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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之剑斩除高空坠物顽疾

何 婧 本报记者 李海洋

2019-07-11 09:50:48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3,987 分享

6月13日上午,在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一个5岁男孩跟随妈妈走到一家水果店门口时,忽然被从高空坠下的一块玻璃窗砸中,男孩当场倒地。虽经多方全力抢救,但在6月16日凌晨,男童仍因伤势过重而去世。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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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今年6月份全国各地发生高空坠物事件近10起。6月5日,湖南怀化市一家公园内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致放学回家途经此处的蓝某头部受伤。6月19日,江苏南京鼓楼区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童在家门口被砸伤头部。6月19日,江苏一名步行上学的10岁男生被高处落下的钢管击中头部。6月24日,深圳福田区一住宅的纱窗疑因老旧而断裂,从高处坠落并砸损一辆停靠在楼下的奥迪轿车。6月24日,深圳福田区前几天被砸男孩所在的京基御景华城小区再次发生高空坠物事件——一住户家的外墙钢化玻璃爆开,导致部分玻璃碴下落。

有消防实验证明,一枚50克的鸡蛋从四楼落下,会把人的头顶砸出个大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在过往的新闻中可以看到,从高楼抛下或坠落的物品,小到螺丝、铁钉、苹果、瓷砖,大到烟灰缸、菜刀、砖头、混凝土块、窗户等。而这些高空坠物,或是人为,或为意外事故,其背后反映的是城市管理水平、教育宣讲工作以及居民的道德素质、法律意识都未能跟上城市的建设水平,建筑质量也没能跟上建设速度,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更是引人关注。

“连坐”惩罚制度惹争议

在发生高空坠物事件后,责任该如何划分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类案件中,在高层建筑物中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或发生坠物的建筑物使用人属于侵权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事件属于玻璃掉了砸到人,可能是有人往下扔,但这种可能性不大,主要可能是建设维修过程中存在问题,这属于建筑物脱落致损事件。建筑物及建筑搁置物掉下后对人造成伤害的情况有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人,如那块玻璃是谁家的;二是公共领域,如走廊管理人是物业,如果物业说与自己无关,而属于建筑本身的问题,那么责任人可能涉及到开发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说道。

我国与“高空坠物”有关的法律是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事实上,全国第一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判决发生在十年前。2000年,重庆一高楼掉落了一个三斤重的烟灰缸,将路人砸成八级伤残,法院在一片争议声中,判决该楼的22家住户各赔偿8100余元,共计17.8万元,但后来法院以执行困难为由中止了执行,至今受害者只收到三名被告不到2万元的赔偿,连打官司的费用都不够。

据瞭望周刊社官方政务号瞭望智库的调查,在调查所涉的近百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中,只有一例是自发承担责任的,绝大多数案件找不到抛物者,受害者最终只能诉诸法律。

业内人士认为,侵权责任法的这一条款虽然杜绝了惨剧发生后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起到了法律的社会救助及预防作用,但全楼住户平摊赔偿的形式大大降低了侵权人应付出的成本,让真正的肇事者逍遥法外,难以收到打击违法行为的效果。

高空坠物伤人能否入刑

此前有声音称,民法总则出台后不排除会取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吴春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本身就是权宜之计。从立法表述上就可以看出,规定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而不是承担侵权责任。其立法目的实际上是基于对受害人救济的考虑,而该规定与侵权责任法救济受害人优先的理念相吻合,这是立法上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

更重要的是几乎所有高空坠物伤人案都在民事赔偿领域“打转儿”,很多恶性的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并没有纳入到刑法范畴。

“对于高空坠物造成人员伤亡,包括财产损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按照刑法的规定,看它是否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素,再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分析,高空坠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要多方考量。“首先,要看出事地点是否属于人群密集场所或者是公共场合。其次,要看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了伤亡,但如果是因为不能预料的原因所导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主观故意的则构成故意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在施工、生产作业中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死伤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高空抛物致人重伤亡的,在我国有法律规制,但现在刑法对于高空抛物没有造成重伤亡的情况确实存在空白,一般会当作民事案件来处理。”

