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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一企业疑遭虚假诉讼:湖南省高院再审驳回原告请求后被撤换

杨轩

2019-07-12 11:58:01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7,750 分享

为了拿回自己放出去的5732万元借款(本金),家住湘乡市的职业放贷人万文华(原告)疑私刻他人公司印章伪造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的《借款、抵押担保协议》。2016年6月10日,万文华父子手持该《借款、抵押担保协议》(复印件),便将借款人刘子健夫妇以及与其个人借贷无关的张家界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法定代表人为赵锦华,持股91%,以下简称“新大绿公司”)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万文华父子在第一次提起的民事诉讼标的为4860万元(2787万元本金及利息),已超出一审法院受理诉讼标的管辖权(3000万元以下),但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提出湘乡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意见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点”下,原告万文华便将同一案件事实且诉讼标的总额为5732万元的民间借贷案拆分为五个诉讼案件(诉讼标的分别为1787万元、954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提起诉讼。

对于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颇具争议。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采访发现,作为职业放贷人,万文华父子曾以“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缓交(至结案前)并得到法院院长的批准,至今未向法院缴纳过一分钱。即便《借款抵押担保协议》在一是伪造二无原件的情况下,但一二审法院均判定新大绿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新大绿公司不服,便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10月24日,湖南省高院在其官网上公示了一份“驳回万文华父子对张家界新大绿公司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再272号)。一名知情者告诉记者,由于万文华夫妇去湖南省高院采取喝农药和拦车的方式“闹腾”,这份《民事判决书》便被“下架”。直至6个月后的2018年5月18日,湖南省高院又重新作出一份“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发回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的民事裁定。

新大绿公司股权变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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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伪造的《借款抵押担保协议》

1973年出生的刘子健系湖南娄底市冷水江人。2018年5月3日,冷水江市盛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创业投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刘子健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便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刘子健的妻子陈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她自己只是一个家庭主妇,除了在家带孩子,对其丈夫刘子健在外投资或借款融资并不知情。“我被万文华当作被告起诉至法院,认为是夫妻债务。此前所有的案件开庭我都没有参与,都是刘子健忙于应诉,直到丈夫被抓后,自己才接触这些民事官司。”

陈燕介绍,由于当时房地产政策收紧,刘子健在2014年的时候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在常德、长沙等地的房地产项目出现了“烂尾”。

据“天眼查”资料显示,刘子健名下有多家企业,其中包括冷水江盛唐创业投资(2006年注册)、常德盛唐四月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2月注册)等。

澎湃新闻在2015年1月的一则新闻报道中称,2009年常德美景公司执行董事陈文军欲向刘子健高息借款以竞购土地。因利息太高,美景公司法人代表黄玲当时没有同意,陈文军遂决定自己运作,借用美景公司资质,并向刘子健借款。2009年11月,黄玲出面与刘子健签订联合竞拍协议,竞购三宗土地。美景公司出资193万,刘子健出资9000多万元,成功拍得土地。为开发该三宗土地, 陈文军和刘子健签订《开发协议》,约定美景公司和刘子健共同成立“四月天”项目部,美景公司占股3%,刘子健占股97%。

陈燕回应称,正是刘子健在常德投资开发“四月天”房产项目造成资金短缺,开始四处筹资借款。

2010年6月,刘子健接手张家界新大绿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原法定代表人为刘余智),至2014年4月24日,刘子健一直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料显示,新大绿公司名下资产拥有4宗合计262.587亩建设用地以及5宗林权9616亩地。

赵锦华告诉记者,2012年7月通过朋友介绍,刘子健向其借款2000万元。他说,刘子健拆东墙补西墙,借款资金大部分用于常德的“盛唐四月天”房产项目。后来,刘子健极力游说其参与到张家界新大绿公司的项目开发。“当时刘子健的新大绿公司欠债7000多万元,大部分都是银行贷款。由于刘子健还不起我的借款,从2013年年底开始,我决定参与新大绿公司的项目开发投资,后来替刘子健陆续偿还了银行近6000万元的贷款以及其它债务。”

