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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坡区:两份相似土地收购协议引发连环纠纷

张翼羽

2019-09-09 15:55:10法律与生活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681 分享

      位于区中心地带的一块土地,在一年前后,土储中心和企业间签订了两份内容大体一致的收购协议,从而引发了企业与土储中心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企业与租户间的两起诉求不同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对于为何要相隔一年签订两份收购协议,土储中心、企业、租户三方有着三种不同的解释。

  “6·26协议”

  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彩云印象小区背后,地理位置优越。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该地块在2002年12月划拨给了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性质为综合用地。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在此建有商业门面和展厅。

  2010年7月16日,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与艾先生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其中约定: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将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中的约1.3333万平方米土地租赁给艾先生;每年租金88万元;租地内临设由艾先生出方案,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协助保证艾先生与园区办理相关合法手续,临时搭建的库房在租赁期内的所有权归艾先生所有。乙方搭建设施的规划手续艾先生自行办理,费用艾先生自负,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协调配合;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保证不在艾先生租用期内提前使用土地,否则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赔偿艾先生全部进出场的所有费用和库房建设的全部费用,如在合同期间政府征用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土地,政府对艾先生自行搭建的临时库房赔偿部分归艾先生所有。

  “签订协议后,我就出资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了约9714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做仓库。”艾先生表示,“我与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只是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之后都是口头协议,我半年缴纳租金一次,缴纳到2014年9月17日。”

  2014年8月,艾先生得知自己租赁的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要被政府收购,便与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谢某某核实,“谢某某跟我说是要拆迁,拆迁后就不再出租了”。

  艾先生告诉记者,一个月后,他接到谢某某的电话,通知其《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不再出租土地,让其把厂房拆掉。而此时的艾先生表示,按照合约,在拆掉厂房前他要得到搬迁赔偿。因为,早在2014年6月26日,重庆市九龙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九龙园区土储中心,该单位现已被撤销)就与重庆K公司(K公司)、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签订了就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进行收购储备的《协议》(以下简称“6·26协议”),其中约定:九龙园区土储中心以9980万元(以双方认可的评估单位评估价格为准)对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含土地取得费、土地整治费、构建筑物费用、租赁户搬迁费等包干价收购)进行收购储备。三方按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收购相应的税费,K公司和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该土地拆除完毕后交给九龙园区土储中心。

  艾先生通过律师调取的资料显示,上述土地收购储备的价格是以重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30日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的。“其中,涉及我的厂房评估总价为4080多万元。”艾先生告诉记者。

  因为艾先生与谢某某沟通赔偿无果后,艾先生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并未搬离。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起诉了艾先生。2015年4月17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艾先生搬离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

  “5·26协议”

  而就在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与艾先生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期间,九龙园区土储中心以K公司和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在“6·26协议”约定时间内未将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拆除完毕后交给自己,起诉了K公司和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要求撤销“6·26协议”,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14年12月5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12505号民事调解书,九龙园区土储中心、K公司和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6·26协议”被解除。

  “本来,我是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让我搬离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的判决,已经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五中院)了,就在重庆市五中院调解期间,〔2014〕九法民初字第12505号民事调解书下来了,”艾先生表示,看到“6·26协议”被解除,他也就同意了与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进行调解。

  2015年5月15日,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和艾先生签订了《租赁困难补助协议》,约定: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给艾先生租赁困难补助260万元,为限令拆迁的前提条件;拆迁时间从收到补助款后十天内拆迁全部完成。随后,艾先生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了厂房。

  就在艾先生拆除厂房后第二天,即2015年5月26日,九龙园区土储中心、K公司和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与“6·26协议”内容实质大体一致的收购储备协议(以下简称“5·26协议”),两份协议中的收购地块、收购款、违约约定等内容一致。

  “‘5·26协议’签订时地上已经没有任何建筑物,九龙园区土储中心也没有进行重新评估,但‘5·26协议’上的赔偿价格和条款还是按照之前有地上建筑物进行的赔偿,这不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了吗?”艾先生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后来,我又通过律师调取材料发现,重庆市国土局在2014年8月12日就注销了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我知道后,感觉他们就是为了规避给我的搬迁补偿费”。随后,艾先生起诉了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要求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支付其搬迁补偿款,但一审二审均败诉了,他决定提起再审申请。“而且,《租赁困难补助协议》中答应给我的260万元,有50万元至今没有到账。我已经起诉了。”

  三方的三种说法

  因为九龙园区土储中心已经被撤销,而原九龙园区土储中心人员其实也同时是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园区管委会)人员,故记者来到了九龙园管委会,其负责此事的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当初对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进行的是纯收购行为,不是储备;九龙园区土储中心有权解除“6·26协议”;九龙园区土储中心自始至终的目的都是收购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之所以向法院申请撤销“6·26协议”,是因为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没有在协议内交付土地,但撤销协议不是目的,所以在土地可以交付的状态下,其与一品公司、K公司又签订了“5·26协议”;按照市场价格,当时每亩土地价格在500万元左右,而其收购的价格是每亩300万元左右,所以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5·26协议”签订时,地上建筑物是没了,但是地上建筑物是因为之前要收购所以撤除的,故收购价格未变;4080多万元的评估总价指的是土地和地上厂房总价,并非单单是厂房的价格,土地值钱,厂房既不是他们需要的也并不值钱。

  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负责人邹某某表示,因为政府收购土地的价格比较低,所以当初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是在并不情愿的情形下与九龙园区土储中心签订的“6·26协议”,虽然“6·26协议”签订了,但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各股东间对此事有分歧,所以“6·26协议”迟迟没能履行。随后,政府部门多次给他们做工作,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各股东最后也就达成了一致意见,才签订了“5·26协议”。两份协议的签订并非为了规避支付艾先生搬迁补偿,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也与艾先生签订了《租赁困难补助协议》,支付了艾先生260万元,都有票据,既然艾先生已经起诉,他们会把票据都交给法庭。

  艾先生的律师表示,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定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的同时,原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行政划拨决定书自行失效。”国土资发〔2007〕277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6·26协议’的签订,代表九龙园区土储中心代表国家对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进行收储,重庆市国土局于2014年8月12日注销了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该行为具有不可恢复性,进一步证明收储程序已经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再次收购即签订‘5·26协议’的可能。九龙园区A区F1-9/02地块的收储时间应当依法认定为2014年6月26日,艾先生应获得搬迁补偿。”艾先生律师表示,“依据《租赁困难补助协议》约定,重庆一品安装分公司支付的260万元费用目的仅是保证艾先生顺利完成搬迁的搬迁费用,并无对地上建筑物支付收购款的意思。”

  目前,艾先生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递交了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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