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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证据小瑕疵或带来量刑大不同

刘建国

2019-08-22 11:10:40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662 分享

基本案情

刘某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不久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刘某贩卖的毒品是冰毒,经现场称量一共16克,刘某对毒品的数量并无异议,按照这个数额刘某的量刑应该在有期徒刑7年以上。刘某贩卖毒品的经过有微信聊天记录,毒资也是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同案犯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等相关材料均对嫌疑人不利,刘某想否认贩毒的事实及毒品的数量是很难的。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在抓捕毒品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都会随身携带一个电子口袋秤,便于当场对毒品进行称量。毒品犯罪是以克为单位计算重量的,相差几克就可能影响量刑的轻重,因此毒品犯罪案件对于毒品称量工具是有严格要求的。如果用电子口袋秤称重毒品,一定是经检验合格的电子秤才能使用,也就是要有《检定证书》。

在本案中,抓捕刘某的侦查人员使用的也是电子口袋秤。称重过程有现场录像,有见证人在场,并做了详细的称量笔录,程序上面并没有瑕疵。然而在本案中,侦查机关提供的电子口袋秤《检定证书》出现了差错,即侦查机关在称量笔录中明确说明使用的是“香山牌”电子口袋秤,所附的也是“香山牌”秤的图片,但其提供的《检定证书》却是“慈溪牌”秤的,并没有提供“香山牌”秤的《检定证书》。这就证明侦查人员用于称量毒品的“香山牌”电子口袋秤没有《检定证书》,系不合格产品,不合格的电子口袋秤是不能用来称量毒品的。

侦查机关使用“香山牌”秤称量毒品,却提供“慈溪牌”秤的《检定报告》,使得辩护人对毒品称量工具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质证,认为侦查机关在对毒品进行称量时未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工具,对于毒品的称量结果不能认定,刘某涉嫌贩卖毒品16克不能成立。在法庭辩论的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刘某没有贩卖毒品的具体数额,不应按16克的标准进行定罪量刑,应该按毒品犯罪的最低标准进行量刑。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但对刘某涉嫌贩卖16克毒品的事实不予认定。一审法院以刘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为由,判处刘某4年有期徒刑。

法律评析

首先,刘某涉嫌贩卖毒品定性但不能定量,可以降低对刘某的量刑标准。刘某贩卖的毒品含有冰毒成分,其贩卖冰毒的事实客观存在,也就是说毒品的类型可以确定,这是定性问题。但由于侦查机关使用的电子口袋秤张冠李戴,“香山牌”秤没有《检定证书》,是不合格产品,不能作为称量毒品的工具,侦查机关的称量结果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的重量,也就是说刘某贩卖的16克毒品的重量不能认定。对于刘某应该按照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而没有贩卖毒品的数额来定罪量刑。这样一来,刘某可能判处的刑期就会大幅度降低。

其次,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没有提称量错误的辩护意见,而是在庭审中提出,明显是运用了一定的辩护技巧。对于侦查机关称量错误的事实,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审查起诉阶段不宜提出称量错误的辩护意见,在庭审时再提出来比较合适。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侦查机关补充一份《检定证书》,这样的证书也可能会被法院采信,对律师的辩护不利。而一旦到了开庭审理阶段,像《检定证书》这样的书证就基本上固定了,没有退补的余地。也就是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称量问题反而会对刘某不利。律师不提,只要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这个瑕疵,不退补或者不对这个瑕疵进行补查,对律师庭审的辩护会更加有利。

刑事案件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和生命,可以说事关重大。哪怕一起再小的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都是一件天大的事。随着法治的健全、侦查技术的进步和侦查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刑事案件的证据越来越需要严谨,有重大瑕疵的证据并不常见。像刘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出现的称量错误,只是一起个案,也许是办案人员一时疏忽造成的。在收集和审查证据时,他们也许仅查看了有没有《检定证书》,而对于其中记载的具体内容并没有注意。恰巧,辩护律师发现了这个瑕疵,并采取了一定的辩护策略,从而使案件出现了转机。

细节决定成败,这一点在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上可以充分体现出来。

(作者单位: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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