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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待“正当防卫”给社会正向指引

舒锐

2019-03-15 15:11:52中国商网 收藏0 评论0 字数1,101

近日,“福州一男子见义勇为制止侵害反被拘留14天”的消息在网络上热传。2月21日,当地公安发布通告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决定对赵某不予起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从三个层面上解读了“正当防卫”。第一款确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款赋予了人们正当防卫的权利,而又对防卫行为进行了一些限制。

第二款确定了防卫过当制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其实也是一种限制,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第三款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特殊情况,确定了无限正当防卫制度:“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事实上,新闻中的福州男子适用第二款防卫过当制度,而昆山龙哥被反杀案则适用第三款无限正当防卫制度。

法律之所以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在于公权力有义务并时刻准备着去制止不法侵害。然而,公权力并非实时可供救济,在紧急状态中,只能赋予并凭借公民适时、适度的私力救济来抵抗不法侵害。法律之所以对防卫进行限制,在于私力救济往往有超出合理范围的冲动,公权力在本质上需要克制私力救济。法律和国家的产生,正是基于对同态复仇乃至报复升级等私力救济行为的克制。

在成文法国家中,正当防卫制度和所有法律一样都面临着如何解读、适用的难题。事实上,近年来的技术赋能已经使司法机关更加有能力针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当然,科技并非是万能的,科技带来的海量信息也难以覆盖到社会的每个角落、事态的每个节点。这就需要司法机关转变观念,将正当防卫认定宜宽作为司法共识。这并不是说不顾证据情况,毫无底线地适用正当防卫。而是要在存疑案件中,参考以下原则:

一是须还原到案发情景中,以特定情景中的行为人的认知及普通人在该情景中会有何种作为为标准,而非以全知全能者以及事后旁观者的认知为标准。二是法律诚然要尽可能保护所有的人,但当保护防卫者的价值与保护不法侵害者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需要优先保护防卫者。三是所有裁判虽然是基于之前立法所作出,但从来都面向着未来,须为全社会提供正向指引,让人们感受到法律能够带来安全与秩序。只有宽待正当防卫,人们才更有安全感。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彭易悦 除中国商报、中国商网署名文章外,其他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商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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