2014年4月24日,新大绿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刘子健及其妻子陈燕退出,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梦如(刘子健的胞兄),新增投资人(股权)赵锦华(持股80%)、杨柳清(11%,后转给赵锦华)、刘梦如(9%)。同年6月18日,公司因需要向张家界农商行申请贷款(赵锦华系该行股东),股东变更登记为刘梦如一人,刘梦如将所有股权(91%股权实为赵锦华所有)向赵锦华质押,质押期限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2月5日)。

2015年2月5日,法定代表人又变更登记为赵锦华(持股比例91%)。

新大绿公司遭“拉郎配”当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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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没有载明时间的涉案《委托书》

赵锦华并不认识万文华。万文华在多份起诉书中称,2011年11月6日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刘子健陆续向其借款本金5732万元,用于常德盛唐四月天房产公司、张家界新大绿公司等项目,刘子健仅向其支付了截至2013年4月30日止的利息。

2016年6月10日,万文华、万亚雄父子第一次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子健、陈燕夫妇(第一、二被告)偿还2787万元本金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要求张家界新大绿公司(第三被告)承担2787万元本金的连带担保责任。

同时,万文华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未注明时间的《委托书》和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作为起诉张家界新大绿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依据”。但该证据资料均为复印件,万文华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一直未肯出示“原件”。

2016年6月16日,湘乡市人民法院查封了新大绿公司名下262.587亩建设用地(名下的林权9616亩地在2017年3月1日再被该院执行查封)。

对此,新大绿公司的代理律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指出原告万文华提起278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标的(共计4860万元)已经超过一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过,被告代理律师的异议遭到庭审法官陈礼仁的口头拒绝。

“ 我们律师提出书面异议后,一审法官陈礼仁并没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湘潭市中院,而是指使万文华将已经起诉的案件拆分为两个案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一审法院级别管辖权。”新大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锦华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采访发现,万文华将第一次提起的诉讼标的2787万元(本金)分别拆分为1787万元(借款时间为2012年4月15日至6月30日)、100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11日)两个案件。湘乡市人民法院便将1787万元诉讼标的案件(受理案号:2016年0381民初1027号)先行审理,而被分拆的1000万元诉讼标的,万文华直到2017年3月22日才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湘0381民初543号)。

赵锦华向记者透露,本案在2016年7月18日第二次开庭时,主审法官陈礼仁以原告万文华已变更诉讼申请为由,当庭口头裁定驳回新大绿公司的管辖异议并宣布继续开庭审理。

“既然变更了诉讼标的,我们律师要求延长举证期限,要求原告提供《借款抵押担保协议》原件以及司法鉴定其真伪,但都被法官直接当庭拒绝,一审法院明显剥夺了我们作为被告的举证和各项权利。”新大绿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马律师认为,“原则上起诉后是不能允许变更诉讼标的,只能变更诉讼请求。”

对此说法,2019年7月2日,记者来到湘乡市人民法院采访求证。该院一名谭姓副院长回应称,案件经湖南省高院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后,已经上诉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湘潭市中院作出判决后,再接受采访不迟。“现在是法官终身负责制,如果法官存在枉法裁判或其他违法行为,会有媒体曝光......陈礼仁法官今天估计外出也不便接受采访”。

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万文华是湘乡市人,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跟湘乡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有交情。“因为万文华的哥哥万某华曾是湘乡市副市长,后在湘潭市交通局任职,所以人脉广泛。”但对此说法,2019年7月3日,记者曾致电万文华采访核实,被其拒绝回应。

伪造的“借款抵押担保协议”被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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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湘乡市人民法院批准原告万文华缓交诉讼费审批表

2016年8月11日,在三名被告即刘子健、陈燕、张家界新大绿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湘乡市人民法院便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年0381民初1027号):判决被告刘子健、陈燕共同偿还原告万文华、万亚雄借款1787万元及利息;被告张家界新大绿公司承担刘子健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87万元的连带偿还责任。

