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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该如何判断责任承担

赵青航 何 泽

2019-08-08 12:30:38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955 分享

基本案情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同一不可分的侵权行为,是多数人侵权的一种类型。那么,如何才能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责任该如何承担?笔者结合以下案例对上述问题予以剖析。

A公司负责人毛某与B公司财务总监顾某串通,以A公司仅将借款用于向Y银行转贷时提供资信证明、无需将该款从账户中转出为由,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为实现骗取资金的目的,顾某事先刻制了两枚印章,欲将真章用于向银行取款,假章交由B公司董事长保管,但顾某却误将真章交给了B公司董事长。结果由于Y银行的疏忽,顾某和毛某仍凭借假章取出了1000万元。后东窗事发,部分借款已无法追回,B公司将A公司、毛某、顾某及Y银行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是由顾某、毛某的欺诈行为与Y银行的过失行为相结合造成的B公司损失,三者的侵权行为都与B公司财产受到损害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属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最终,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酌情作出判决,由Y银行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35%的按份责任。

法律评析

首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需满足以下构成要件:数人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数个侵权行为分别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或数个侵权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多因一果)。第一,前两个构成要件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且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故意。否则,就构成共同加害行为。第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是指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在事实上不可分割。它是指各个侵权人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均与受害人的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第四个构成要件是从因果关系上加以区分。其中,数个侵权行为分别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是指各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且各原因力之间可以相互替代,这种因果关系在学理上称之为“聚合因果关系”。数个侵权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是指,每个侵权人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必须相互结合才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学理上称之为“累积因果关系”。例如在本案中,毛某、顾某和Y银行作为多个侵权主体,毛某和顾某实施了欺诈行为,Y银行存在审核不严的过失行为,各主体间独立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B公司财产损失结果的发生,这便属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类型。

其次,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发生的因果关系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其中,“聚合因果关系”是指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均为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且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就是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聚合因果关系情形下责任承担的规定——连带责任。所谓的“累积因果关系”,是指数个原因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即所有的侵权行为中所产生的原因力累积叠加达到100%后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就是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累积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情形下责任承担的规定——按份责任。本案就属于累积因果关系的情形。毛某、顾某两人恶意串通骗取B公司的借款,Y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其过失的过错行为客观上给顾某的诈骗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Y银行的过失行为虽并非积极的加害行为,该行为与顾某、毛某的侵权行为亦不具有关联共同性,且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而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Y银行的过失行为与B公司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Y银行的过失行为是建立在毛某与顾某两人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实现原因力的累加而共同导致B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累积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因为,这两条解决的只是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及内部责任的分摊问题,至于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仍应依据侵权责任法中有关责任成立的规范来确定。申言之,如果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时,应先依相关的责任成立规范;没有特别规范时,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确定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成立后,再依照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确定责任的承担形态。例如,在本案中首先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确定毛某、顾某和Y银行对B公司的损失产生是否存在过错。法院依法查明B公司的民事财产权利被侵害系由上述侵权行为主体过错行为所产生,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顾某、毛某与Y银行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其欺诈行为及过失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故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法院便是结合Y银行的过错程度,依法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定Y银行酌情承担35%的按份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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