利用摄像头监控高空坠物

要避免发生高空坠物事件,除了惩罚外,更重要的是找出原因来。但长期以来,高空坠物所导致的侵权行为很难从源头上抓住证据、找到侵害人。曾有南京市物业办相关人士表示,在目前高空坠物纠纷案件的判例中,有的是整栋楼业主担责,有的是物业公司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吴春燕认为,若查明坠落物属于物业有提示及消除危险义务的,且查明物业有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则物业应与房屋业主或者使用人一起承担责任。

湖南株洲一小区物业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们曾多次接到低层业主投诉称有高层住户往楼下丢龙虾壳、烟头甚至泼水,但每次都苦于没有证据,找不到扔东西的人。也曾多次入户宣传高空抛物行为的危害,张贴提醒甚至派保安巡视,但效果并不理想。今年5月,小区物业出资3万多元安装了12个防高空抛物监控设施,其中的6个预计7月底可投入使用。这些监控设施都是60°至80°角仰拍楼体。监控捕捉到抛东西出来的动作后,就会抓拍到照片,再进行轨道分析,由此判断出物品是从哪个窗户扔出来的。据悉,半年前就已装了47个朝天摄像头的杭州余杭一小区,自交付使用以来再没发生过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但五矿物业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张红娟认为,小区普遍安装摄像头监督高空抛物行为并不很现实。一方面,安装摄像头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开支;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业主都同意安装。如果不侵犯隐私、不影响居住生活的话,那么由物业安装的摄像头属于小区的管理工具。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安装摄像头会改变公共设施的使用方式,那就必须征得小区业主和业委会的同意了。

高空坠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分析,高空坠物能否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需要多方考量。

首先,要看出事地点是否属于人群密集场所或者是公共场合。

其次,要看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事件。虽然发生了伤亡,但如果是因为不能预料的原因所导致,则属于刑法所称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主观故意的则构成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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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建筑质量建立联防机制

事实上,排除主观故意的因素,目前的很多高空坠物事件都跟建筑质量、建筑维护直接相关。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云洪等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在已经交付、正常使用的居民小区中,窗户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意外坠落致人伤害,业主有管理房屋质量的义务,租户是房屋实际使用人,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对小区设施安全管理的职责,都可能成为民事责任的主体。而对此,一些物业公司往往会“抱屈”:一方面,业主房间的窗户属于业主的个人财产,物业方面较难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建筑在验收时难以发现隐患,导致小区“未老先衰”,物业十分头痛。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铝合金门窗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而发生高空坠落窗玻璃事件的深圳福田京基御景华城小区的楼龄已经有十多年,早就超过了建筑工程门窗的保修期限,这意味着高空中窗户的安全需要使用者在日常及时关注,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更换。

但在现实生活中,窗户的维修似乎并不受关注。专家介绍,对于这种情况,我国香港地区实施了一套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计划,其中强制验窗计划规定,所有高于三层、楼龄十年或以上的私人住宅楼,必须每五年检验一次。屋宇署则每年会随机挑选2000栋和3800栋旧楼,分别进行强制验楼和强制验窗,检测不合格的大厦必须在短期内进行维修整改,否则会遭到重罚。

法律界人士建议,一方面,要对高层建筑“外开窗”的危险性予以重视,新建高层建筑宜“内开窗”;另一方面,建议推出建筑终身负责长效机制,明确界定、责任到人,让从业者对此有敬畏之心,从建筑安全角度杜绝隐患。

避免高空坠物伤人悲剧的发生,需要从多个方面开展工作。财经评论员万喆在接受采访时提出,法律要奖惩分明,无论是通过技术手段还是制度的约束,要让直接责任人或者加害人承担应有的责任,要惩罚就要惩罚到位,只有起到对当事人或其他人足够的警示作用,才能从根本上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新华社发文建议,建筑本身要提高安全等级,并在规划设计及建设时融入生命至上的理念,最大程度确保建筑的质量。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者要多进行有针对性的巡查,及时排除各种高空坠物隐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高空坠物施以更严厉的处罚。明细责任区分,各司其职,一旦违反,即可依法追责。

另外,还要在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上下硬功夫。根治高空抛物顽疾,关键在于提高人的文明素养和公德意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根除生活陋习。社区组织、物业公司、学校等应加强公共道德、公共安全教育,增强居民的道德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发动群众及时举报高空坠物责任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形成联防机制。

责任编辑:李海洋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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