赵锦华告诉记者,刘子健之前借了万文华的钱,都有其他的资产做抵押担保的,跟新大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然而,万文华在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书》不仅是复印件,也没有写明时间,而《借款抵押担保协议》复印件其盖上的“张家界新大绿公司”的公章系原告万文华私刻和伪造。“原告有涉嫌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刘子健向原告万文华、万亚雄共计借款1787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刘子健、陈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燕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刘子健个人债务,因此理应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对于张家界新大绿公司为何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理由,湘乡市人民法院则在判决书上认为:新大绿公司对上述1787万元的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抵押担保协议》并有当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健签名,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该判决书还认为,被告新大绿公司的《管辖异议书》未在答辩期间提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 诉讼标的额减少不影响被告方的正常举证、质证,因此新大绿公司要求延长审理的答辩意见不能采信”。

张家界新大绿公司的一名代理律师曾对此提出质疑:刘子健在2014年4月24日就已经不是新大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借款抵押担保协议》写明的时间是2014年10月8日,又何来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子健签名的说法?

该律师指出,该判决书上认定万文华在2016年7月2日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将2787万元诉讼标的本金及利息变更为1787万元及利息,以及湘乡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已经电话联系了被告新大绿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等说法并不存在。“变更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电话通知了应该有通话记录,但一审法院没有拿出来证据。”该律师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就在该案第一次开庭后,新大绿公司发现原告万文华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供的《委托书》以及《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疑似伪造。2016年7月12日,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新大绿公司诉刘子健、刘梦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6年9月5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定,确认被告刘梦如(委托人)与被告人刘子健(受托人)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的《委托书》无效。

新大绿公司的张副总告诉记者,他们曾对万文华私刻公章涉嫌伪造《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的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万文华一直没有向一二审法院出示“原件”,公安机关无法受理。

记者了解到,2018年10月31日,也就是湖南省高院再审后将此案发回重审一审,湘乡市人民法院指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上加盖的“张家界新大绿公司”印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印章系伪造,即“该署期2014年10月8日的《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上的张家界新大绿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湖南省高院公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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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湖南省高院在官网公示的2017湘民再272号《民事判决书》

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家界新大绿公司不服,便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新大绿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湘03民终1396号)认为,《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上加盖了新大绿公司的公章,且刘子健承诺上诉人新大绿公司的所有资产向万文华作担保,应当认定是对刘子健承诺的认可,故该协议对上诉人新大绿公司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新大绿公司指出被上诉人万文华提交的《借款抵押担保协议》证据系复印件,并没有提交原件进行核对,因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事实理由,法院却不予采信。

湘潭市中院认为,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协议》加盖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上诉人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对该公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申请,故在二审在提出鉴定申请时,法院不予准许。

二审判决下来后,新大绿公司不服,便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我们做什么都没有道理,而万文华私刻公章和伪造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的事实,其甚至不用交一分钱的案件诉讼费,一二审法院却都认为他们有道理。”赵锦华说。

记者获得一份证据资料显示,2017年10月24日,湖南省高院在其官网上公示了一份“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13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万文华父子对张家界新大绿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民再272号)。

但直至2018年5月18日,湖南省高院将其民事裁定书撤回,又重新作出一份“撤销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并发回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的民事裁定(2017湘民再272号)。

一名新大绿公司的原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他们在湖南省高院的官网上查询后并对此截图保存。“据说万文华夫妇曾在省高院大吵大闹,甚至以喝农药和拦车相威胁,迫使湖南省高院撤销该份判决书,后来湖南省高院还给万文华申请了5万元的司法救济金。”

对于上述说法,记者致电万文华采访核实。万文华在电话中称,他只是到湖南省高院申诉,后来湖南省高院对他申请了5万元的司法救济,“我没有签字所以没有拿这5万元。”但对于在湖南省高院喝农药和拦法官车子的说法,万文华不置可否。

2019年7月4日,就上述“作出驳回原告万文华、万亚雄对新大绿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又被撤回后给原告又申请5万元司法救济金”等说法,记者向湖南省高院联系采访事宜并传真了一份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时,湖南省高院并未对其进行回复。

重审一审仍判决新大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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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法院查封的张家界新大绿公司

