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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遏制恶意打假非法牟利行为

本报记者 李海洋

2019-09-12 14:31:10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4,249 分享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牟利行为

●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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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从立法的角度约束和限制“职业索赔”的投诉举报行为;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推出了对商家的监管容错、免罚政策。图为江苏大学的大学生维权志愿者通过行为艺术、主题横幅签名、消费维权情景剧等形式,向师生们宣传理性打假。CNSPHOTO提供


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3个月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也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多位业内专家认为,3个月内,中央接连发布的两个意见均指向恶意打假,意味着假借“打假”“维权”的名义、通过恶意举报敲诈勒索商家牟利的现象今后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

恶意举报每年超百万件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企业代表共同参与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上披露了一个数据: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

据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一名职业打假人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在深圳针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案件,其间160余位执法、司法人员为其服务,耗时575天。在杭州,有职业打假人在一年内发起的“职业索赔”举报竟多达4280起。

北京某区工商分局的一位消保科科长此前也透露,2018年1至9月,其所在单位共收到8万多件投诉举报,其中1万件都高度疑似来自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在来自12315系统的6000多件投诉中,有206件投诉是同一人所为,投诉件数在50到200件的有3人,投诉件数在30到50件的有7人。北京的一家科技公司被投诉了107次,因为其出售的耳塞产品广告词为‘超强抗噪音’,‘超强’二字属于广告法中禁止使用的词汇。”

“99%的职业投诉是针对广告宣传的,将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此类打假无疑得不偿失。”在工商部门的主管人员看来,职业打假人针对的要么是广告宣传语,要么是标签或者包装上的“瑕疵”,真正涉及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产品质量问题极少见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逼迫商家进行赔偿,有“敲诈勒索”“恶意投诉”之嫌。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此种举报行为,有人称之为“职业索赔”,也有人称之为“恶意索赔”,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今年4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有效应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此种“职业索赔”举报给出了明确定义。职业投诉举报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知假买假,甚至掉包、夹带、造假等非正常消费方式人为制造索赔理由,或者明知经营行为轻微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不达目的就滥用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监察投诉等权利,胁迫或变相胁迫生产经营者让步,以期得到高额不当利益的行为。

开宗明义,该征求意见稿拟出台的背景为:“以打假、维权、反欺诈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投诉举报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监察投诉、信访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在食品、广告等领域甚至出现造假式的索赔和举报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虽然目前没有权威准确的数据能予以证明,但在QQ上搜索“打假”,会出现密密麻麻的各种打假群,其中不乏付费群以及一些规模达千人的大群。

在群里,群主会按品类对电商平台上销量好的店铺进行“扫描”,一旦发现某款产品描述有问题就会迅速拍下证据,同时将产品链接和打假话术丢到群中,发动群里的“打假师”们下单,待收货后给出差评并进行举报,同时发起“只退款不退货”,用他们的行话说这叫“吃货”,之后就是静等商家赔钱。

有时候,单个的举报会被电商平台驳回,但如果是多人同时举报,平台通常会受理,而卖家为了保证店铺的正常经营大多会忍气吞声,在退款之后还要再支付约30%的赔偿金。卖家也有选择打官司的,但职业打假人有恃无恐,因为赢了官司他可以拿钱,输掉官司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卖家即便赢了,也很可能是最终的输家,因为打官司过程繁琐、历时较长,耗费较多的人力、物力。

多个判例彰显司法态度

今年6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职业打假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不久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对陶某等3名专门在网上利用“极限词”恶意投诉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职业打假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院也在不断驳回“职业索赔”的不合理诉求。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外公布了12份终审判决书,事由均为在超市买到低价过期或无生产日期食品后主张1000元赔偿,一审判决胜诉,二审均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诉讼知识、举证能力并不弱于经营者,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弱势消费者,对其主张的购买食品为无生产日期产品的事实未能提交充分证据,终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其实,早在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就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根据答复意见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释放出了两个信号,即职业打假人“职业举报投诉”的问题已经引起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从包容转变为审慎。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地方政府也在积极作为。深圳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从立法的角度约束和限制“职业索赔”的投诉举报行为;上海、浙江、江苏、湖北等地推出了对商家的监管容错、免罚政策;杭州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确恶意举报引发的复议诉讼不纳入政府考核。

其实,遭遇职业打假的卖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立案侦查。但难点在于,卖家很难证明自己的损失与职业打假人的敲诈勒索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打击的边界和度如何界定

一个有趣的细节是,知名打假人王海8月1日在网上公开征集“以打假之名实施调包诈骗及以虚假差评等方式对合法经营者敲诈勒索的打假线索”。

作为资深的打假人,王海为何要主动撇清和“职业索赔”的关系?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此次王海公开发声,一方面凸显了他愿意接受公众监督的决心和勇气;另一方面也说明“职业索赔”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对其进行打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然而,如何打击并界定打击的边界和度,这也是许多人关注的话题。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出现至今,已经走过了25年。这25年来,对于职业打假行为一直存在不同看法。

“苍蝇不盯无缝蛋”。以交易量巨大的电商平台为例,近年来屡屡遭遇打假,其根本原因在于,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天生就应该守法经营,即便是瑕疵都不应该出现,合法经营就是法理;行政机关天生就应该是规范市场、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义务就是法理。不管是1件举报还是100件举报,都应该核实后甄别处理,不违法就告知不违法,属于瑕疵就责令改正,重大违法该罚款就罚款,不能因为举报多了就不查处了吧。”评论人杨维立认为,对于职业打假行为,关键在于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兴利除弊。一方面,对于职业打假中出现的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惩治、坚决遏制。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中不乏坚守初心的守法者,他们是打击假冒伪劣的“啄木鸟”,理应成为职能部门的同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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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击职业索赔 措施不断完善

最高法: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

2017年5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首次表态,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深圳:“职业索偿人”被批捕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要求,主动聚焦行业监管乱象,在市扫黑除恶办的具体指导下,2018年3月1日,该委市场稽查局与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联合执法,一举捣毁了以李某等6人为主的“职业索偿人”团伙。罗湖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6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福建:“职业打假团伙”被列为黑恶分子

2018年9月2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率先将“职业打假团伙”列入黑恶范畴。

相关文件明确指出,对于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职业打假团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市场监督局、市公安局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侦办。

浙江:拟设立“黑名单”,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今年4月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有效应对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可以从七个方面综合考虑职业投诉举报的认定,并拟设立“黑名单”,规范行政复议审查、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制度。

同时,关于投诉奖励制度,“对疑似职业投诉举报和异常名录内的相关举报人可视情不予奖励或从低奖励(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对被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确认构成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人员,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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