靖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娴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综观本案,黄某娴向张某图借款而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已违反了债务应当清偿和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受到道德的谴责。张某图在寻找黄某娴并试图通过当面协商还款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催促黄某娴还款,在黄某娴避而不见且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在其家门口用粉笔写上“黄某娴欠债还钱”字样,张某图的主观目的是在敦促黄某娴尽快还款,而没有捏造事实对其人格进行诽谤、侮辱,因此,张某图的行为不构成对黄某娴名誉权的侵害。且张某图在事发当天傍晚在黄某娴家门口用粉笔写上的“黄某娴欠债还钱”字样,黄某娴已于当晚将该字样擦拭干净。同时,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生活,侵害私人空间,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隐私,侵害生活安宁等。在本案中,张某图没有故意实施监视黄某娴私人生活,侵害其私人空间或者公布原告隐私,侵害其生活安宁等行为,故不构成对黄某娴隐私权的侵害。故黄某娴请求判令张某图立即停止对其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损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告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本案中,黄某娴诉称被告张某图向其发放高利贷,从其提供的证据载明其每月向张某图银行账户汇入的人民币1000元来看,推定黄某娴向张某图借款2万元的月利率为5%。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即受法律保护的月利率最高为3%,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观本案,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5%,超出部分为2% ,该超出部分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张某图向黄某娴出借的该借贷行为未超过年利率36%(月利率为3%)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该部分应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月利率为3%)的部分约定无效,据此黄某娴有权拒绝偿还;如果黄某娴偿还超过年利率36%(月利率为3%)部分利息的,其有权请求张某图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或者冲抵尚欠的借款本金。

(作者单位:靖西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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