因刘子健在2018年5月2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2019年3月4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包括1787万元诉讼案(2016年0381民初1027号)在内的5个案件作出民事裁定:均裁定驳回原告万文华、万亚雄对被告刘子健的起诉。

2019年3月5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1787万元诉讼案(民初1027号)仍然作出与此前相同结果的一审判决:由被告陈燕偿还原告万文华、万亚雄借款本金1787万元以及利息,由被告新大绿公司对1787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随后,新大绿公司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案仍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记者在多份“湘乡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缓交审批表”上看到,万文华提起诉讼标的额总计5372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中给拆分的5个案件应交诉讼费合计80多万元,但均被该院同意缓交至结案前。

“5732万元本息加起来将近1.4亿元,我一个家庭主妇为此要背上巨额债务。”陈燕告诉记者,2019年5月17日,她在湘潭市中院参加开庭时曾对职业放贷人万文华没有交一分钱的诉讼费提出质疑,一名法官当庭回应称,“万文华不交一分钱诉讼费是他的本事”。

记者采访发现,除了万文华在2016年6月10日提起的1787万元诉讼标的一直在法院开庭审理“运转”外,其它被拆分的另4个案件(分别为945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却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冷藏”的时间长达2年。

然而,自湖南省高院发回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后的2018年6月4日开始,湘乡市人民法院将原告万文华拆分的4个案件逐一合并开庭审理。同时,2019年3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4份“模版式”判决内容:“由陈燕承担上述共计5732万元本金及利息,由新大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书内容认定,被告陈燕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和经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陈燕还提出,既然驳回对刘子健的起诉,本案也应全案驳回起诉的答辩意见,但均被法院不予采纳。而法院认为,被告刘子健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向原告借款,而新大绿公司注册资本在2012年6月由3000万元变更为1.2亿元,股东登记刘子健占99.75%,陈燕占0.25%,故被告陈燕与刘子健是夫妻共同经营,应承担偿还责任。

而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协议》的公章在重审一审时经司法鉴定鉴定为假公章的事实,湘乡市人民法院却又作出另一番解释:虽经鉴定确实不是被告新大绿公司的备案公章,但是该协议书上有刘子健的签名,且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刘梦如是新大绿公司的唯一股东,刘子健却在2014年9月27日取得刘梦如的委托,刘梦如出具的委托书上载明了万文华借款问题,该委托书的原件也当天交给了原告万文华,由此可见,新大绿公司对刘子健向万文华的借款是知情的,对刘子健的担保行为是认可的,因此该借款抵押担保协议对新大绿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此,张家界新大绿公司仍然不服,遂即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25日,湘潭市中院对上述4个被拆分的案件同样都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

对于上述情况,2019年7月3日,记者来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核实。在该院门口,一名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工作的男性工作人员在电话里直接拒绝了记者要求当面采访核实的要求,“你需要发采访提纲给我们才行,这是我们法院的规定和程序。”

刘梦如向记者介绍,他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公正。“弟弟刘子健借了我的钱还不上,当然要拿新大绿公司的股份给我抵账。难道万文华借给我弟弟的钱就需要还,我的钱就不需要还吗?委托书是2015年刘子健找我签字的,当时我提醒了刘子健不要随便签字,但看到弟弟被万文华逼迫无奈,我才签的字,委托书不是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张家界永定区法院也认定了该委托书无效,但一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既然委托书没有时间,这就是虚假证据,不能当作证据使用,何况刘子健借万文华的钱都是2013年之前借的。”

陈燕也告诉记者,万文华是一个职业放贷人,但湘乡市人民法院、湘潭市中院没有查清事实和认定。“万文华带人去我女儿就读的长沙长郡中学威胁和恐吓,我女儿每天放学后不得不翻围墙离开学校,根本不敢从学校大门走路。万文华夫妇曾在我家里住了一个多月,拿着刀在我家门上戳洞,还殴打过我60多岁的父亲,当时向警方报案也没人管,民警说这是借贷纠纷不方便处理。”但对于这个说法,记者并未得到当地官方证实。

对于事情的进展,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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